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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6日 居民身份证制度施行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规定:凡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未满16岁者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使中国公民移动更为容易,外出打工更为方便,更符合市场经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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