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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第六
作者:刘劭 (三国-魏) 收藏

 

〈利害〉
  盖人业之流,各有利害:
  夫清节之业,着于仪容,发于德行;未用而章,其道顺而有化。故其未达也,为众人
之所进;既达也,为上下之所敬。其功足以激浊扬清,师范僚友。其为业也,无弊而常显
,故为世之所贵。
  法家之业,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口而后治,严而为众。故其未达也,为
众人之所忌;已试也,为上下之所惮。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为群枉之所雠。其为
业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终。
  术家之业,出于聪思,待于谋得而章。其道先微而后着,精而且玄。其未达也,为众
人之所不识。其用也,为明主之所珍。其功足以运筹通变。其退也,藏于隐微。其为业也
,奇而希用,故或沉微而不章。
  智意之业,本于度原,其道顺而不忤。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容矣;已达也,为宠
爱之所嘉。其功足以赞明计虑。其蔽也,知进而不退,或离正以自全。其为业也,谞而难
持,故或先利而后害。
  臧否之业,本乎是非,其道廉而且砭。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识;已达也,为众人
之所称。其功足以变察是非,其蔽也,为诋诃之所怨。其为业也,峭而不裕,故或先得而
后离众。
  伎俩之业,本于事能,其道辨而且速。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异;已达也,为官司之
所任。其功足以理烦紏邪。其蔽也,民劳而下困。其为业也,细而不泰,故为治之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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