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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制度和军事法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军训制度和军事法 春秋前期,对农民中成年男子的普遍训 练,仍然沿袭以田猎习兵的制度.每季农隙进行,春振旅,夏X舍, 秋治兵,冬大阅,以冬训为主,突出军事演习和检阅的内容。每逢重 大政治、军事行动,则临时举行大嵬、大阅、治兵,多是纯粹的军事 演习和俭阅。如晋国往往通过大嵬整顿军队,选拔将帅,进行战阵、 技能训练。贵族子弟及“国人”中的士,须在“小学”、“大学”中接受 武德(礼、乐)与武艺(射、御)的教育,并参加“射礼”等竞技活动,培 养车战所需要的军事技能。春秋后期,晋国军队已有了对射、御、勇 士、车徒协同等进行分科训练的规定,并分别设官掌管。楚、吴、越 等国也开始对士兵进行专门军事训练。 春秋时期,与军事密切相关的立法,逐步向成文法方向发展, 产生了一些军事法规条文。据《左传》、《国语》载,楚国“仆区之法”、 “茅门之法”,郑国子产所铸“刑书”、邓析所作“竹刑”,皆有军容法 的内容。晋国以法治军更为突出,经常在“大嵬”的军事活动中制定 和颁布军法。如文公嵬于被庐,为“被庐之法”;襄公嵬苑于夷,制定 “夷之法”,为晋国常法。其后,据“夷之法”而成“刑书”,又将“刑 书”铸于“刑鼎”,始有成文法的颁布。并以司马主管军法.坚持“军 事无犯,犯而不隐”(《国语·晋语五》)的执法原则,既有战前对军 纪的整肃,又有战中、战后对违令犯法者的严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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