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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 第一节 东周的政治概况 - 历代职官沿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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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 第一节 东周的政治概况

  在公元前770年,中国历史进入了东周时代,这一时代包括春秋和战国两个阶段。这是一个由统一的西周王朝而进入分裂的时代,是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也是我国各族社会经济和文化走向大发展的时代。

  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和各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发生了新的不平衡。有些被称为蛮夷戎狄的民族或国家,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中原先进文化的影响和民族融合的新基础上,很快赶上甚至超过了原先较为先进的民族和国家;而中原各国之间,也因为政治经济条件不同,有的强大起来,有的衰弱下去,因而出现了大国争霸的局面。

  周平王东迁以后,西方为秦国所有。秦国吞并了周围一些戎族部落和国家,成为西方的强国。在今山西的南部,晋国吞并了一些姬姓国家和北狄部落,强大起来。在今河南中部的郑国,是中、小国家中比较强盛的国家。在今山东境内有齐、鲁两大国,齐吞并了周围的一些小国,强大起来;鲁国勉强维持旧的局面。今河北北部的燕国,这时不大和中原交往。在今湖北境内,楚国先后向四周扩展土地,成为南方的强国。而长江下游南岸,后来兴起了吴、越两国,但都为时不久,吴灭于越,越亡于楚。在这些国家的四周,还散布着许多蛮、夷、华夏、戎、狄的小国和部落,以后大都为大国所兼并。也有一些边远的方国部落发展成了强大的势力。周王偏居于今河南西部一隅之地,地位一天天在下落,地盘一天天在缩小,但一直延续到战国时期才灭亡(公元前256年)。

  东周天子已经调动不了各国诸侯,有的诸侯就打起“挟天子以令诸侯”旗号,积极发展自己的势力。诸侯之间争权夺地,激战不休。周初分封诸侯,其目的本是“以藩屏周”的,现在它内部却四分五裂,夷狄进一步包围着周人,形成“南夷与北狄交”,周朝处于“不绝若线”的局势①。在当时,谁能应付这个局面,谁就可能成为霸主。齐、晋、楚、秦等大国都先后在中原争霸,使得这个时代充满着冲突与战争。几百个小国逐渐归并为几个大国,封建制的孕育和逐步成长,各族人民的融合,所有这些都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七世纪中叶,齐桓公任用管仲,改革内政,争取霸业。管仲利用并改进宗周旧制,制国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之乡十五;制鄙为五属。划定士农工商的住区,分别规定了他们的地位,按人户编制起来,设官管理,不许他们随便迁徙和杂处。和管仲在齐国改制同时,晋国在周襄王七年(前645年)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把田地赏给民众,废除了周初以来土地定期分配的制度。南方的楚国也这样,在周灵王二十四年(前548年),令尹子木重新整理田制和军制。规定田地产量标准,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一些中小国家要生存下去,也作了某些改革。这些诸侯国家所进行的改革,其目的本是为了维护奴隶社会的旧秩序,但事与愿违,结果是打破了奴隶制度的堤防,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制的形成。

  从公元前475年到前221年,历史上称为战国时代。经过春秋时期的兼并战争,到战国时代形成了齐、魏、赵、韩、秦、楚、燕七个大国争雄的局面,史称“七雄”。“七雄”之中,齐、魏、赵、韩的地主阶级在春秋战国之交就取得了夺权斗争的胜利;秦、燕、楚三国的地主阶级,在战国前期也通过不同形式逐步夺取了政权。但是封建制度还不完备,奴隶主贵族势力不断反扑。各国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巩固封建政权,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社会改革,掀起了变法运动。

  魏国在战国初年,魏文侯当政之时(前445——前396),任用李悝(Ku9音亏)为相,进行变法。李悝变法的重点首先是废除奴隶主官爵世袭制,按照“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其次,推行“尽地力之教”的政策,鼓励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充分发挥土地潜力,提高粮食产量,从而增加了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并实行“平籴法”,用“收有余以补不足”的办法来平衡粮食价格,防止商人垄断粮价而造成“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现象,稳定了小农经济。同时李悝还作了《法经》六篇,确立了一整套封建法制。此外魏文侯还派吴起改革军事制度。吴起对士兵进行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并根据士兵的不同特点,对军队采取新的编制,把身强力壮、善于近战的士兵编在一起;把机智灵活、善于爬坡越沟的士兵编在一起;把能吃苦耐劳、善于长途奔袭的士兵编在一起;使每个士兵的特点得以充分发挥。吴起在魏国所建立的这套军事制度,后人称之为“武卒制”。

  李悝、吴起变法的结果,使魏国经济得到发展,地主政权逐渐巩固,国力日益强大,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强盛的封建国家。

  吴起去魏奔楚后,楚悼王在公元前382年,任命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吴起变法基本上承袭了李悝在魏国实行的办法:规定凡封君(指世袭贵族)已经传了三代的,都取消爵禄,疏远的公族,一律不再享受王室公族的特权。强令旧贵族去“实广虚之地”,变相地收回他们原有的土地。同时整顿了政治机构,“捐不急之枝官”。凡是无能无用的官吏和不重要的官职一律裁减,并削减官吏的俸禄,把节省下来的财富用来抚养战士,奖励军功。又统一言论,不准私门请托,“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这就使旧贵族对国政的干预受到限制,加速了楚国封建化的进程,使其国力迅速强盛起来。

  秦国在孝公时,任用商鞅主持变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是:一、明令废除井田制,维护封建土地私有制。商鞅奖励开垦荒地,朝廷计算农民收入的粮谷多少来征收土地税,实行所谓“訾粟而税”,以均平土地所有者对赋税的负担;用法令的形式规定土地可以买卖,从法律上维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二、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特权,规定秦君的本族如果没有军功,就取消贵族资格,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利禄官爵。异姓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还取消了贵族不受刑律制裁的特权,规定“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①三、奖励军功,规定凡在战争中斩得敌人一个“甲士”的首级,可以赏给爵位一级,田一顷,宅九亩,庶子一人。打一次大胜仗,小官升一级,大官升三级。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按军功重新规定“尊卑爵秩等级”,在秦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军功爵制。在军功爵制的规定下,人的政治地位要由有无军功来决定。这对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旧贵族是个沉重的打击。四、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以为农业是“本业”,规定凡努力经营农业生产,多缴纳租税的,免去其本身的徭役,凡是弃农经商或怠惰以致贫穷而交不起租税的农民,没收为官府的奴婢。商鞅还采取加重关市的商品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等措施,迫使商人归农。五、普遍推行县制。秦在孝公前虽有设县,但未成制度。商鞅把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成县,共建了三十一县(或说四十一县)。这时秦国疆域不广,故未设郡。六、建立什伍连坐制。定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彼此有互相纠察、告发“奸人”的责任。不告发“奸人”,要处以腰斩的刑罚,告发“奸人”的可与斩敌同赏。如果一家藏“奸”,什、伍要同罪连坐。七、统一度量衡,颁布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商鞅采取了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目的都是在于破坏奴隶制度,巩固和发展封建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场地主阶级的政治革命。

  齐国在威王时,任用邹忌为相,“谨修法律而督奸吏”,制定巩固封建秩序的法律,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并注意招收流民开荒。因此在战国中期,齐国曾一度代替魏国成为东方诸侯的霸主。

  赵国在赵烈侯(前408至前387年)时也进行了改革,他一面采纳牛畜的建议,倡“仁义”,行“王道”;一面采纳荀欣和徐越的建议,在用人和财政上“选练举贤、任官使能”,“节财俭用、察度功德”①。经过这些改革,赵国封建政权得以逐步稳固。

  韩国在韩昭侯时,任用申不害为相,建立了“循功劳,视次第”的因功行赏制度②。申不害强调“术”的作用。术是专制君主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申不害要国君“独断”,操纵最高权力;任用官吏要使其称职,不许官吏越职办事,要经常监督和考核官吏。这是一套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办法。

  燕国在燕昭王时(前311至前279)奋发图强,“卑身厚币以招贤者”,得到乐毅等人的辅助,修法令,“与百姓同其甘苦”,曾经强盛一时,几乎灭掉了齐国。但这已是战国时代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尾声了。

  战国时代各国变法运动,前后经历了一百多年。东方的几个诸侯国虽然较先进入封建社会,但由于旧贵族的势力较大,变法遇到的阻力更大一些,所以改革很不彻底,结果是法制不定,内乱时起,日趋衰落。秦国统治的关中地区,社会经济虽较东方六国落后,但奴隶主贵族的旧势力与六国比较也薄弱得多,秦国的地主阶级经过长期的积蓄力量,加之商鞅借鉴了各国变法中的经验,制定了有力的变法措施,所以秦朝改革比较全面,结果反而后来居上,收到最大的成功,终于灭了六国,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国家。

  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制的兴起,“士”中的一大部分成为专门从事政治和文化活动的知识分子阶层。战国时期,“士”的数量大大增加,这是由于当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有一部分贵族及其子弟,在社会变革中破落,被抛到“士”的行列来;同时,一些出身庶民的人,上升为“士”。因此,战国时期的“士”,是一个十分复杂也十分活跃的阶层。他们名类繁多,至少有五、六十种名号。从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看,他们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舞文弄墨,摇唇鼓舌,制造各式各样的反动舆论和奇谈怪论,千方百计地反对改革,为复古守旧势力充当吹鼓手、打手或刺客。另一部分投身于地主阶级的变法革新和谋求统一的事业中,适应历史潮流,成为地主阶级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文学家或科学家。还有一批所谓“隐士”、“处士”,他们表面上似乎游离于斗争之外,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卷入阶级斗争的旋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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