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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宗教的作用--兼谈这种作用的世界意义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儒家思想对中国宗教的作用--兼谈这种作用的世界意义

    李兰芬

    论文提要:从世界范围内,重新反思儒家思想对中国宗教的作用问题,对于今天全球伦理的倡导,有极为深远的意义。作者在本篇论文中,将会一般性地分析:狭义界定下儒家伦理思想,如何作用狭义界定下的中国宗教的问题;并具体地通过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释道三者关系的分析,来展示作者对儒家思想作用中国宗教的可能和方式等问题的主要看法;最后作者还将尝试探讨儒家思想对中国宗教的作用,对世纪之交的宗教与伦理关系解决出路的问题,所提供的世界意义。

    关键词:伦理,宗教,儒家思想,魏晋玄学,佛教,佛学中国化

    二十世纪的后半叶,基督教神学家汉斯·昆(Hans Kung)发起了倡导全球伦理的运动。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导致宗教与伦理的关系问题,又一次成为学界及思想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美国学者宾克莱(Luther J·Binkley)分析当代西方社会变化着的价值观时,曾指出:宗教要“继续成为改造人生的一种力量”,就要“能够证明宗教和人类本身的存在有关,和人类企图消灭种族的和社会的不公平的努力有关”;换言之,“如果宗教想要对现代人有任何价值,它就必须适合他们生活环境的需要”.为实现这一目的,宗教思想家们必须“按照流行的哲学和伦理思潮给予宗教意义以新的解释。”(1)毫无疑问,宗教对人类在未来发展的作用体现,其中一个重要途径便是继续发挥宗教在人类伦理、道德事务上的作用。而为了承担这一重要的 历史使命,宗教在某种意义上,与伦理的结合是必要的途径。

    但是,尽管宗教与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事情。即使是面对同样的人类问题,两者关怀的角度与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因而,宗教与伦理可能在那种意义上相互结合,对宗教而言,可能在什么意义上从伦理那里吸取承担自己使命的源泉,是当代宗教发展必须正视的问题。

    在本篇论文中,作者试图通过从一定角度对儒家伦理思想与中国宗教进行界定,进而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一般性分析;并通过具体分析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与宗教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分析儒家思想如何通过玄学体现其作用中国宗教的可能和方式等;探讨儒家思想对中国宗教的作用问题,对世纪之交的世界宗教与伦理关系解决的出路问题的意义。

    一、狭义界定下的中国宗教与伦理

    狭义上界定的宗教,区别开从文化、文明的广泛视野中,对宗教的一般性界定。也就是说,在狭义的宗教界定中,除将宗教一般地看成对人类文化、文明发展具有核心作用的人类精神、意识形式外,还相对地规定这种特别的精神、意识形式,在体现其作用时,主要地通过这样几种相互关联的途径:宗教情感、宗教观念和理论、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和制度。按与汉斯·昆合作倡导全球伦理的美国学者斯威特勒(Leonard Swidler)的话来说:

    传统上所称的宗教,即“对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相应地该如何生活的一种解释。”通常,所有的宗教都包含四个C--信纲、规范、崇拜、社团结构(Creed, Code, Cult, Community Structure) ,并以关于超越者的概念为其基础。

    “信纲”指的是宗教的认识方面,即进入了对生活的终极意义之“解释”的每一种东西。

    “规范”即行为或伦理规范,包括或多或少是随信纲之某一方面而来的一切行动规则和惯例。

    “崇拜”意指所有这样的礼仪活动,这些活动直接或间接地使信徒同超越者之某一方面相关联,祈祷是直接关联的例证,而面对神职人员之类超越者代表的某种正式行为则是间接关联的例证。

    “社团结构”指的是信徒之间的种种关系;它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互不相同,从平等主义的关系(如贵格派教徒之间的关系),到“共和式”的结构(如长老派教徒所有者),直到君主式的结构(如某些哈西德派犹太教徒与其“列比”)皆有。

    “超越者”正如其词根所表明的,意指“超出了”对实在之日常的、普通的、表面的经验之外的东西。它可以指精灵、神祗、有人格的上帝、无人格的上帝、空无等等。(2)

    狭义的伦理,或说与宗教相对区别开来的伦理,不仅关注“建立一个普遍化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而且关注“建立一种适度有效的社会义务和正义体系”.(3)严格来说,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它的行为规范的层面,应用的范围主要是社会制度和作为社会成员、人类一员的人,具体表现为社会正义和人的义务或者说基本约束的问题;另一个层面则涉及到价值、理想以及终极关切的层面,应用的范围主要是个人的生活、私人关系,同时也反映出民族、文明的自身的特异之点。”(4)

    显然,这种狭义界定下的宗教与伦理的区别,主要在于:宗教将自己作为精神、意识形式的知、行表现方式与其对超越、神圣对象的信仰相联在一起;而伦理则将自己作为精神、意识形式的知、行表现方式与其对现实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念理解相联在一起。但是,在对二者所作的这种相对区分中,已充分显示二者之间实际上有着相关联的方面。无论宗教也好,伦理也好,其知、行两个方面的体现,都必定与价值观念相连在一起。只是宗教相联的是关于超越、神圣对象的价值观念,而伦理相联的则是关于实际生活的价值观念。一旦宗教的超越、神圣观念与人在现实中的如何行为联系起来,其内在包含的伦理、道德意味就会呈现出来;而伦理关于现实人生的价值观念一旦追究其其中蕴含着的理想、终极关怀层面,其宗教的超越、神圣意味也会呈现出来。正是由于此,从狭义的宗教来说,要发挥其对现实人生和社会的应有作用,就必须面对伦理当中关于实际生活中,人性的善恶、人的义务、道德原则、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等的思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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