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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周代神祇的道德性质 - 历史分光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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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周代神祇的道德性质

  我认为在殷周之际,中国的神祇始发展了道德的超越意义,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西周建国过程中,合并了许多不同的族群,融合为周的天下。周人以亲属封建将宗法与封建的双重纽带(政治与血缘的双重联系)、古代中原族群的上层成员,结合为一个庞大的共同体,而笼罩在西周普世大秩序之上的则是天命。敬天的观念令所有神祇最后都被放在天的权威之下。天异于宗神、部落神;天没有面目,没有独特姓名;天没有位格,是一个观念的神。那么,周初发展天命观念,更重要的是“天命靡常,唯德是依”;天本身变成一个裁判人间好坏、善恶的裁判者。在周初的时候,天作为裁判者的说法尚在辩论中,并未有完全确定的定义。最显著的辩论是记载在《尚书·召诰》与《君奭》中周公与召公的辩论。《尚书》的文字非常诘屈聱牙,辩论的主题却非常重要。召公以为天命所降,降在周王;周公则以为,天命所降,降在周人。降在周王,是降在一个特定的英雄身上;降在周人,则降在行为良好的一个族群。如果后者的理解成立,则“天”是依据人间行为选择善人,以代替不善;天即是不偏不倚的裁判者。周王与周人一字之差,内容有绝大的差别。周公跟召公的辩论也可能牵涉到一个千古的疑案:就是周公在周初的地位,及周公与成王的关系。周公是篡夺政权,还是辅翼成王,这个问题,我们在此不必深究。周、召二公的辩论,至少反映商周之间天命的定义尚未确定。这个观念在周初正在形成的过程中,还没有定形。正因为它没有定形,所以我们可见的是一个新的观念,如果它已定形的话,就没有甚么可以辩论了。

  由远古宗神或部落神融合为至高无上的神祇,再由这一位至高无上的神祇演化为道德的守护者,人类行为的裁判者。依据人类行为来判决天命谁属,这是中国文化演化过程中的一个极重要的突破。古人,大约认为殷周之际是一个重要的转捩点,因此孔子不断称述周公,也因此《易·系辞》称殷周的转变为:“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耶?”认为作《易》者其有忧患乎?

  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可说是开辟鸿濛,将史前的文化带入文明;自此以后生命才意义,人生才有善恶好坏的标准,才有超越的道德的判断。人类曾有过不少文化,但只有若干文化提升为伟大的文明传统,而大多数人类缔造的文化成就不过解决了衣食住行,却未再提升境界。人类之有文明也不过是这一念之差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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