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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校释卷第六
作者:黄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福虚篇
  世论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祸福之应,皆天也,人为之,天应之。阳恩,人君赏其行;阴惠,天地报其德。
  无贵贱贤愚,莫谓不然。〔不〕徒见行事有其文传,又见善人时遇福,“徒”上当有“ 不”字。“又见”即承“不徒见”为义也,可证。故遂信之,谓之实然。斯言或时贤圣欲劝人为善,着必然之语,以明德报;或福时适,遇者以为然。文有脱误。疑当作“或时福适遇,遇者以为然”。两“或时”平列,本书常语。今本“遇”字因重文而脱,“时 ”字又误夺在下,遂失其义。盼遂案:此九字文辞不属,意亦与上文沓复,疑是衍文。如实论之,安得福佑乎?

  楚惠王食寒菹而得蛭,元本脱“ 寒”字。宋本、贾子新书春秋篇、新序杂事篇并与此同。说文:“菹,酢菜也。从艸,沮声。”字或作“菹” ,亦为肉称。汉书刑法志:“菹其骨肉于市。”蛭,尔雅释鱼曰:“虮。”注:“今江东呼水中蛭虫入人肉者为虮。”广韵五质云“蛭,水蛭。”引博物志曰:“水蛭,三断而成三物。”本草:“
水蛭一名蚑。”唐注:“一名马蜞。”尔雅释文一名“马耆”。吾乡俗称马黄,生洿浊水中。尔雅邢疏谓即楚王食菹而吞者。下文谓蛭非如虮虱,此虮即说文云“虱子也”。“蛭”名“虮”,方言异也。仲任谓食血之虫,正马黄,可验也。盼遂案:“楚 ”上脱一“曰”字,此论难者之辞也。因遂吞之,腹有疾而不能食。令尹问:贾子、新序并作“令尹入问曰”。“王安得此疾也?”王曰: “我食寒菹而得蛭,念谴之而不行其罪乎?是废法而威不立也,孙曰:“废法”疑当作“法废 ”,文误倒也。“法废”与“威不立”语意相贯。新书春秋篇正作“法废”。晖按:“新序亦作“法废”。非所以使国人闻之也。谴而行诛乎?新序作“行其诛”,与上“行其罪”语气相同,疑是。则庖厨(宰)监食者宋本“厨”作“宰” ,朱校元本同。与贾子、新序同。今据正。法皆当死,心又不忍也。吾恐左右见之也,“ 见之”二字疑倒。下文“如恐左右之见”可证。贾子、新序并作“吾恐蛭之见”。因遂吞之。”令尹避席再拜而贺曰:“臣闻天道无亲,唯德是辅。王有仁德,天之所奉也,淮南说林训高注:“奉,助也。”病不为伤。”是夕也,惠王之后而蛭出, “之”犹“往”也。往后宫也。及久患心腹之积皆愈。贾子亦作“积”。新序作“疾”,后人不明其义而妄改也。下文云:“惠王心腹之积,殆积血也。”正释此“积”字。尔雅邢疏:“楚王食寒菹吞蛭,能去结积。”正得其义。御览九五0、郝懿行尔雅义疏并引此文,改“积”为“疾”,失之。北堂书钞百四十六引贾子作“其久疾心腹之积疾皆愈也”,则知此文当作“
心腹之积”矣。故天之亲(视)德(听)也,可谓不察乎?“亲德” 当作“视听”。“察”,明也,与“亲德”义不相属。字形相近,又涉上文“天道无亲,唯德是辅”而误。贾子新书春秋篇、新序杂事篇正作“视听”,是其明证。

  曰:此虚言也。

  案惠王之吞蛭,不肖之主也。有不肖之行,天不佑也。何则?惠王不忍谴蛭,恐庖厨监食法皆诛也。“ 厨”字当作“宰”,下同。说见上文。一国之君,专擅赏罚;而赦,盼遂案:“而”犹“ 与”也,及也。详王氏经传释词。人君所为也。惠王通谴菹中何故有蛭,庖厨监食皆当伏法,然能终不以饮食行诛于人,赦而不罪,惠莫大焉。庖厨罪觉而不诛,自新而改后;惠王赦细而活微,身安不病。今则不然,强食害己之物,使监食之臣不闻其过,失御下之威,无御非之心,不肖一也。使庖厨监食失甘苦之和,若尘土落于菹中,大如虮虱,“
若”犹“或”也。“虱”,虱俗字。非意所能览,非目所能见,原心定罪,不明其过,可谓惠矣。今蛭广有分数,长有寸度,尔雅释鱼郝疏:“大如拇指。”在寒菹中,眇目之人,释名释疾病:“目匡陷急曰眇。”说文曰:“一目小。”义稍异。犹将见之。臣不畏敬,择濯不谨,罪过至重,惠王不谴,不肖二也。菹中不当有蛭,不食投地;如恐左右之见,怀屏隐匿之处,足以使蛭不见,何必食之?如不可食之物,“ 如”犹“乃”也。误在菹中,可复隐匿而强食之?不肖三也。有不肖之行,而天佑之,是天报佑不肖人也。

  不忍谴蛭,世谓之贤,贤者操行,多若吞蛭之类,吞蛭天除其病,是则贤者常无病也。贤者德薄,未足以言。圣人纯道,操行少非,“薄”疑当作“駮”,声之误也。祸虚篇:“贤者尚可谓有非,圣人纯道者也。”明雩篇:“世称圣人纯而贤者駮,纯则行操无非。”潜夫论实贡篇:“圣人纯,贤者駮。” 是圣纯贤駮,汉时通义。则知此文当以“德駮”与“纯道”相对为义,非谓德薄也。为推不忍之行,以容人之过,必众多矣。然而武王不豫,金縢曰:“武王有疾不豫。”皮锡瑞曰:“‘不’,今文,古文作‘弗’。”段玉裁曰:“古文一作‘不’。” 白虎通曰:“天子疾,曰不豫,言不复豫政也。”(
书疏引,今本脱。)此今文说也,仲任当从之。说文引周书作“悆”,云:“喜也。”此古文说也。郭忠恕汗简中之二云:“‘悆’,古文尚书 ‘豫’。”讹孔传谓“弗豫”为“不悦豫”,尚知承守古文旧说。五行志:“天子不豫。”颜注从孔传,不知班氏今文,其说自异也。孔子疾病,注见感虚篇。天之佑人,何不实也?

  或时惠王吞蛭,蛭偶自出。食生物者,无有不死,腹中热也。初吞,蛭时未死,疑当作 “初吞时,(句)。蛭未死。”“蛭未死”,与下“蛭动作”、“蛭死腹中”语意相贯。今作“蛭时”,文误倒也。盼遂案:当是“初吞时,蛭未死”,否则似惠王时未死矣。而腹中热,蛭动作,故腹中痛。须臾,蛭死腹中,痛亦止。以上文例之,“
痛”上当有“故”字。蛭之性食血,惠王心腹之积,殆积血也。故食血之虫死,而积血之病愈。陈氏本草经百种录曰:“水蛭主逐恶血月闭,破血瘕积聚。水蛭最喜食人之血,而性又迟缓善入。迟缓则生血不伤,善入则坚积易破,借其力以攻积久之滞,自有利而无害也。”犹狸之性食鼠,韩非子扬榷篇:“令狸执鼠,皆用其能。”尸子下卷:“使牛捕鼠,不如猫狌之捷。” 庄子秋水篇:“捕鼠不如猫狌。”郊特牲曰:“迎猫,为其食田鼠也”。是狸即猫。广雅:“狸,猫也。”今俗呼狸为野猫。人有鼠病,吞狸自愈,淮南说山训:“狸头愈鼠。”是也。高注“鼠啮人创。” 失之本草陶注:“狸肉主鼠□。”□,颈肿也,俗名老鼠包。物类相胜,方药相使也。食蛭虫而病愈,安得怪乎?食生物无不死,死无不出,之后蛭出,安得佑乎?令尹见惠王有不忍之德,知蛭入腹中必当死出,(臣)因〔以〕再拜,贺病不为伤,“臣 ”字无义,“臣因”当作“因以”。“以”或作“□” ,与“臣”形近而讹,文又误倒。此文与变虚篇“亦或时子韦知星行度”云云文例同。“因以再拜”句,与彼 “因以星舍”句正相比,可证。盼遂案:“臣”系“因 ”之形讹而衍。俗“因”字作“●”,与“臣”形相近。此句承上令尹为言,故不容有臣字。着己知来之德,宋本“来”作“身”。朱校元本同。以喜惠王之心,是与子韦之言星徙,太卜之言地动,并见变虚篇。无以异也。宋人有好善行者,三世不改,盼遂案:三世不懈也。别本作“不改”,是误字。家无故黑牛生白犊,以问孔子。淮南人间篇作“先生”。列子说符篇同此。孔子曰:“此吉祥也,以享鬼神。”淮南许注:“白犊,纯色,可以为牺牲。”即以犊祭。一年,其父无故而盲。牛又生白犊,其父又使其子问孔子。孔子曰:“吉祥也,以享鬼神。”复以犊祭。一年,其子〔
又〕无故而盲。孙曰:当作“其子又无故而盲”。上云“其父无故而盲”,故此云“其子又无故而盲”。淮南子人间篇、列子说符篇并有“又” 字。其后楚攻宋,围其城。淮南许注:“楚庄王时,围宋九月。”事见左宣十四年及十五年传。当此之时,易子而食之,□骸而炊之,公羊传何注:“析,破。骸,人骨也。”“□”即“析” 字。此独以父子俱盲之故,得毋乘城。乘,上也。军罢围解,父子俱视。许注:视复明也。此脩善积行神报之效也。

  曰:此虚言也。

  夫宋人父子脩善如此,神报之,何必使之先盲后视哉?不盲常视,不能护乎?此神不能护不盲之人,则亦不能以盲护人矣。

  使宋、楚之君合战顿兵,顿,伤也。流血僵尸,僵,仆也。战夫禽获,死亡不还,以盲之故,得脱不行,可谓神报之矣。今宋、楚相攻,两军未合,围积九月而未战。华元、子反宋、楚二大夫。结言而退,具见公羊宣十五年传。左氏谓登子反床,盟。盼遂案:宋人黑牛生白犊事,淮南子人间训、列子说符篇皆有记载,惟谓宋、楚相攻,不刻定为华元、子反之役,至论衡始有此言。然考之春秋三传,司马子反和华元平,事在鲁宣公十四年。史记孔子世家记孔子生在鲁襄公二十二年,则华元、子反平事前于孔子之生且四十四年,然则宋人之子安得以白犊问孔子,孔子又安得以吉祥语之哉?夫宋、楚相攻之事伙矣,仲任必规为华元、子反之役,是亦千虑之一失矣。二军之众,并全而归,兵矢之刃无顿用者。顿,伤折也。虽有乘城之役,无死亡之患。为善人报者,为乘城之间乎?谓只免乘城之役。使时不盲,亦犹不死。犹,均也。盲与不盲,俱得脱免,神之使盲,何益于善?

  当宋国乏粮之时也,盲人之家,岂独富哉?俱与乘城之家易子□骸,谓与不盲者同困。 反以穷厄独盲无见,则神报佑人,失善恶之实也。

  宋人父子,前偶自以风寒发盲,素问至真要大论注:“风,寒气生也。”又风论:“风者,百病之长。”围解之后,盲偶自愈。世见父子修善,又用二白犊祭,宋、楚相攻,独不乘城,围解之后,父子皆视,则谓修善之报,获鬼神之佑矣。

  楚相孙叔敖为儿之时,楚庄王相也。左宣十一年传:“楚令尹蒍艾猎城沂。”孔疏引服虔曰:“艾猎,蒍贾之子,孙叔敖也。”吕氏春秋情欲篇、知分篇高诱注同。毛奇龄以叔敖非楚公族,并非蒍氏,乃期思鄙人。叔敖碑云:“讳饶字叔敖。”孙星衍曰:“饶、敖音近。”马骕绎史、顾炎武金石文字记并疑此碑不足信。见两头蛇,续博物志:马鳖食牛血所化。杀而埋之,归,对其母泣。母问其故,对曰:“我闻见两头蛇〔者〕死。句脱“者”字,于义不明。贾子新书春秋篇正作“吾闻见两头蛇者死。”新序杂事篇:“闻见两头之蛇者死。” 并有“者”字,当据补。向者,出见两头蛇,“ 向”读作“向”。恐去母死,是以泣也。”其母曰:“今蛇何在?”对曰:“我恐后人见之,即杀而埋之。”其母曰:“吾闻有阴德者,天(必)报之〔
福〕。孙曰:“天必报之”本作“ 天报之福”,“必”字涉下句而误,又脱“福”字。下文云:“有阴德天报之福者,俗议也。”正承此文言之。否则,无所属矣。新书春秋篇、新序杂事篇并作“天报以福。”汝必不死,天必报汝。”叔敖竟不死,遂为楚相。埋一蛇,获二佑,天报善,明矣。

  曰:此虚言矣。

  夫见两头蛇辄死者,俗言也;有阴德天报之福者,俗议也。叔敖信俗言而埋蛇,其母信俗议而必报,是谓死生无命,在一蛇之死。

  齐孟尝君田文以五月五日生,其父田婴让其母曰:“何故举之?”洪范马注:“举犹生也。”谓何故乳育之。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何也?”疑“曰”上当有“文”字,此田文语也。史记本传:“
文顿首,因曰。”本书四讳篇同。今脱“文”字,若文母语也。盼遂案:“曰”上脱“文顿首”三字,宜据本书四讳篇及史记孟尝君传补。否则竟似其母与田婴应答矣。婴曰:“五月子,长与户同,杀其父母。”曰:“人命在天乎?在户乎?如在天,君何忧也?如在户,则宜高其户耳,谁而及之者?” “而”读作“能”。后文长与(一)户同,而婴不死。“一”字于义无取,传写误增。四讳篇曰:“文长过户,而婴不死。” 即其义。是则五月举子之忌,无效验也。夫恶见两头蛇,犹五月举子也。五月举子,其父不死,则知见两头蛇者,无殃祸也。由此言之,见两头蛇自不死,非埋之故也。埋一蛇,获二福,盼遂案:“ 福”当为“佑”。上文“埋一蛇,获二佑”,下文“埋十蛇,得几佑”,皆不作“福”。如埋十蛇,得几佑乎?

  埋蛇恶人复见,叔敖贤也。贤者之行,岂徒埋蛇一事哉?前埋蛇之时,多所行矣。禀天善性,动有贤行,贤行之人,宜见吉物,无为乃见杀人之蛇。“ 乃”犹“而”也。言不得见凶物。岂叔敖未见蛇之时有恶,有恶行。天欲杀之,见其埋蛇,除其过,天活之哉?石生而坚,兰生而香,如谓叔敖之贤,在埋蛇之时,非生而禀之也。谓则非生禀性命。

  儒家之徒董无心,艺文志儒家: “董子一篇。”注:“名无心,难墨子。”其书明时尚有传本,见陈第世善堂书目。今则不传。孙诒让墨子闲诂墨语下揖佚文六则。郑樵谓无心为墨子弟子,误也。 墨家之役(徒)缠子,孙曰:“ 役”疑“徒”字之误。齐曰:作“役”不误。问孔篇: “故称备徒役,徒役之中,无妻则妻之耳。”“役”犹 “徒”也,互文。晖按:王应麟汉书艺文志考证引正作 “徒”,当据正。广韵二仙曰:“缠又姓,汉书艺文志有缠子着书。”按:汉志无缠子,隋、唐志亦未载。马总意林始着缠子一卷,引其文二则。谓缠子修墨子之业。文选文赋注亦引有其语。或曰:并本于董子书。盼遂案:“役”亦“徒”也。问孔篇:“诸入孔子门者皆有善行,故称备徒役。”此“徒”、“役”同义之证。庄子庚桑楚篇:“老聃之役有庚桑楚者。”释文引司马彪云:“役,学徒弟子也。”又引广雅云:“役,使也。 ”成疏:“役,门人之称。”吕氏春秋尊师篇后为诬徒篇,高诱注云:“此篇一名诋役。凡篇中徒字皆作役,徒与役谓弟子也。”(高语止此。)古人事师,供其驱走,不惮艰险,故称役焉。相见讲道。王应麟玉海五十三引中兴馆阁书目曰:“董子一卷,与墨者缠子辩上同、兼爱、上贤、明鬼之非,缠子屈焉。” 缠子称墨家佑(右)鬼(神),“ 佑”当作“右”。艺文志曰:“宗祀严父,是以右鬼。 ”淮南泛论训:“右鬼非命”。本书薄葬篇、案书篇并作“右鬼”。高诱曰:“右犹尊也。”颜师古义同。若作“佑”,则非其义。汉志考证引,“右”字不误。又右鬼、非命,墨家之义,亦诸书常语。“神”字传写误增。汉志师古注引墨子“明鬼神”,误同。是引秦穆公有明德,“穆”、“缪”字通。然 “秦穆公”字本作“缪”。此文当依无形篇改作“缪” ,否则,下文“穆则误乱之名”无所属矣。下诸“穆” 字同。上帝赐之(九)十〔九〕年。先孙曰:此事亦见墨子明鬼篇。秦穆公今本墨子作“郑穆公”,误。(此与前无形篇并作“秦”,与山海经海外东经郭注、北齐书樊逊传、杜氏玉烛宝典并合。详墨子闲话。)“九十年”,前无形篇正作“十九年”,此误倒。晖按:今本墨子作“锡女寿十年有九”。海外东经郭注引墨子正作“赐之寿十九年”。(楚词远游洪补注引墨子作“十年”,引郭注作“九十”,并误。)缠(董)子难以尧、舜不赐年,“缠”当作“董”,字之误也。此董无心以难缠子者。上举缠子之说,又云缠子难之,义不可通。意林引缠子载董子曰:“子信鬼神,何异以踵解结,终无益也。缠子不能应。”又风俗通载董无心曰:“杜伯死,亲射宣王于镐京。子以为桀、纣而杀,足以成军,可不须汤、武之象。 ”并为董无心难缠子之词。汉书艺文志考证引作“董子 ”,是其证。桀、纣不夭死。盼遂案:“缠子”为“董子”之误。上文缠子主明德延年,此则董子应敌之辞也。马总意林卷一缠子书:“董子曰:‘子信鬼神,何异于以踵解结,终无益也。’缠子不能应。”此董子之以无神责难缠子之证也。

  尧、舜、桀、纣犹为尚远,当作 “犹尚为远”。异虚篇:“此尚为近。”实知篇:“此尚为远。”且近难以秦穆公、晋文公。齐曰:“秦穆公”三字衍。董子以尧、舜、桀、纣难缠子,仲任嫌其尚远,乃近举晋文公以难之,故曰“且近难以晋文公。”下文云:“天不加晋文以命,独赐秦穆以年,是天报误乱,与穆公同也。”其据晋文以难缠子,立文甚明。晖按:艺文志考证五引作“近而秦穆、晋文言之。”夫谥者,行之迹也,周书谥法解、礼记檀弓、乐记、表记郑注、说文解字并云。迹生时行,以为死谥。白虎通谥篇曰:“谥之为言引也,引列行之迹也。”五经通义曰:(通典礼六十四。)“谥之言列,陈列所行。”后道虚篇曰:“谥,臣子所诔列也,诔生时所行,为之谥。”穆者误乱之名,“穆”当作 “缪”,汉志考证引作“缪”下并同。周书谥法解:“ 名与实爽曰谬。”蔡邕、张守正字并作“缪”,古通。说文:“谬,狂者之妄言也。”中庸郑注:“谬,乱也。”广雅释诂三:“缪,误也。”故曰:“缪者误乱之名。”穆,美名也。谥法解云:“布德执义曰穆,中情见貌曰穆。”史记蒙恬传,蒙毅曰:“秦穆公杀三良而死,罪百里奚,而非其罪,故立号曰缪。”风俗通五伯篇:“缪公受郑甘言,置戎而去,违黄发之计,而遇殽之败,杀贤臣百里奚,以子车氏为殉,诗黄鸟之所为作,故谥曰缪。”是秦穆公原谥为“缪”,本书无形篇、儒增篇并作“秦缪公”,则知此为妄人改之也。他书凡作“秦穆公”者,皆类此。唐皮日休追咎秦伯舍重耳,置夷吾,作秦穆公谥缪论,其说是也。黄晋卿杂辨曰: “秦穆之见于诗、书、春秋传,皆正作穆,未闻穆可读如缪也。”钱大昕养新录曰:“古书昭穆之穆,与谥法之缪,二字相乱。秦穆公之谥,当读如缪。”说并失之。文者德惠之表。谥法解:“慈惠爱民曰文。”有误乱之行,天赐之年;有德惠之操,天夺其命乎?案穆公之霸,不过晋文;晋文之谥,美于穆公。天不加晋文以命,独赐穆公以年,是天报误乱,与穆公同也。

  天下善人寡,恶人众。善人顺道,恶人违天。然夫恶人之命不短,善人之年不长。盼遂案:“然夫”为“然而”之误。隶文“而”字作●,“ 夫”字作●,故易致讹。天不命善人常享一百载之寿,恶人为殇子恶死,何哉?

    祸虚篇
  世谓受福佑者,既以为行善所致;又谓被祸害者,为恶所得。以为有沉恶伏过,天地罚之,鬼神报之。天地所罚,小大犹发;鬼神所报,远近犹至。
  传曰:“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郑玄曰:“明,目精”。曾子吊之,哭。痛其丧明。子夏曰:‘天乎!予之无罪也!’郑曰:“怨天罚无罪。”曾子怒曰:‘商!汝何无罪也?商,子夏名。吾与汝事夫子于洙、泗之间,论语比考谶曰:“夫子教于洙、泗之间,今于城北二水之中,即夫子领徒之所。”(御览六三。)水经注二五引从征记曰:“洙、泗二水交于鲁城东北十七里。”退而老于西河之上, 郑曰:西河,龙门至华阴之地。”水经四:“河水南出龙门口。”注曰:“又南崌谷水注之。崌谷侧溪山南有石室,子夏教授西河,疑即此也。”与郑说合。史记弟子传正义曰:“今汾州。”非也。唐书地理志:“汾州西河县,本隰城,肃宗时更名。”与此西河无涉。赵一清曰:“相州安阳西河,非龙门西河。 ”使西河之民,疑汝于夫子,尔罪一也。郑曰:“言其不称师。”丧尔亲,使民未有异闻,盼遂案:礼记檀弓作“使民未有闻焉”。郑注:“言居亲丧无异称。”知原本有“异”字,今脱。宜据论衡此文补入。尔罪二也。郑曰:“言居亲丧无异称。”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郑曰:“言隆于妻子。”而曰汝何无罪欤?’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群而索居,亦以久矣!’”“以”、“已”字通。郑曰:“群谓同门朋友也。索犹散也。”以上礼记檀弓上文。夫子夏丧其明,曾子责以〔
有〕罪,“罪”上当有“有”字。曾子谓商何无罪,数其有罪三。下文云:“病聋不谓之有过,失明谓之有罪。”正承此文言之。御览七三九引,正作“曾子责以有罪”,是其证。子夏投杖拜曾子之言,盖以天实罚过,故目失其明;己实有之,故拜受其过。

  始闻暂见,皆以为然。熟考论之,虚妄言也。

  夫失明犹失听也,失明则盲,失听则聋。病聋不谓之有过,失明谓之有罪,惑也。盖耳目之病,犹心腹之有病也。耳目失明听,谓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谓有过乎?

  伯牛有疾,注命义篇。孔子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
亡”音“无”。“之”犹“其”也。论语雍也篇集解孔注训“亡”为“丧”,与此不同。说见问孔篇。斯人也,而有斯疾也!”原孔子言,谓伯牛不幸,故伤之也。如伯牛以过致疾,天报以恶,与子夏同,孔子宜陈其过,若曾子谓子夏之状。今乃言 “命”,命非过也。

  且天之罚人,“且”下朱校元本有“夫”字。犹人君罪(罚)下也。“ 罪”当作“罚”,形近又涉上下文诸“罪”字而误。“ 罚人”,“罚下”,语气相贯。下句“所罚服罪”,即承此“罚下”言之。所罚服罪,人君赦之。子夏服过,拜以自悔,天德至明,宜愈其盲。如非天罪(罚),此即破上文“天实罚过,故目失明” 之义。今本作“罪”,非也。盼遂案:“天罪”宜为“ 天罚”之误,上下文多“罪”字,故致误。子夏失明,亦无三罪。且丧明之病,元本作“ 痛”,朱校同。孰与被厉之病?谓伯牛为厉。注命义篇。丧明有三罪,被厉有十过乎?颜渊早夭,注见实知篇。子路菹醢,注见书虚篇。早死、菹醢,〔天下〕极祸也,宋本“菹醢”作“ 天下”。按:“菹醢”下当有“天下”二字。刺孟篇: “颜渊早夭,子夏失明,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极戳。 ”与此文例同。宋本脱“菹醢”二字,此本又脱“天下 ”二字,当互校补。盼遂案:次“菹醢”,宋本作“天下”,疑此脱“天下”二字,宋本脱“菹醢”二字也。 以丧明言之,颜渊、子路有百罪也。由此言之,曾子之言,误矣。

  然子夏之丧明,丧其子也。言因子亡。子者,人情所通;亲者,人所力报也。礼记祭义曰:“君子致其敬,发其情,竭力从事,以报其亲。”盼遂案:“所力”二字宜乙作“力所”,与上句相偶。论语:“事父母能竭其力。”丧亲,民无闻;丧子,失其明,此恩损于亲,而爱增于子也。增则哭泣无数,数哭中风,目失明矣。“中” 犹“
伤”也。风寒发盲。曾子因俗之议,以着子夏三罪。子夏亦缘俗议,因以失明,故拜受其过。曾子、子夏未离于俗,故孔子(门)叙行,未在上第也。吴曰:“子”字疑衍。晖按:“门”字衍。论语先进篇“德行颜渊”章,郑玄以合 “子曰从我陈、蔡”章,是承“子曰”言之,则谓孔子序列弟子行操也。仲任意同,故云:“孔子叙行。”定贤篇曰:“子贡之辩胜颜渊,孔子序置于下。”可证。皇侃别为一章,云:“记者所书,孔子印可。”盖一本从皇说改作“孔门”,(太史公与皇说同。俞樾说。)校者又据旧本补“子”字,而“门”字未删也。说文: “叙,次第也。”孔门四科,子夏在文学之目,次最后者曾参未与其品,故曰未在上第。盼遂案:疑衍“子” 字。

  秦襄王赐白起剑,据史记白起传,事在昭王五十年。此云“襄王”,非。盼遂案:“秦襄王”当作“秦昭王”,此系仲任误记。史记白起传记武安君之死,在秦昭王五十年十一月。白起伏剑将自刎,史记作“自刭”。刭谓断头也。 “刎”,说文新附字,当作“歾”。吕氏春秋离俗篇: “却而自殁。”又高义篇:“不去斧钻殁头乎王廷。” 今新序节士篇“殁”作“刎”。荀子富国篇:“是犹欲寿而自歾颈。”杨注:“歾当为刎。”非也。说文:“ 歾,终也,或作殁。”此“刎”字亦后人所改。曰:“我有何罪于天乎?”良久,曰:“我固当死。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我诈而尽坑之,是足以死。” 注见命义篇。遂自杀。史记白起传文。白起知己前罪,服更后罚也。“
更”、“受”古通。史记夏纪:“ 受豕韦之后。”徐广曰:“受一作更。”仪礼,燕礼注:“古文受为更。”

  夫白起知己所以罪,不知赵卒所以坑。如天审罚有过之人,赵降卒何辜于天?如用兵妄伤杀,则四十万众必有不亡,言不尽战死。不亡之人,何故以其善行无罪而竟坑之?问天何故。卒不得以善蒙天之佑,卒,赵降卒也。白起何故独以其罪伏天之诛?由此言之,白起之言,过矣。

  秦二世使使者诏杀蒙恬。蒙恬喟然叹曰:“我何过于天?无罪而死!”良久,徐曰:“恬罪故当死矣! “故”读作“固”。史作“固”。夫起临洮属之辽东,齐策:“举齐属之海。”注:“属,至也。”之,于也。城径万里,谓筑长城。此其中不能毋绝地脉。此乃恬之罪也!” 即吞药自杀。太史公非之曰:“夫秦初灭诸侯,天下心未定,夷伤未瘳,史“夷”作“痍”。此借字。而恬为名将,不以此时彊谏,救百姓之急,史“救”作“振”,义同。养老矜孤,史“矜”作“存”。“矜”、 “存”声近义同。脩众庶之和,阿意兴功,此其子(兄)弟过(遇)诛,不亦宜乎?孙曰:当从史记作“兄弟遇诛”。“过”即“遇”字形近之讹。兄谓恬,弟谓毅。朱说同。何与乃罪地脉也? ”史无“与”字,疑脱。乃,异之之词。以上史记蒙恬传文。

  夫蒙恬之言既非,而太史公非之亦未是。何则?蒙恬绝〔地〕脉,“绝脉”当作“绝地脉”,上下文并作“地脉”可证。“绝脉”非其义。罪至当死,地养万物,何过于人(天),“ 人”当作“天”,形近而误。此文谓天罚有罪,地有无过罪,与“人”无涉。意谓蒙恬绝地脉,天罚之以死。然地又何过于天,而绝其脤?与上“赵降卒何辜于天,而竟坑之。”文例正同。而(蒙恬)绝其脉?“ 蒙恬”二字,原在下“知己”句上。“蒙恬知己有绝地之罪”二句,与上“白起知己所以罪”二句,文例同。若无“蒙恬”二字,则无主词,其证一。“而绝其脉” 承“地何过于天”为义,问天何故绝其脉也。与上“
何故以其善行无罪而竟坑之”文例同。并不谓白起与蒙恬也,其证二。校者未审其义,而妄移下句“蒙恬”二字于此。 〔蒙恬〕知己有绝地脉之罪,不知地脉所以绝之过,“蒙恬 ”二字,旧夺在上,今正。校见上。自非如此,与不自非何以异?

  太史公为非恬之为名将,上“为 ”字,疑“惟”之声误。不能以彊谏,故致此祸。 盼遂案:“为非”当是“乃非”之误,缘草书“为”字作●,与“乃”形近故也。夫当谏不谏,故致受死亡之戮。身任李陵,坐下蚕室,太史公举李陵,陵败降匈奴,而推言其功,遂下蚕室。汉书武帝纪注引汉书音义:“蚕室,宫刑狱名。有刑者畏风须暖,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如太史公之言,所任非其人,故残身之戮,天命而至也。非蒙恬以不彊谏,故致此祸,则己下蚕室,有非者矣。己无非,则其非蒙恬,非也。盼遂案:“ 已”为“己”之误,“无非”当是“有非”。此正承上文“己下蚕室,有非者矣”而来。

  作伯夷之传,史记有伯夷传。则(列)善恶之行,宋本“则”作“列” ,当据正。吴曰:伯夷列传以颜渊、盗跖对举,所谓列善恶之行也。盼遂案:孙人和曰:“吴说近是。或即‘ 别’字之讹。”宋本正作列。云:“七十子之徒,仲尼独荐颜渊好学。然回也屡空,论语皇疏引王弼曰:“数空匮也。”糟糠不厌,索隐曰:“谓不饫饱。”卒夭死。史记作“而卒早夭”。疑“卒”下有“早”字。下“颜回不当早夭”,即承此为言。天之报施善人如何哉?盗跖日杀不辜,肝人之肉,暴戾恣睢,说文:“睢,仰目也。”正义曰:“仰白目,怒貌也。” 今史作“雎”,误。“睢”、“雎”音形皆别。聚党数千,横行天下,竟以寿终。是独遵何哉?”疑当从史记作“是遵何德哉”。“独”即“德”之形误,字又误倒。盼遂案:“何”字下宜依史记伯夷列传补“ 德”字,文义方完。若此言之,颜回不当早夭,朱校元本、程本、天启本作“回”。钱、黄、王本并作“ 渊”,是。盗跖不当全活也。(不)怪颜渊不当夭,上“不”字涉上下诸“不”字而衍。史公正怪颜渊早夭也。而独谓蒙恬当死,过矣。

  汉将李广与望气王朔燕语曰:“ 燕语”犹“私语”也。“自汉击匈奴,而广未常不在其中,当从史记、汉书李广传作“未尝”。盼遂案:“常”字当依史记李将军传改作“尝” 。下文“岂常”、“羌常反”诸“常”字同。而诸校尉以下,续汉志曰:“大将军营有五部、三校尉。”才能不及中,师古曰:“中谓中庸之人。”然以胡军攻(
功)取侯者数十人,“攻”当作“ 功”,声之误也。史作“击胡军功”,汉书作“军功” ,可证。而广不为(侯)后人,史无“侯”字。索隐曰:“谓不在人后也。”先孙曰:以汉书李广传校之,“侯”字衍。然终无尺土(寸)之功,“土”当从史作“寸”。先孙据汉书校同。以得(见)封邑者,何也?据史,“见”字衍。“得”、“见”篆隶并形近。(左传:“我得天而楚伏其罪。”说苑“得”作“见”。)先孙据汉书校同。岂吾相不当侯?且固命也?”朔曰:“将军自念,岂常有恨者乎?”“常 ”当依史、汉作“尝”。师古曰:“恨,悔也。”广曰:“吾为陇西太守,□常反,史、汉并作“尝反”。吾诱而降之八百余人,吾诈而同日杀之。至今恨之,独此矣!”朔曰:“祸莫大于杀已降,此乃将军所以不得侯者也。”李广然之,闻者信之。

  夫不侯犹不王者也。不侯何(有)恨,不王何负乎?“何恨”当作“有恨”,涉“何负 ”而误。“不侯有恨”,述上文尝有恨故不侯之意。“ 不王何负”,乃据“不王”以证“不侯有恨”之谬也。前文“耳目之病,犹心腹之有病也。耳目失明听,谓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谓有过乎”,与此文例正同。若只据不侯如不王,而径言不侯何恨,则文理疏矣。孔子不王,公羊家说。注问孔篇。论者不谓之不(有)负;下“不”字涉上下文而误,当作“有”。“论者不谓之有负”,与下“ 王朔谓之有恨”正反相承。若作“不谓之不负”,正谓有负矣,殊失其旨。李广不侯,王朔谓之有恨。然则王朔之言,失论之实矣。

  论者以为,人之封侯,自有天命,天命之符,见于骨体。义见骨相篇。大将军卫青在建章宫时,钳徒相之曰:“贵至封侯。”后竟以功封万户侯。注骨相篇。卫青未有功,而钳徒见其当封之证。由此言之,封侯有命,非人操行所能得也。钳徒之言,实而有效,王朔之言,虚而无验也。多横恣而不罹(离)祸,“罹 ”不成字,崇文本改作“罹”,是也。“离”一作“罹 ”。今从宋本作“离”。离,遭也。顺道而违福,王朔之说,白起自非、蒙恬自咎之类也。

  仓卒之世,后汉书光武纪下注: “仓卒,谓丧乱也。”以财利相劫杀者众。同车共船,千里为商,至阔迥之地,杀其人而并取其财。尸损不收,骨暴不葬,在水为鱼鳖之食,在土为蝼蚁之粮。惰窳之人,不力农勉商,以积谷货,遭岁饥馑,尔雅释天:“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腹饿不饱,椎人若畜,说文:“椎,击也。”割而食之,无君子小人,并为鱼肉,人所不能知,吏所不能觉,千人以上,万人以下,计一聚之中,“ 说文:“邑落曰聚。”众经音义十四引韦昭汉书注:“ 小乡曰聚。”生者百一,死者十九,可谓无道,至痛甚矣,皆得阳达,富厚安乐。盼遂案:“阳”疑当为“畅”之误。或云“
扬”字。天不责其无仁义之心,道相并杀,非其无力作,非亦责也。 而仓卒以人为食,加以渥祸,使之夭命,章其阴罪,明示世人,使知不可为非之验,何哉?王朔之言,未必审然。

  传书□:此与上“传曰子夏丧其子”云云文例同,疑脱“言”字。“传书言”,本书常语也。“李斯妒同才,盼遂案: “同才”当是“同门”之误。本书案书篇云:“韩非着书,李斯采以言事,非、斯同门。”“斯”,今本讹“ 私”,依孙诒让订。草书“门”字作●,因误为“才” 耳。幽杀韩非于秦,后被车裂之罪;事见史记韩非传。李斯传谓斯腰斩咸阳市。淮南人间训则谓李斯车裂。许注:“李斯为秦相,赵高谮之二世,车裂之于云阳。”与充说同。商鞅欺旧交,擒魏公子卬,后受诛死之祸。”吕氏春秋无义篇:“公孙鞅为秦将而攻魏,魏使公子卬当之。鞅居魏,固善卬。使谓卬曰:‘岂忍相战?皆罢军。’将归,鞅使人谓公子曰:‘愿与坐而相去别。’卬从之。鞅因伏卒取卬。秦惠王以此疑鞅之行,欲加罪焉。’秦策一云:“惠王车裂鞅。”秦策三,范雎曰:“公孙鞅欺旧交,虏魏公子卬”彼欲言其贼贤欺交,故受患祸之报也。

  夫韩非何过而为李斯所幽?“何过”,天启本、钱、王本、崇文本并作“何故”,非也。公子卬何罪而为商鞅所擒?车裂诛死,贼贤欺交,幽死见擒,何以致之?“贼贤欺交” 四字于下文无属,疑涉上文衍。下“不当受其祸”,承 “车裂诛死”为文。“不得幽擒”,承“幽死见擒”为文。如韩非、公子卬有恶,天使李斯、商鞅报之,则李斯、商鞅为天奉诛,宜蒙其赏,不当受其祸;如韩非、公子卬无恶,非天所罚,李斯、商鞅不得幽、擒。

  论者说曰:“韩非、公子卬有阴恶伏罪,人不闻见,天独知之,故受戮殃。”夫诸有罪之人,非贼贤则逆道。如贼贤,则被所贼者何负?如逆道,则被所逆之道何非?“所逆”,宋本作“所行”。朱校元本同。

  凡人穷达祸福之至,大之则命,小之则时。太公穷贱,遭周文而得封;秦策五,姚贾曰:“太公望,齐之逐夫,朝歌之废屠,子良之逐臣,棘津之雠不庸,文王用之而王。”宁戚隐阨,逢齐桓而见官。宁戚饭牛,桓公用为大田。注书虚篇。非穷贱隐阨有非,而得封见官有是也。穷达有时,遭遇有命也。太公、宁戚,贤者也,尚可谓有非。圣人,纯道者也。虞舜为父弟所害,几死再三。注吉验篇。有遇唐尧,盼遂案:“ 有”当为“后”,形近而讹。说文解“后”为“继体君 ”,故与“后”同用。尧禅舜。立(不)为帝,尝见害,未有非;“立”,当据宋本改作 “不”。朱校元本同。“不为帝”,与下“立为帝”相对成义。立为帝,未有是。前,时未到;后,则命时至也。下“时”字疑衍。此文以命、时对言。盼遂案:前“时”上宜有“命”字,下句“后则命时至也”与为对文。案古人君臣困穷,后得达通,未必初有恶,天祸其前;卒有善,神佑其后也。一身之行,一行之操,结发终死,言自少至老。前后无异;然一成一败,“ 一”犹“或”也。下并同。一进一退,一穷一通,一全一坏,遭遇适然,命时当也。

    龙虚篇
  盛夏之时,雷电击折(破)树木,孙曰:“破”字疑衍。下文云:“雷电击折树木,发坏屋室。”雷电篇云:“盛夏之时,雷电迅疾,击折树木。 ”又云:“世俗以为击折树木,坏败室屋者,天取龙。 ”并无“破”字。疑一本作“折”,一本作“破”,校者误合耳。发坏室屋,“发”读为“废”。说文:“废,屋顿也。”俗谓天取龙。谓龙藏于树木之中,匿于屋室之间也,雷电击折树木,发坏屋室,则龙见于外,龙见,雷取以升天。世无愚智贤不肖,皆谓之然。如考实之,虚妄言也。
  夫天之取龙,何意邪?如以龙神,为天使,犹贤臣为君使也,反报有时,报,报命也。 无为取也。如以龙遁逃不还,非神之行,天亦无用为也。“用为”二字误倒。“无为”连文,上下文可证。如龙之性当在天,在天上者,固当生子,无为复在地。如龙有升降,降龙生子于地,子长大,天取之,则世名雷电为天怒,取龙之子,无为怒也。

  且龙之所居,常在水泽之中,不在木中屋间。何以知之?叔向之母曰:“深山大泽,实生龙蛇。”左襄二十一年传文。传曰:“山致其高,云雨起焉;水致其深,蛟龙生焉。”淮南人间训文。亦见文子上德篇、说苑贵德篇。传又言:“禹渡于江,黄龙负船。”淮南精神训文。“ 船”,宋本、朱校元本作“舡”。淮南本书异虚篇及他书并作“舟”。疑此误。“荆次非渡淮,两龙绕舟。”吕氏春秋知分篇:“荆有次非者,得宝剑于干遂,还反涉江,至于中流,有两蛟夹绕其船,次非拔剑赴江杀之。”亦见淮南道应训。水经注三五:“江东迳赭要洲,下即杨子洲,俱在江中,二洲之间,常苦蛟害,荆佽飞济此斩之。”博物志云:“荆轲,字次非。渡,鲛夹船,次非断其头而风波尽除。”方以智曰:“荆轲墓碑谓荆将军名轲,字次非。岂古先有壮士次非,而轲慕之以为字乎?”按:荆人次非,荆非姓。附之荆轲,非也。“东海之上,有□丘欣,旧校曰:“□”或作“鲁”。孙曰:“□”疑“灾”字之俗,此沿六朝以来俗书之讹,未经改订者。(
吕览亦有此字,并非古本。)魏帅僧达造象,以“●”为“灾”,齐高叡修佛寺碑,以“ ●”为“缁”,隋宁贙碑以“●”为“淄”,(
干禄字书作“●”。)可以推证。御览四三七引越绝书,(今本越绝书脱佚此文。)韩诗外传十,并作“灾丘欣”,元和姓纂、通志氏族略作“ 淄丘欣”,(古今姓氏书辨证云:“淄”或为“灾”。)太平广记一九一引独异志作“灾丘欣”。惟吴越春秋作“椒丘欣”为异耳。勇而有力,盼遂案:“□”疑为“蓾”。说文艸部“蓾”为“●”之或体。“蓾丘欣”故或本可以作“鲁”矣。韩诗外传十作“灾”。仲任不妨别有所据矣。出过神渊,吴越春秋阖闾内传曰:“为齐王使于吴,过淮津。”使御者饮马,马饮因没。欣怒拔剑,入渊追马,见两蛟方食其马,手剑击杀两蛟。”韩诗外传十:“欣去朝服,拔剑而入,三日三夜,杀三蛟一龙(书抄一五二引作“三龙”。)而出。雷神随而击之,十日十夜,眇其左目。”水经泗水注:“泗水又东南迳淮阳城北,城临泗水。灾丘欣饮马斩蛟于此。”由是言之,蛟与龙常在渊水之中,离骚王注: “小曰蛟,大曰龙。蛟龙,水虫也。”说文:“龙春分登天,秋分潜渊。”不在木中屋间,明矣。在渊水之中,则鱼鳖之类,鱼鳖之类,何为上天?天之取龙,何用为哉?

  如以天神乘龙而行,神恍惚无形,淮南原道训:“忽兮恍兮,不可为象。”注:“忽恍无形貌。”恍恍声近字通。出入无间(门),“ 间”当作“门”,门、形为韵。雷虚篇、解除篇并作“ 出入无门”可证。无为乘龙也。如仙人骑龙,天为仙者取龙,则仙人含天精气,形轻飞腾,若鸿鹄之状,无为骑龙也。世称黄帝骑龙升天,此言盖虚,犹今谓天取龙也。辨见道虚篇。

  且世谓龙升天者,必谓(神)龙〔神〕。“ 神龙”当作“龙神”,文误倒也。下文云:“人贵龙贱,贵者不神,贱者反神乎?”又云:“龙禀何气而独神?虎鸟与龟不神,龙何故独神?”并谓龙不神。又以龙有形可食,证龙不神。并破此“龙神”之义。若作“神龙”,则此下所论,失所据矣。又下文云:“世俗言龙神而升天者,妄矣。”正承此文言之,是其证。不神,不升天;升天,神之效也。

  天地之性,人为贵,则龙贱矣。贵者不神,贱者反神乎?如龙之性,有神与不神,神者升天,不神者不能,龟蛇亦有神与不神,神龟神蛇,复升天乎?尔雅释鱼云:“一曰神龟。”邢疏曰:“上圆下方,长尺二寸。”史记龟策传:“神龟在江南嘉林中。”说文: “螣,神蛇也。”尔雅云:“螣,螣蛇。”注云:“淮南云:‘蟒蛇。’”且龙禀何气而独神?天有仓龙、白虎、朱鸟、玄武之象也,盼遂案: “仓”字宜有草头作“苍”。地亦有龙、虎、鸟、龟之物。四星之精,降生四兽,注见物势篇。虎鸟与龟不神,龙何故独神也?

  人为□虫之长,龙为鳞虫之长,大戴礼易本命:“有鳞之虫三百六十,而蛟龙为之长。□之虫三百六十,而圣人为之长。”俱为物长,谓龙升天,人复升天乎?龙与人同,独谓能(龙)升天者,谓龙神也。“能”当作“龙”,声之误也。此文以人龙相较,人不能升天,故云:“独谓龙升天者,谓龙神也。”世或谓圣人神而先知,犹谓神龙能升天也。因谓圣人先知之明,“先” 上当有“有”字,于义方足。实知篇:“儒者论圣人,以为有独见之明。”论龙之才,谓龙升天,故其宜也。

  天地之间,恍惚无形,寒暑风雨之气乃为神。恍惚无形为神者,今文尚书说也。周礼大宗伯疏引异义曰:“今欧阳、夏侯说六宗者,上不及天,下不及地,傍不及四时,居中央,恍惚无有,神助阴阳变化,有益于人,故郊祭之。”今龙有形,有形则行,行则食,食则物之性也。天地之性,有形体之类,能行食之物,不得为神。何以言之,龙有体也?传曰:“鳞虫三百,龙为之长。”大戴礼易本命文。龙为鳞虫之长,安得无体?何以言之,□□□□?此有脱文。下文引孔子言“龙食于清,游于清”,以证龙有行食也,与上文引传证龙有体文例同。疑此文原作“ 何以言之,龙行食也”,与上“何以言之,龙有体也” 文法一律。孔子曰:“龙食于清,游于清;龟食于清,游于浊;吕氏春秋举难篇“龟”作 “螭”,下同。鱼食于浊,游于浊。丘上不及龙,下不为鱼,中止其龟与!”吕览作“丘其螭邪”。疑“止”为“丘”字形误。吕览曰:“季孙氏劫公家,孔子欲谕术,则见外。于是受养而便说。鲁国以訾,孔子曰云云。”

  山海经言:四海之外,有乘龙蛇之人。此括举海外东、西、南、北四经言之。世俗画龙之象,马首蛇尾。验符篇云:“二黄龙见,身大于马,举头顾望,状如图中画龙。”匋斋藏山东两城山刻石,朝鲜出土高句丽时代苍龙墓壁,所图龙象,与充说相类。由此言之,马、蛇之类也。慎子曰: 慎子名到。史记云:“赵人。”淮南子注云:“
齐人。”吕览慎势篇注:“作法书四十二篇。”(“二”,今作“一”,依汉志改。)今传本非其旧。“蜚龙乘云,腾蛇游雾,尔雅释鱼“螣,螣蛇。”注:“龙类也,能兴云雾而游其中。淮南云:‘蟒蛇。’”腾、螣字通。云罢雨霁,“雨”当从韩非子作“雾”。与螾、蚁同矣。”“螾”即“蚓”,声近,即蚯蚓也。尔雅释虫云:“螼蚓。”即“蚯蚓”声转。郭注:“江东呼寒蚓。”吾乡俗名寒●子。韩非子“ 蚁”作“螘”,古今字。文见韩非子难势篇。韩子曰:“龙之为虫也,史记韩非传正义: “龙,虫类,故言龙之为虫。”鸣可狎而骑也,先孙曰:文见韩非子说难篇。“鸣”,韩作“柔”,此不知何字之误。然喉下有逆鳞尺余(一),韩非子、史记“尺余”并作“径尺”。按:宋本作“尺一 ”,朱校元本同,是也。容斋随笔三云:“
史记张仪传:‘尺一之檄。’汉淮南王安书云:‘丈一之组。’匈奴传云:‘尺一牍。’ 后汉书‘尺一诏书’之类,即俗语谓钱一贯有畸,曰千一千二。米一石有畸,曰石一石二。长一丈有畸,曰丈一丈二之类。”是“尺一”汉人常语,义犹尺余。疑今本作“尺余”,乃后人妄改。人或婴之,韩非子注:“婴,触也。”必杀人矣。”比之为螾、蚁,又言虫可狎而骑,蛇、马之类,明矣。

  传曰:盼遂案:韩非喻老及史记微子世家。“纣作象箸而箕子泣。”韩非子喻老、说林上、淮南缪称、说山、史记十诸侯年表序并有此文。索隐谓箸即樽,非也。当从邹氏、刘氏音直虑反,即□也。韩非子喻老云:“以为象箸必不加于土铏。”说林上云:“以为象箸必不盛羹于土铏。”下文云:“象箸所挟。”可证。象谓象牙也。泣之者,痛其极也。夫有象箸,必有玉杯,玉杯所盈,象箸所挟,则必龙肝豹胎。韩非子喻老、说林上并云:“象箸玉杯,必不羹菽藿,则必旄象豹胎。” 六韬、(文选七发注、七命注。)淮南说山高注、楚词天问王注并云:“必盛熊蹯豹胎。”此云“龙肝”,实知篇同。未知何出。夫龙肝可食,其龙难得,难得则愁下,谓苦臣民。愁下则祸生,故从而痛之。如龙神,其身不可得杀,其肝何可得食?禽兽肝胎非一,称“龙肝、豹胎”者,人得食而知其味美也。

  春秋之时,鲁昭公二十九年。龙见于绛郊。杜预曰:“绛,晋国都。” 魏献子问于蔡墨曰:“吾闻之,虫莫智于龙,以其不生得也。谓之智,信乎?”对曰:“人实不知,非龙实智。古者畜龙,故国有豢龙氏,有御龙氏。”杜曰:“豢,御,养也。”献子曰:“是二者,吾亦闻之,而不知其故。是何谓也?”对曰:“昔有飂叔宋(安),有裔子曰董父,孙曰:“宋” 乃“安”字形近之讹。见左昭二十九年传。杜曰:“飂,古国也。叔安其君名。裔,远也。玄孙之后为裔。” 实甚好龙,能求其嗜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杜曰:“扰,顺也。”以服事舜,而锡之姓曰董,氏曰豢龙,杜曰:“豢龙,官名。官有世功,则以官氏。”封诸鬷川,鬷夷氏是其后也。杜曰:“鬷水上夷皆董姓。”按:晋语云:“黎为高辛氏火正,命之曰祝融。其后八姓。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似“ 鬷夷”不应分别为义。故帝舜氏世有畜龙。及有夏,孔甲扰于帝,杜曰:“其德能顺于天。”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杜云:“合为四。”是谓河、汉共一乘。服虔云:“河、汉各二乘。”史记夏本纪谓“天降龙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也,而未获豢龙氏。“ 而”犹“以”也,见释词。有陶唐氏既衰,杜曰:“陶唐,尧所治地。”其后有刘累路史曰:“尧长子监明早死,封其子式于留。留累,其后也。以豢龙事夏。”学扰龙于豢龙氏,史记集解引应劭曰:“扰音柔。扰,驯也。能顺养得其嗜欲。”以事孔甲,能饮食龙。“ 龙”,左传作“之”。晋语八韦注引传亦作“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更,代也。史记集解引贾逵曰:“刘累之后,至商不绝,以代豕韦之后。祝融之后,封于豕韦,殷武丁灭之,以刘累之后代之。”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夏后烹(亨)之,左传“烹”作“飨”,洪亮吉曰:“作‘烹’,刻本之讹。‘烹’当作‘亨’。 ‘亨’为古‘享’字,‘享’与‘飨’通。上云:‘潜醢以食夏后。’不得复言夏后烹之也。”盼遂案:“烹 ”本字作“□”,后分为“享”、“□”、“烹”三体。仲任自作“享”用,浅人误认为“烹”字耳。作“烹 ”,则与上文“潜醢”复矣。左氏昭公二十九年传作“ 飨”,古“飨”,“享”通用。既而使求。惧而不得,贾逵曰:“夏后既飨,而又使求致龙。刘累不能得而惧也。”迁于鲁县。竹书:“孔甲七年,刘累迁于鲁阳。”地理志:“南阳,鲁阳县有鲁山,古鲁县。”范氏,其后也。”晋语八,范宣子曰:“昔□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周卑,晋继之,为范氏。”韦注:“士会食邑于范,为范氏。” 献子曰:“今何故无之?”对曰:“
夫物有其官,官脩其方,杜曰:“ 方,法术。”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失官不食。杜曰:“不食禄。”官宿其业,杜曰:“宿犹安也。”其物乃至;杜曰:“设水官脩则龙至。” 若泯弃之,杜曰:“泯,灭也。 ”物及低伏,“低”,左传作“ 坻”,并误。字当作“坻”。说文:“坻,箸也,从土,氏声。坻,小渚也,从土、氐声。”释文:“音旨。又音了礼反。”切“丁礼”则为“氐”声,盖唐时已误 “坁”为“坻”。杜注:“坻,止也。”明当作“坁” 。广韵四纸云:“坁,着止也。”本书盖初误为“坻” ,再讹为“低”也。郁湮不育。”杜曰:“郁,滞也。湮,塞也。育,生也。”由此言之,龙可畜又可食也。“又”,朱校元本作“人”。可食之物,不能神矣。世无其官,又无董父、后、刘之人,后,夏后也。刘,刘累也。蒙前文省。盼遂案:“后刘”谓“刘累”,称“后”者,殆亦后稷、后启之意。故潜藏伏匿,出见希疏;出又乘云,与人殊路,人谓之神。如存其官而有其人,则龙,牛之类也,何神之有?

  以山海经言之,以慎子、韩子证之,以俗世之画验之,“俗世”当作“世俗”,承上文 “世俗画龙”为文。以箕子之泣订之,以蔡墨之对论之,知龙不能神,不能升天,天不以雷电取龙,明矣。世俗言龙神而升天者,妄矣。

  世俗之言,亦有缘也。

  短书言:谓诸子尺书。“ 龙无尺木,无以升天。”意林引新论曰:“龙无尺木,无以升天;圣王无尺土,无以王天下。 ”周广业校改“木”作“水”。引本书下文“龙从木中升天”句,亦改“木”为“
水”。按:论衡确应作“木”。疑新论一本作“木”,不误。所云“
短书”,盖谓新论也。三国吴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孙策出教曰:“龙欲腾翥,先阶尺木。”师伏堂笔记谓是“尺水”,非。段成式酉阳杂俎鲜介篇:“龙头上有一物,如博山形,名尺木。龙无尺木,不能升天。”与此文“尺木”异义。又曰“升天”,“又曰”与下“又言”于词为复。“又”疑“文”字形误。又言“尺木”,谓龙从木中升天也。盼遂案:桓谭新论:“龙无尺水,无以升天;圣人无尺土,无以王天下。”(意林卷三引。)仲任所谓短书,斥此也。惟“尺木”,新论作“尺水”,应据论衡改正。三国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孙策教曰:“龙欲腾翥,先阶尺木者也。”亦作 “尺木”。近年洛阳出土隋杨畅墓志铭词曰:“诞此哲人,齐峰特秀。尺木既升,增峤增构。”此文殆用龙升尺木之事。石刻确是木而非水,不若写本印本之易误。又唐嶲州邛都丞张客墓志铭云:“飞谣海甸,宣才江澳。雅政清夷,仁风肃穆。英英君子,鸾凤其族。长逾千里,微班尺木。”考此铭以木与澳、穆、族为韵,其不作“尺水”甚显,明作“水”为误。酉阳杂俎云:“龙无尺木,不能升天。尺木,龙头上如博山形。”是段氏亦作“尺木”,明作“水”者,乃误字尔。俞理初癸巳类稿谓论衡“尺木”为“水”之误,然又云:“当雷电树木击之时,龙适与雷电俱在树木之侧,雷电去,龙随而上,故谓从树木之中升天也。”是论衡作“尺木”明矣。俞据误本初学记为证,失之。彼短书之家,世俗之人也,见雷电发时,龙随而起,当雷电〔击〕树木(击)之时,孙曰:“当雷电树木击之时”,疑当作“当雷电击树木之时”。上文云:“盛夏之时,雷电击折树木。”是其证。龙适与雷电俱在树木之侧,雷电去,龙随而上,故谓从树木之中升天也。

  实者,雷(云)龙同类,感气相致,“ 雷”当作“云”,形之误也。雷虚篇谓雷为火,为太阳之激气,龙乃水虫,不得言同类。又诸书多言云龙感气相致,未言雷龙者。偶会篇曰:“云从龙,风从虎,同类通气,性相感动。”寒温篇:“虎啸而谷风至,龙兴而景云起,同气共类,动相招致。”是同类共气,乃云龙也。下文云:“云从龙。”又云:“龙兴景云起。” 即承此“云龙同类”为说,是其证。又下文:“世儒读易文,见传言,皆知龙者云之类。”尤其切证。故易曰:“云从龙,风从虎。”干卦九五文言之词。又言:“虎啸谷风至,龙兴景云起。” 此文见淮南天文篇。“又言”上疑当有 “传书”二字,不当承“易曰”为文。下文云:“世儒读易文,见传言,皆知龙者云之类。”“传言”二字即蒙此为文,是其证。楚词七谏谬谏王注:“景云,大云而有光者。”余注见偶会篇。元命包亦云:“猛虎啸而谷风起,类相动也。”(文选七启注。)盼遂案:淮南天文训:“
虎啸而谷风至,龙举而景云属。” 仲任盖引此文。唯上言“易曰”,此称“又言”,易于致混,疑句首脱一“传”字。下文“世儒读易文,见传言”,即承此文言也。本书温寒篇亦引此二语。龙与云相招,虎与风相致,故董仲舒雩祭之法,设土龙以为感也。义见明雩、乱龙二篇。夫盛夏太阳用事,云雨干之。干,犯也。阴气干之。太阳,火也;云雨,水也,〔水〕火激薄则鸣而为雷。“火”上脱“水”字。薄,迫也,独火不得激迫。雷虚篇曰:“以一斗水灌冶铸之火,气激蹩裂,若雷之音。阳气为火猛矣,云雨为水多矣,分争激射,安得不迅。”即其义。盼遂案:“ 火”上盖脱“水”字,此句双承“太阳,火也;云雨,水也”二句。龙闻雷声则起,起而云至;云至而龙乘之。云雨感龙,龙亦起云而升天。天极雷高,盼遂案:“雷”当为“云”,涉下文而误。云消复降。龙降。人见其乘云,则谓“升天”;见天为雷电,则为“天取龙”。“ 为”读作“谓”。世儒读易文,见传言,皆知龙者云之类。拘俗人之议,不能通其说;又见短书为证,故遂谓“天取龙”。

  天不取龙,龙不升天。当□丘欣之杀两蛟也,手把其尾,把,持也。拽而出之,至渊之外,拽,拖也。雷电击之。注见前。蛟则龙之类也,山海经南山经注:“蛟似蛇,四足,龙属。”蛟龙见而云雨至,云雨至则雷电击。如以天实取龙,龙为天用,何以死蛟为取之?盼遂案:“为”上脱一“不”字。

  且鱼在水中,亦随云雨,蜚而乘云雨,非升天也。朱校元本“蜚”作“龙”,则“而” 读作“能”。陶注本草云:“鲤鱼能神变飞越江湖。” 晖尝目验,时值霖雨,乘飞越塘。蓄鱼家为运替之占。 龙,鱼之类也,并为水虫。其乘雷电,犹鱼之飞也。鱼随云雨,不谓之神,龙乘雷电,独谓之神,世俗之言,失其实也。物在世间,各有所乘,水蛇乘雾,螣蛇乘雾,诸书或云神虺,或云腾蛇,或云飞蛇,或云蟒蛇。“水蛇”未闻。疑“水”字衍,下文并以三字为句。龙乘云,鸟乘风。宋本“风”作“气”。鸟因风摇翮,今本作“风”,是。见龙乘云,独谓之神,失龙之实,诬龙之能也。

  然则龙之所以为神者,以能屈伸其体,存亡其形。说文龙部云:“能幽能明,能细能巨,能短能长。”屈伸其体,存亡其形,未足以为神也。豫让吞炭,漆身为厉,赵策一:“ 豫让为知伯报仇,谋刺襄子,不果。又漆身为厉,灭须去眉,自刑以变其容。”史记本传索隐:“凡漆有毒,近之多患疮肿,若癞病然。厉、癞声近,通。”人不识其形;子贡灭须为妇人,弘明集三、宗炳答何衡阳书:“由醢,予族,赐灭其须。”文选幽通赋注:“卫蒯瞆之乱,子羔灭髭,衣妇人衣逃出。孔悝求之,不得,故免于难。”御览髭部亦作子羔事。盖传闻异词。盼遂案:御览三百七十四引曹大家幽通赋注曰:“卫蒯瞆乱,子羔灭髭鬓,衣妇人衣,逃得出。 ”疑子贡为子羔之误。然子贡固亦与乎蒯瞆之难。墨子非儒篇:“子贡、季路辅孔悝乱乎卫。”盐铁论殊路篇:“孔悝之乱,子贡、子皋逃遁不能死其难。”则灭须为妇人事,归之子贡亦得也。弘明集卷三宗炳答何衡阳书:“由醢,予族,赐灭其须。”即说此事。人不知其状;龙变体自匿,人亦不能觉,变化藏匿者巧也。物性亦有自然,狌狌知往,尔雅释兽作 “猩猩”,字通。南方兽。海内南经:“狌狌知人名,其为兽如犬而人面。”淮南万毕术曰:“归终知来,狌狌知往。”(类聚九五。)淮南泛论训:“猩猩知往而不知来。”高注:“猩猩,北方兽名,人面,身黄色。礼记曰:‘猩猩能言,不离走兽。’见人狂走,则知人姓字,此识往也。”(诸书并云狌狌出交址。作“北方 ”,非也。)龙城札记二:“狌狌与猩猩似二兽,狌狌善走,猩猩知人。”按:二字多通用,今不从其说。干鹊知来,孙曰:是应篇亦作“干鹊”。 “鹊”并当作“鹄”。淮南子泛论篇:“干鹄知来而不知往。”(郑注大射仪引作“鳱鹄”。)高注:“干鹄,鹊也。人将有来事忧喜之征则鸣,此知来也。知岁多风,多巢于木枝,人皆探其卵,故曰不知往也。‘干’ 读‘干燥’之‘干’,‘鹄’读‘告退’之‘告’。” 易林小畜之渐云:“饵吉知来。”“饵吉”即“干告” 之讹。列女传晋羊叔姬传云:“南方有鸟,名曰干吉。 ”抱扑子对俗篇云:“干鹊知来。”古写本抱朴子残卷作“干吉”。“吉”并“告”字之残。此皆“干鹊”当作“干鹄”之证。然说文:“雗鸴,山鹊,知来事鸟也。”“雗鸴”与“干鹊”声亦相近。晖按:实知篇作“ 鳱鹊”。西京杂记陆贾曰:“干鹊噪而行人至。”方以智通雅四五谓“干鹊”即“喜鹊”。鹦鹉能言,说文:“鹦鹉,能言鸟也。”淮南说山篇高注:“出于蜀郡,赤喙者是。其色缥绿,能效人言。”三怪比龙,性变化也。如以巧为神,豫让、子贡神也。

  孔子曰:“游者可为网(纶),“ 网”当作“纶”。史记老子传:“游者可以为纶。”为此文所本。知实篇字正作“纶”,是其证。小雅采绿郑笺:“纶,钓缴也。”疏云:“谓系绳于钓竿也。”今本作“网”,义虽可通,然失其旧。飞者可为矰。至于龙也,吾不知,其乘风云上升!史作“上天”。今日见老子,其犹龙乎!”夫龙乘云而上,云消而下,物类可察,上下可知,而云孔子不知。以孔子之圣,尚不知龙,况俗人智浅,好奇之性,无实可(事)之心,齐曰:“
可”当作“事”,草书形近而误。雷虚篇:“实事者谓之不然。”道虚篇:“非臣子实事之心,别生于死之意也。”超奇篇:“实事之人,见然否之分。”治期篇:“实事者说尧之洪水,皆有遭遇。 ”齐世篇:“实事者谓亡秦之恶,甚于桀、纣。”并“ 实事”连文之证。程本作“实考”,亦非。盼遂案:“ 可”读为“考”,“可”、“考”同从“●”音,又溪母双声。谓之龙神而升天,不足怪也。

    雷虚篇
  盛夏之时,雷电迅疾,击折树木,坏败室屋,时犯杀人。世俗以为“击折树木,坏败室屋”者,天取龙;其“犯杀人”也,谓之〔有〕阴过。孙曰:“谓之”下脱“有”字。下文云:“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如有阴善,天亦宜以善赏之。”正承此言。类聚二、御览十三引并有“有”字。晖按:初学记雷部引亦有“有”字。左僖十五年传云: “震伯夷之庙,罪之也。于是展氏隐有慝焉。”史记殷本纪:“武乙无道,暴雷震死。”并谓雷罚过也。饮食人以不洁净,天怒,击而杀之。盼遂案:北史高车传:“俗不清洁,喜致震霆。”唐沈既济雷民传:“雷州事雷,畏敬甚谨,每具酒肴奠焉。有以彘肉杂鱼食者,霹雳辄至。南中有木,名曰桌,以煮汁渍梅李,俗呼为桌汁。杂彘肉食者,霹雳亦至,犯必响应。”知雷击食不洁净之说,至六朝、唐时仍盛。隆隆之声,诗云汉疏:“隆隆,雷声不绝之状。”天怒之音,若人之呴吁矣。“ 呴、吁”皆开口出气也。世无愚智,莫谓不然。推人道以论之,虚妄之言也。
  夫雷之发动,一气一声也。言同一气声。折木坏屋,亦犯杀人;犯杀人时,亦折木坏屋。独谓折木坏屋者,天取龙;犯杀人,罚阴过,与取龙吉凶不同,并时共声,非〔实〕道也。御览十三、事类赋三引“非”下并有“实”字,是也。当据增。

  论者以为,“隆隆”者,天怒呴吁之声也。此便于罚过,不宜于取龙。罚过,天怒可也;取龙,龙何过而怒之?如龙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龙有过,与人同罪,〔杀〕龙(杀)而已,“龙杀”当作“
杀龙”。此据人有阴过天犯杀之为义。今本误倒。盼遂案:此“龙”字衍文,据上下文知之。何为取也?宋本“何”作“ 天”,朱校元本同。疑当作“天何为取也”,与上“天取之”正反相应。杀人,怒可也;以上“罚过,天怒可也”文例之,“怒”上疑脱“天”字。取龙,龙何过而怒之?杀人不取,杀龙取之,人龙之罪何别?而其杀之何异?然则取龙之说既不可听,罚过之言复不可从。

  何以效之?

  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人仆死于地,隆隆之声,临人首上,故得杀人。审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口〕之怒气杀人也。“怒用口”三字为句。“之”上又脱一“口”字。本书重文常脱。下文“ 如天用口怒”,即承此“怒用口”句。口之怒气,安能杀人?人为雷所杀,询其身体,若燔灼之状也。盼遂案:吴承仕曰:“‘询’字疑‘诊’之形讹。后文‘ 即询其身’,疑亦同此。”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着乎体,口之动,与体俱。当击折之时,声着于地;其衰也,声着于天。夫如是,声着地之时,口至地,体亦宜然。当雷〔声〕迅疾之时,“ 雷”下脱“声”字。上文“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下文“且雷声迅疾之时”,并有“声”字,是其证。此文据雷声远近,以效天怒之虚,若脱“声”字,则失其义。仰视天,不见天之下。不见天之下,则夫隆隆之声者,非天怒也。天之怒,与人无异。人怒,身近人则声疾,远人则声微。今天声近,其体远,非怒之实也。且雷声迅疾之时,声东西或南北。如天怒体动,口东西南北,仰视天,亦宜东西南北。

  或曰:“天已东西南北矣,云雨冥晦,当如下文作“晦冥”。人不能见耳。”夫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共雷。易曰:“震惊百里。”震卦文。雷电之地,雷雨晦冥,“ 雷雨”当作“云雨”。盼遂案:“雷雨”当作“云雨” ,系涉上下文多雷字而误。百里之外,无雨之处,宜见天之东西南北也。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独雷雨之地,天随口动也。且所谓怒者,谁也?天神邪?苍苍之天也?如谓天神,神怒无声;如谓苍苍之天,天者体,不怒,怒用口。

  且天地相与,夫妇也,其即民父母也。盼遂案:“即”字宋本作“不”,则“也”字读宜同“邪 ”。子有过,父怒,笞之致死,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杀人,地宜哭之。独闻天之怒,不闻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则天亦不能怒。

  且有怒则有喜。宋本“有怒”作 “天怒”,朱校元本同。疑当作“且天有怒则有喜”。 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如有阴善,天亦宜以善赏之。“以善”疑当作 “喜以”。盼遂案:“以善”之“善”为“喜”之误字,又误倒置“以”字下。本文当作“天亦宜喜以赏之” ,方与上句“天怒杀之”相应。隆隆之声,谓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宜〕哂(哑)然(哑)而笑。孙曰:“哂然而笑”,本作“哑哑而笑”,与“隆隆之声 ”相对。今作“哂然”者,“哑”以形近误为“哂”,校者不达,改作“哂然”。义虽可通,失古本矣。御览三九一引正作“哑哑”。晖按:孙说是也。“亦”下当有“
宜”字。此据天怒以推论天喜,故曰“亦宜哑哑而笑”,与上“天亦宜以善赏之”语气正同。若脱“宜”字,则为肯定语矣。御览三九一引作“ 天怒,则隆隆雷声;天喜,应哑哑而笑”,虽节引此文然着一“应”字,可以推证。人有喜怒,故谓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如人不怒,则亦无缘谓天怒也。缘人以知天,宜尽人之性。人性怒则呴吁,喜则歌笑。比闻天之怒,希闻天之喜;比见天之罚,希见天之赏。岂天怒不喜,贪于罚,希于赏哉?“ 希”疑“□”讹。“
□”即俗“吝”字。盼遂案:“希 ”当为“□”。“□”即“吝”之别体。涉上下文多“ 希”字而误。何怒罚有效,喜赏无验也?

  且雷之击也,“折木坏屋”,“时犯杀人”,以为天怒。时或徒雷,无所折败,亦不杀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赏罚。无所罚而空怒,是天妄也。妄则失威,非天行也。政事之家,以寒温之气,为喜怒之候,旧校曰:一有“候”字。(通津本、王、钱本字误作“守”,今据宋本、天启本、郑本正。)人君喜即天温,即(
怒)则天寒。“即”当据宋本、天启本、钱、黄、郑、王本改作“怒”。寒温篇亦有此文。雷电之日,天必寒也。盼遂案:“温”下漏“
怒”字。“则”字本在“雷”上,后人误移置“天寒”之上以足句耳。局本改作“怒则天寒”,亦非。此文本为“人君喜即天温,怒即天寒,则雷电之日,天必寒也”。高祖之先,“ 先”疑“生”形误。刘媪曾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遇”,注吉验、奇怪二篇。下云“ 施气”,是“遇”当训“构”。此时雷电晦冥。天方施气,宜喜之时也;何怒而雷?如用击折者为怒,用,以也。不击折者为喜,则夫隆隆之声,不宜同音。人怒喜异声,天怒喜同音,与人乖异,则人何缘谓之天怒?

  且“饮食人以不洁净”,小过也。以至尊之身,亲罚小过,非尊者之宜也。尊不亲罚过,故王不亲诛罪。天尊于王,亲罚小过,是天德劣于王也。且天之用心,犹人之用意。人君罪恶,疑作“罚恶 ”。初闻之时,怒以非之,盼遂案:“罪恶初闻”当是“初闻罪恶”,闻臣民之罪恶也。照误本,则似人君有罪恶矣。及其诛之,哀以怜之。故论语曰:“如得其情,则哀怜而勿喜。”子张篇曾子对阳肤之词。“怜”作“矜”,疑此为鲁论。翟氏考异未及之。集解引马曰:“民犯法,当哀矜之,勿自喜能得其情。”纣,至恶也,武王将诛,哀而怜之,故尚书曰:“予惟率夷怜尔。”多士文。“夷怜”作“肆矜”。段玉裁曰:“此今文尚书也。‘夷’、‘肆’古音同第十五部。‘
怜’、‘□’古音同第十二部。‘ □’从‘令’声,读如‘邻’。自误‘今’音,而古音亡矣。”江声曰:“今文‘率夷怜尔’,‘夷’之言‘ 常’,‘怜’与‘矜’同义。谓率循常典,矜怜尔商。 ”王鸣盛说同。并与伪孔义无别。钱大昕曰:“‘夷’ ,诛也。‘怜’、‘
矜’声近。此今文书说也。”孙星衍说同。刘贵阳经说曰:“‘矜’、‘●’判然两字,一从‘矛’、‘今’,一从‘予’、‘令’,不容相溷。”华严音义上卷云:“●,毛诗传曰:‘●,怜也。 ’说文字统:‘●,怜(俗怜字。)也。’”皆从“予 ”、“令”。若从“
矛”、“今”者,音巨斤反,矛柄也。玉篇二字皆从“予”、“令”,无“矛”、“今” 者,是慧苑在唐时所见毛诗经传并作“●”,而玉篇则有“●”而无“矜”,此古本未经窜改之据也。今考诗之“●”、“怜”字为韵者,菀柳以协“天”、“臻” ,桑柔以协“旬”、“民”、“填”、“天”,皆真、谆部中字。古“●”、“怜”通用。论衡引书“矛惟率肆●尔”,引论语“则哀●而勿喜”并作“怜”字,“ 怜”亦真、谆部中字也。故“●”与从“矛”、“今” 声训矛柄,入蒸、登部之“矜”,断是两字。人君诛恶,怜而杀之,天之罚过,怒而击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说雨者,以为天施气。书抄一五一引河图曰:“雨者,天之施也。”天施气,气渥为雨,故雨润万物,名曰澍。说文:“ 澍,时雨也。所以树生万物者也。”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说,不降雨。谓雷天怒,雨者天喜也。雷起常与雨俱,如论〔者〕之言,“论”下脱 “者”字。“如论者之言”,指说天怒杀人者。天怒且喜也。人君赏罚不同日,春秋繁露四时相副云:“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 天之怒喜不殊时,天人相违,赏罚乖也。且怒喜具形,“具”当作“俱”。乱也。 盼遂案:“具”为“俱”之坏字。上文 “人君赏罚不同日,天之喜怒不殊时”,此之“俱形” ,正对上反言之也。恶人为乱,“ 恶”音乌路切。怒罚其过,罚之以乱,非天行也。冬雷,人谓之阳气泄;吕览仲冬纪:“ 仲冬行夏令,雷乃发声。”高注:“夏气发泄。”春雷,谓之阳气发;吕览仲春纪:“是月雷乃发声。”注:“冬阳闭固,阳伏于下,是月阳升。 ”夏雷,不谓阳气盛,谓之天怒,竟虚言也。

  人在天地之间,物也;物,亦物也。物之饮食,天不能知;人之饮食,天独知之。万物于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岂为贵贤加意,贱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闇也!犬豕食,人〔以〕腐臭食之,“人”下脱“以”字。此举人以腐臭食犬豕,与人以不洁净饮食人相较为义。脱“以”字,文不可通。天不杀也。盼遂案: “食之”二字涉下文而衍。如以人贵而独禁之,则鼠洿人饮食,人不知,误而食之,天不杀也。如天能原鼠,则亦能原人。人误以不洁净饮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岂故举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

  吕后断戚夫人手,去其眼,置于厕中,汉书外戚传云:“居鞠域中。”此从史记吕后纪。以为人豕。呼人示之,示、视字通。人皆伤心。惠帝见之,疾卧不起。吕后故为,天不罚也;人误不知,言不知不洁净,误以饮食人。天辄杀之。不能原误,失(反)而责(贳)故,天治悖也。“失”,宋、元本并作“反 ”,朱校同。当据正。“责”当作“贳”,形近而误。 “反而贳故”,承上“吕后故为,天不罚”为义。“故 ”、“误”汉律常语,犹今法言故意过失。贳谓缓恕其罪。答佞篇曰:“圣君诛故贳误。”今反贳故,故曰天治悖。夫人食不净之物,口不知有(人)其洿也; “有”,宋本作“大”,朱校元本同。疑本作“人”。此文仍据“饮食人以不洁净”为义,故曰“口不知人其洿也”。下文“如食,己知之”,“人 ”、“己”相对成义。盖宋、元本“人”字形误为“大 ”,今本妄改为“有”,则“洿”字谓所食之物有洿,而“其”字于义无着。改为“口不知其有洿”,语气方顺。则此文非原作“有”,明矣。如食,己知之,名曰肠洿。戚夫人入厕,身体□□。吴曰:此下当有脱文。辱之与洿何以别?盼遂案:依文义当重“辱”字,读为“戚夫人入厕身体辱 ”句绝,“辱之与洿何以别”句绝。肠之与体何以异?为肠不为体,言天为肠洿杀人。伤洿不病辱,非天意也。且人闻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观戚夫人者,莫不伤心。人伤,天意悲矣。夫悲戚夫人,朱校元本上“夫”字作“天”。则怨吕后。案吕后之崩,未必遇雷也。道士刘春,荧感楚王英,盼遂案:悼厂云:“惠栋后汉书补注,刘春疑即济南王康传之刘子产也。”使食不清。“清”,御览十三引作“洁”。英,光武子。此事后汉书本传未见。春死未必遇雷也。建初四年夏六月,御览十三、事类赋三引并作“建武”。雷击杀会稽靳(鄞)专日食羊五头,皆死。孙曰:“靳”当作“鄞” 。“专日食”三字,与雷击杀羊义不相属,当有错误。御览十三、事类赋三引并作“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晖按:“食”字涉上文诸“食”字衍。“专日”二字,为“
县”字形残。夫羊〔有〕何阴过,而雷杀之?孙曰:“何”上脱“有 ”字,当据御览、事类赋引补。晖按:初学记雷部引亦有“有”字。舟人洿溪上流,人饮下流,舟人不雷死。

  天神之处天,犹王者之居也(地)。“ 也”,当据宋本改作“地”。“天”、“地”相对成义。王者居重关之内,则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王者居宫室之内,则天亦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之坐。 淮南天文训:“太微者,天子之庭也。(“子”,今误“一”,依俞樾校改。)紫宫者,太一之居也。轩辕者,帝妃之舍也。”史记天官书:“南宫:朱鸟、权、衡。衡,太微。”集解孟康曰:“太微为衡。”索隐宋均曰:“太微,天帝南宫。”又天官书云:“中宫天极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环之匡卫十二星,藩臣,皆曰紫宫。”索隐春秋合诚图曰:“紫微,大帝室。”又云:“权,轩辕。”天象列星图曰:“ 轩辕十七星,在七星北,如龙之体,后宫之象。”(御览六引。)石氏星经曰:“文昌六星,如半月形,斗魁前,为天府,主天下集计事。”(御览六引。)王者与人相远,不知人之阴恶;天神在四宫之内,何能见人闇过?王者闻人过,以人知;天知人恶,亦宜因鬼。使天问过于鬼神,则其诛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则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且王断刑以秋,月令曰:“孟秋,决狱讼,戮有罪,严断刑。”后汉书陈宠传:“萧何草律,季秋论囚。”天之杀用夏,谓夏雷杀人。此王者用刑违天时。□□奉天而行,盼遂案:“王”上衍“此”字。“刑”下应有“弗”字。此盖周易文言“大人者,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 ”语义。其诛杀也,吴曰:“奉天”上宜有“王者”二字。宜法象上天。春秋繁露四时相副篇:“天之道,秋清以杀,冬寒以藏。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天杀用夏,王诛以秋,天人相违,非奉天之义也。

  或论曰:“饮食〔人〕不洁净,天之大恶也,“ 食”下脱“人”字。下文“天之大恶,饮食人不洁清。 ”即承此文。正有“人”字,是其证。盼遂案:“食” 字下应有“人”字。上下文皆作“饮食人不洁净”,谓以不洁净者饮食他人也。杀大恶不须时。”须,待也。王者大恶,谋反、大逆无道也;汉书景帝纪如淳注引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天之大恶,饮食人不洁清,“ 洁清”当从上文作“洁净”。下“洁清”同。天之(人)所恶,小大不均等也。“
小大不均等”,据“王”、“天” 两者言之。“之”当作“人”,形误。上文“天人相违,非奉天之义”,与此文例同。恶,乌路反。盼遂案: “天之所恶”之“之”,是“人”之形讹。当作“天人所恶”。“人”谓王者。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饮食人不洁清之法为死刑也。圣王有天下,制刑不备此法,圣王阙略,有遗失也。“阙”,宋本作“阔”,疑是。书解篇:“周法阔疏,而不可因也。”与此“
阔略”同。

  或论曰:“鬼神治阴,王者治阳。阴过闇昧,人不能觉,故使鬼神主之。”曰:阴过非一也,何不尽杀?案一过,非治阴之义也。案,考案也。一过,谓饮食人不洁净。天怒不旋日,人怒不旋踵。人有阴过,或时有用冬,未必专用夏也。以冬过误,不辄击杀,远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图画之工,孙曰:开元占经雷霆占引“工”作“士”,疑非。晖按:白帖二、初学记一、御览十三引并作“工”,与今本合。图雷之状,累累如连鼓之形。徐中舒曰:“铜器中从●之字,皆作连鼓之形,与武梁祠所绘极似。”(古代狩猎图象考。)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素问阴阳论类篇有黄帝问雷公语。淮南天文篇注、水经河水注、文选思玄赋注并以丰隆为雷公。又或谓雨师。五经异义(
礼记郊特牲疏。)郑玄曰:“今人谓雷曰雷公。”盼遂案:悼厂云:“王逸注招魂云:‘ 欲涉流沙,则回入雷公之室。’甘氏星经又有雷公、雷姥之文。”使之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之〕,若击之状。“椎”涉“推”字伪衍,又脱“之”字。“椎”亦击也,与“击”字意复。“右手推之”,与“左手引连鼓”,“引”、“推”义正相承。推,手前也。引,手却也。(见释名释枇杷。)下文“安可推引而为连鼓之形”,字正作“推”,可证。御览十三引正作“右手推之”,(据天启本。赵刻本及合璧事类三、唐李石续博物志一引,并作“右手椎之” 。“推”、“椎”形近易误。)是“椎”字未衍,“之 ”字未脱,当据补正。其意以为,雷声隆隆者,连鼓相扣击之意(音)也;“意”字无义,当为“音”字形误。“音”与下“声”字相对。下文 “相叩而音鸣”,即承此文,可证。其魄然若敝( □)裂者,宋本亦作“敝”。先孙曰:后文两见“敝”并作“□”。谴告篇亦有“□裂”之文。晖按:说文:“震,劈历振物者。”劈历,疾雷名,与“□裂”声义并近。盼遂案:“敝裂”即“劈历”,雷声也。说详谴告篇。“若”字衍文。“魄然”读若泰誓“其声魄”之“魄”,犹今人言砰然矣,所以状劈历之声也。马融注尚书云:“魄然,安定意。”恐非本旨。(椎)所〔推〕击之声也;“椎所击”文不成义,当作“所推击”。“推”误为“椎”,(校见上。)文又误倒。其杀人也,引连鼓相椎,并击之矣。“ 椎”当作“推”,校见上。世又信之,“ 又”,御览引作“人”。莫谓不然。盼遂案:“又”当为“人”之误。御览十三引正作“世人 ”。如复原之,虚妄之象也。

  夫雷,非声则气也。声与气,安可推引而为连鼓之形乎?如审可推引,则是物也。相扣而音鸣者,非鼓即钟也。夫隆隆之声,鼓与钟邪?如审是也,钟鼓(而)不〔而〕空悬,孙曰:“而不”作当 “不而”。“不而”即“不能”。亦后人不达古语而妄改也。(说见前感虚篇。)须有笋□,然后能安,然后能鸣。“笋”旧作“□”,据宋本正。考工记梓人作“笋□”。礼记明堂位注:“簨□所以县钟磬也。横曰簨,植曰虚。”“荀”读博选之“选 ”,声通作“簨”。说文、释名并谓悬钟鼓者。今钟鼓无所悬着,雷公之足,无所蹈履,安得而为雷?

  或曰:“如此固为神。如必有所悬着,足有所履,然后而为雷,是与人等也,何以为神?”曰:神者,恍惚无形,出入无门,上下无垠,盼遂案:“拫”当为“垠”,字之误也。说文:“垠,地垠也。一曰岸也。”本又作“根”,益误。宋本正作“垠 ”。故谓之神。“
垠”旧作“拫”,天启本同。钱、王本作“根”。皆传写者随意作之,不足据。今据宋本、朱校元本正。“形”、“门”、“垠”为韵。今雷公有形,雷声有器,安得为神?续博物志七引作“安得谓之神”。如无形,不得为之图象;如有形,不得谓之神。(谓之神)龙〔神〕升天,实事者谓之不然,“神龙升天”,当作 “龙神升天”。下文“以其可画,故有不神之实”,正与“龙神”反正相承。“谓之”二字涉上文衍。感虚篇:“宋景公出三善言,荧惑徒三舍,实论者犹谓之虚。 ”变动篇:“夫豫子、贯高欲刺两主,两主心动,实论之尚谓非二子精神所能感也。”并与此文例同,可证。若有“谓之”二字,则句无主词。以人时或见龙之形也。辩见龙虚篇。以其形见,故图(
体)画升龙之形(服)也;宋本、朱校元本作“体画升龙之服”是也。尚书益稷:“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绣。”郑注:“自日月至黼黻,凡十二章,天子所以饰祭服。凡画者为绘,刺者为绣。此绣与绘各有六。衣用绘,裳用绣。”疏曰:“日也、月也、星也、山也、龙也、华虫也,六者画以作绘,施于衣也。”大传曰:“山龙,青也。”以自天子至士皆有山龙,详语增篇注。虽伏生、郑玄说异,然并谓服画龙。此文即其义也。盖后人不审,妄改“体”为“图”,“ 服”为“形”。以其可画,故有不神之实。难曰: “人亦见鬼之形,鬼复(弗)神乎?”“ 复”当作“弗”,声之误也。盼遂案:“亦”当为“不 ”,形之误也。左传桓五年“王亦能军”,“亦”亦“ 不”字之讹。(王氏经义述闻)。同此例矣。曰:人时见鬼,有见雷公者乎?鬼名曰神,其行蹈地,与人相似。雷公头不悬于天,足不蹈于地,安能为雷公?飞者皆有翼,物无翼而飞谓仙人。画仙人之形,为之作翼。如雷公与仙人同,宜复着翼。使雷公不飞,图雷家言其飞,非也;使实飞,不为着翼,又非也。夫如是,图雷之家,画雷之状,皆虚妄也。且说雷之家,谓雷,天怒呴吁也;图雷之家,谓之雷公怒引连鼓也。审如说雷之家,则图雷之家非;审如图雷之家,则说雷之家误。二家相违也,并而是之,无是非之分。无是非之分,故无是非之实。无以定疑论,故虚妄之论胜也。

  礼曰:“刻尊为雷之形。”礼记明堂位注:“尊,酒器也。”周礼春官“司尊彝”注: “山罍亦刻而画之,为山云之形。”诗周南卷耳疏引异义曰:“毛诗说:金罍,酒器也。诸臣之所酢。人君以黄金饰。尊大一硕,金饰龟目,盖刻为云雷之象。谨案:谓之罍者,取象云雷博施,故从人君下及诸臣同,( “故从”作“如”,无“同”字。此据“司尊彝”疏正。)皆得画云雷之形。以其名罍,取于云雷故也。”此云“尊”,即雷尊也。儒增、乱龙并谓雷尊刻画云雷之形。“雷”、“罍”声同字通。此文盖出礼纬,经无明文。又潜邱札记二云:“博古图录有牺首罍、素牺罍、象首罍、麟凤为乳罍、饕餮罍。诸罍致饰不一,仅牺首间错云雷,并无画山云象者。”案:见存铜器甚□,不得据以为疑。一出一入,一屈一伸,“ 一”犹“或”也。为相校轸则鸣。此据雷尊图象以释雷也。“校”读为“绞缢”之“绞”。文选七发注引许慎曰:“轸,转也。”说文:“紾,转也。”“校轸”为“绞紾”借字。说文:“●,籀文櫑。”从缶、回。汉书文三王传:“孝王有●尊。”应劭注引诗卷耳:“我姑酌彼金●。”罍从●从回,即罍刻画之象,●从□省。说文:“●,从雨、畾,象回转形。●,籀文□,问有回。回,□声也。”许云:“回,雷声。”与此“校轸则鸣”义合。古器多以“●”为雷,“●”即“回”字,亦取屈伸校轸则鸣之义。盼遂案:“校轸”为“绞紾”之借。说文:“
绞,缢也。”礼记杂记疏:“两股相交谓之绞”说文:“紾,转也。”是绞、紾二字皆以状雷之出入屈伸之容也。校轸之状,旧校曰:“
校轸”或作“佼较”。郁律□垒之类也。汉书扬雄传甘泉赋:“雷郁律于岩窔兮。”注:“郁律,雷声也。”按:郁律、□垒并为曲屈回转义。雷声隆隆不绝听之若腾空回转,故谓 “郁律,雷声。”文选江赋:“时郁律其如烟。”注: “郁律,。烟上貌。”炊烟随风,左引右挹,亦为回曲义。说文:“鍡鑸,不平也。”管子轻重乙篇:“山间 □●之壤。”文选魏都赋:“或嵬□而复陆。”海赋: “碨磊山垄。”尔雅释木:“枹遒木魁瘣。”郭注:“ 谓树木丛生,根枝节目盘结磈磊。”木之相攒追谓之磈磊,则雷气校轸亦谓之□垒。曲屈回转者必不平,故不平谓之□●。大人赋:“径入雷室之砰磷郁律兮。”亦以“郁律”状雷室之回曲不平。“郁律、□垒”,声相转也。上林赋:“崴磈□瘣,丘虚堀礨,隐辚郁□。” 大人赋:“洞出鬼谷之堀礨崴魁。”唐人谓“黄巢”云:“田人二十一,果头三屈律。”“屈律”指“巢”字上半之回曲形,并郁律□垒之声转也。路史余论三曰: “郁律者,苑结之谓也。西京赋云:‘□郁律于岩突。 ’声郁屈也。沈休文(今本误作“伴文”。)云:‘郁律构丹巘。’形郁屈也。”其说得之。此象类之矣。气相校轸分裂,则隆隆之声,校轸之音也。魄然若□裂者,气射之声也,气射中人,人则死矣。

  实说雷者,太阳之激气也。淮南天文训:“阴阳相薄感而为雷。”吕氏春秋仲春秋高注:“震气为雷,激气为电。”河图亦云:“阴缴阳为电。”仲任则以释雷。何以明之?正月阳动,故正月始雷;月令疏引蔡邕曰:“季冬雷在地下,孟春动于地之上,至仲春升而动于天之下。”五月阳盛,故五月雷迅;秋冬阳衰,故秋冬雷潜。月令:“仲秋之月,雷始收声。”注:“雷始收声在地中也。”盛夏之时,太阳用事,阴气乘之。阴阳分事(争)则相校轸,先孙曰:黄氏日钞引 “分事”作“交争”。疑当作“分争”。“争”、“事 ”形近而误。刘先生曰:孙说是也。下文“温寒分争,激气雷鸣”,与此文义正相类。御览二二引正作“阴阳分争”,尤其确证。晖按:宋本正作“
分争”。续博物志七引亦作“分争 ”。庄子曰:“阴气伏于黄泉,阳气上通于天,阴阳分争。”即此义。吕氏春秋仲夏纪:“是月也,阴阳争。 ”注:“是月也,阴气始起于下,盛阳盖覆其上,故曰争。”盼遂案:下文正作“分争”。校轸则激射,激射为毒,中人辄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坏。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矣。何以验之?试以一斗水灌冶铸之火,续博物志七引“灌”作“沃”。气激□裂,若雷之音矣。或近之,必灼人体。天地为鑪,大矣;阳气为火,猛矣;云雨为水,多矣,分争激射,安得不迅?中伤人身,安得不死?当冶工之消铁也,“ 消”当作“销”。以土为形,“ 形”读作“型”。说文:“型,铸器之法也。”以土曰型,以竹曰笵,多借“刑”或“形”为之。燥则铁下,不则跃溢而射。“不”读作“否” 。射中人身,则皮肤灼剥。阳气之热,非直消铁之烈也;阴气激之,非直泥土之湿也;朱校元本“湿”作“温”。阳(激)气中人,非直灼剥之痛也。“阳气”当作“激气”,涉上文“阳气”而误。阴阳相激射为雷,即激气也。雷伤人,非独阳气。上文云:“阴阳分争则相校轸,校轸则激射,激射为毒,中人辄死。”又云:“阳气为火,云雨为水,分争激射,中伤人身。”并谓阴阳相激而中人,是其证。宋本正作“激气中人”,尤其切证。当据正。

  夫雷,火也,〔火〕气剡人,人不得无迹。孙曰:“气剡人”,语意不完,“气”上盖脱“火”字。玉烛宝典十一引作“火气燎人”,正有“火”字。晖按:孙说是也。宋本正有“火”字,当据补。如炙处状似文字,盼遂案:“炙”当为“灸” 字之误也。说文:“灸,灼也。”人见之,谓天记书其过,以示百姓。是复虚妄也。

  使人尽有过,天用雷杀人,杀人当彰其恶,以惩其后,明着其文字,不当闇昧。图出于河,书出于洛, 注感虚篇。河图、洛书,天地所为,人读知之。今雷死之书,亦天所为也,何故难知?如以一人皮不可书,吴曰:“一”字疑误。盼遂案:“一”即“殪”之坏字。说文歹部:“殪,死也。”缘“殪”脱“歹”作“壹”,读者又改“壹 ”为“一”也。犹书康诰之“殪戎殷”,礼记中庸作“ 壹戎衣”,而伪书武成作“一戎衣”矣。鲁惠公夫人仲子,宋武公女也,生而有文在掌,杨曰:左传隐公传作“有文在其手”。纪妖篇“在”下有 “其”字。晖按:自然篇亦有“其”字。曰:“为鲁夫人。”左隐元年传疏云:“传加‘ 为’,非为手文有‘为’字。石经‘鲁’作‘●’,手文容或似之。‘夫人’固当有似之者。”翁元坼曰:“ 古文‘●’字,后改为‘●’。秘阁有铜尊铭作‘●公 ’,以‘●●’为‘鲁’。”沈涛曰:“古文‘为’作 ‘●’,‘鲁’作‘●’,故手文得似之。”是以“为 ”亦为手文。文明可知,故仲子归鲁。妇人谓嫁曰归。雷书不着,着,明也。故难以惩后。夫如是,火剡之迹,非天所刻画也。或颇有而增其语,或无有而空生其言。虚妄之俗,好造怪奇。

  何以验之,雷者火也?此释上文 “夫雷,火也”,与龙虚篇“何以言之,龙有体也”文例同。胡先生疑此二句误倒,今不从。盼遂案:“雷者火也”当在“何以验之”上。下文所胪五验,皆所以申明雷火之义。以人中雷而死,即询其身,中头则须发烧燋,中身则皮肤灼□,广韵二十文云:“□同焚。”临其尸上闻火气,“ 气”,宋本作“之□”。一验也。道术之家,以为雷烧石,色赤,盼遂案:“雷”当为“ 器”。乱龙篇:“消炼五石铸以为器,乃能得火。”下文又云:“激声大鸣,若雷之状。”明此处非雷字矣。 投于井中,“为”字衍。此述其事,非道术家之意以为也。续博物志七引作“道家以雷烧石投井中”,无“为”字,可证。石燋井寒,激声大鸣,若雷之状,二验也。人伤于寒,寒气入腹,腹中素温,温寒分争,激气雷鸣,三验也。当雷之时,电光时见大(火),若火(人)之耀,宋本、朱校元本“大”作“火”,“火”作“人”。“火 ”字属上读。吴谓“大”为“光”之误。“光若火之耀 ”,义亦可通。四验也。当雷之击时,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验也。夫论雷之为火有五验,言雷为天怒无一效,然则雷为天怒,虚妄之言。

  虽(难)曰:吴曰:“虽”当作 “难”,形近而讹。此为设难之文。晖按:宋本正作“ 难”字。论语云:“迅雷风烈必变。”乡党篇记孔子之行。集解引郑玄曰:“敬天之怒也。风疾雷为烈也。”郑与难者义同。礼记曰:“有疾风迅雷甚雨则必变,“甚”读作“湛”。虽夜必兴,衣服,冠而坐。”文见玉藻。郑注亦谓敬天之怒。惧天怒,畏罚及己也。如雷不为天怒,其击不为罚过,则君子何为为雷变动、朝服而正坐子(乎)?“子”,元本作“乎” 。朱校同。孙曰:当作“乎”,非“子曰”连文。是也。

  曰:天之与人犹父子,有父为之变,宋本、朱校元本“父为”作“不安”。子安能忽?故天变,己亦宜变。顺天时,示己不违也。人闻犬声于外,莫不惊骇,竦身侧耳以审听之,况闻天变异常之声,轩(軯)軯迅疾之音乎?“轩”,当据宋本改作“軯”。感类篇亦误作“轩●”。文选思玄赋:“丰隆軯其震霆兮。”注:“軯,声也。”列子汤问篇:“砰然闻之若雷霆之声。”文选藉田赋注:“軯,大声也。”軯、砰声同字通。说文:“●,石声也。从石,●声。”俗从“□”,口太切。此从“盍”,感类篇从“盖”,则苦盍切,误也。从“盍”、从“●”之字多乱。汉书扬雄传上甘泉赋:“登长平兮雷鼓●。” 文选洞箫赋注引字林:“□,大声也。”此作“●”,字异义同。合言之则为“軯●”。文选藉田赋:“鼓鞞 □隐以砰●。”“
軯●”、“砰磕”字通。论语所指,礼记所谓,皆君子也。君子重慎,自知无过,如日月之蚀,此句疑写者因孟子文妄增。盼遂案:“如日月之蚀”,疑后人误沾。孟子:“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此既言“无过”,又安谓“如日月之食”乎?无阴闇食人以不洁清之事,崇文本作“洁净”,是。宋本同此。内省不惧,何畏于雷?(审)如〔审〕不畏雷,“审如 ”当作“如审”,与下“如审”平列。广雅:“如,若也。”吕氏春秋先己篇注:“审,实也。”与上“审如说雷之家”之两“审如”不同。“如审”平列为设词,本书常语。则其变动不足以效天怒。何则?不为己也。如审畏雷,亦不足以效罚阴过。何则?雷之所击,多无过之人,君子恐偶遇之,故恐惧变动。夫如是,君子变动,不能明雷为天怒,而反着雷之妄击也。妄击不罚过,故人畏之。如审罚〔过〕,有过小(之)人乃当惧耳,“罚”下脱“
过”字。“之”误作“小”。“如审罚过”,与上“妄击不罚过”正反相承。“有过之人 ”,与下“君子之人”句法一律。宋本、朱校元本“小 ”正作“之”,是其证。盖“过”字脱,后人则以“有过”属上为句,而妄改“之”为“小”,遂使“罚有过 ”与“不罚过”语气不贯。下句“君子”下多出“之人 ”二字。君子之人无为恐也。宋王问唐鞅曰:吕氏春秋淫辞篇注:“宋王,康王也。”墨子所染篇亦云:“宋康染于唐鞅。”荀子王霸篇谓宋献。“寡人所杀戮者众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曰: “王之所罪,尽不善者也。罚(
罪)不善,善者胡为畏?刘先生曰:上下文皆言“罪”,此不得独言“罚”。“罚”当作 “罪”,字之误也。荀子解蔽篇杨倞注引作“罪不善” 。吕氏春秋淫辞篇:“罪不善,善者故为不畏。”文虽小异,而“罚”正作“罪”,并其证也。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毋辨其善与不善而时罪之,〔若此〕,斯群臣畏矣。”宋本“斯”作“若此”二字。朱校元本作“若”。案:当作“若此,斯群臣畏矣。”吕览淫辞篇作“若此,则群臣畏矣”,可证。“斯 ”、“则”义同。盖宋本脱“斯”字,元本脱“此斯” 二字,今本脱“若此”二字,当互校补。宋王行其言,群臣畏惧,宋王(国)大怒(恐)。吴曰:“宋王大怒”,与上下文义不相应。“王”当作“ 国”。俗书“国”或作“●”,又涉上“宋王”而误。 “怒”当作“恐”,形近之误。“宋王大怒”,当作“ 宋国大恐”。下文云:“君子变动,宋国大恐之类也。 ”正复述此语,是其切证。夫宋王妄刑,故宋国大恐;惧雷电妄击,故君子变动。君子变动,宋国大恐之类也。盼遂案:事见吕氏春秋淫辞篇及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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