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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各阶级概况
作者:范文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一、地主与商人

  

  蒙古贵族地主

  

  成吉思汗建立奴隶主的国家以后,蒙古贵族以占有奴隶作为主要的剥削手段。奴隶为主人所私有,不得转移。术外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说:“任何人不得离开他们所属的千户、百户或十户而另投别的地方。违犯这条法令的人在军前处死,接纳他的人也要严加惩罚。”太宗窝阔台、宪宗蒙哥在对外作战中,也是依军功的大小,把不同数量的人户赏赐给各级贵族。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采行“汉法”维护金朝统治区的封建土地占有制。蒙古贵族在各投下,实行五户丝制,同时开始了对土地的侵占。元朝灭宋时期,南下作成的蒙古贵族仍然掳掠大批人户作为私有的奴隶,甚至迫令降户为奴。但他们也乘势侵占大量的田地,特别是原属南宋皇室的官田。元朝灭宋后,占有田地的蒙古贵族,逐渐转化为剥削农民的封建地主。

  元朝的蒙古贵族地主,依仗政治上的特权,日益扩大土地的占有,主要有以下的一些途径。

  赐田——蒙古初期只赏赐奴隶人户,忽必烈灭宋,把南宋官田赐给蒙、汉臣僚。此后,元朝一代,不断有占地赐田的记载。赐田多者,如世祖赐撒吉思益都田千顷,武宗赐稠阿不刺平江田一千五百顷,文宗赐燕帖木儿平江官地五百顷,顺帝两次赐伯颜田共达万顷。蒙古贵族在受赐占有的田地上,委派庄官,巧立名目,掠取田租。他们又依仗权势,折辱州县官员,不向官府交纳租赋,致使“官司交忿,农民窘窜”。

  强占——蒙古贵族恃势强占民田或官田,据为己有。世祖忽必烈时,宗王札忽儿强占文安县地。伯颜、阿朮、阿里海牙等南下灭宋,侵占江南官田。贵族官员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户,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诏“军民官勿得占据民产”。说明元朝初年,强占民田已难于遏止。

  

  延祐七年(一三二○年)买地文书

  投献——蒙古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势力。各州县官员、地主将官私田地人户投献,即可规避赋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诏书说:“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通制条格》卷二、《投下收户》)这从反面说明:投献的发展已经与官府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成宗时,继续颁发禁令,禁止诸王、公主、驸马接受呈献的公私田地。但投献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刘亦马罕、小云失不花等人,冒称官府括地,把黄河退滩地上有主之田,强作荒地投献给皇子和世■(音剌)。这实际上是强占后再投献以求庇护。各地“有力富强之家”,也往往投充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职田——元朝初年,规定各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上路达鲁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职田十六顷,是最高的规定数额。但实际上,官员以职田为名,可以多方扩占。官员将职田出租,剥削佃户。三品官即可有佃户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也有佃户三、五十户。官员对租种职田的佃户,恃势任意增租。每亩租米可由二斗六升增至六斗,有的地方且高达亩征三石。此外,还有其他无名勒索。

  蒙古贵族地主除通过多种途径,占有大量土地,从事封建性的剥削外,他们还因为贵族的特殊地位,每年从皇室颁受大批的金银币帛等赏赐,并且占据山林、房宅、矿冶、海舶等为私产。一些贵族地主还发放高利贷或占据行市经商谋利。自蒙古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袭贵族之家,在政治权势和经济财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汉族地主

  

  元朝把北方和南方的汉族,分称为汉人、南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不同的待遇。由于金、宋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北方的汉人(包括汉化的契丹、女真人)地主与江南的南人地主,社会经济状况也有明显的差异。

  北方汉人地主——“北方”即原属金朝统治的区域,在女真的奴隶制转化到封建制后,女真族和汉族地主的势力,都在不断发展。从成吉思汗出兵侵金时起,到忽必烈建立元朝、完全统治了北方,中间经过了近半个世纪之久。在这一战乱频仍的时期,北方地主阶级的状况,又有了很大的变动。

  汉人军阀地主是仅次于蒙古贵族地主的特权阶层。金元之际,各地地主豪强,组织武装,据地自保。汉人地主势力因而迅速发展。蒙古灭金后,他们接受官封,形成大小不等的军阀。在各自统领的地区,掠取财货,兼并土地。他们不仅拥有军事、政治的权势,而且占据大量的田地,成为汉人地主阶级中最富有的阶层。

  蒙古灭金时期,依据蒙古奴隶制的传统,签发汉人富户为军户。军户得免除徭役,占田四顷以内免纳税粮。这些军户地主,参加蒙古军作战,也依惯例可以获得俘虏以充奴隶。一家占有的驱奴多达数百,他们多被用于耕稼畜牧。

  投献于蒙古贵族投下的汉人地主,依靠蒙古贵族的势力得到保护。

  依靠汉人军阀的汉人官员,也是大小不等的地主,握有不同的政治权力。

  北方地区的总的情况是:(一)蒙古贵族地主与汉人军阀、军户、投献户、官员地主,占据绝大部分的土地,并有不同程度的特权。一般汉人平民地主无法与之比高下。(二)自蒙古诸王投下至汉人军户,都还役使相当数量的驱奴,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因此,北方在战乱后虽然地多人少,仍有大量的流民和驱奴不断地逃往江南。

  南人地主——南方地区,在南宋统治时期,汉人地主势力即有了超越前代的发展。随着租佃制在宋代的普遍确立,地主自由购置田地出租,涌现出众多的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元朝灭宋时,忽必烈已逐渐建立起封建的统治秩序。元军南下作战,也不再单纯以掳掠奴隶为目标,而注意于保存江南财富。因而,南宋灭亡后,南方的剥削制度和汉人地主的势力,基本上依然继续下来。

  元朝在江南各地,委派蒙古、色目官员去进行统治。但这些官员只知贪求财富,不知江南情事,因而往往被南人富豪所操纵。《元典章·刑部十九》收载大德十一年杭州路呈文说:“把持官府之人,处处有之,其把持者,杭州为最。每遇官员到任,百计钻刺,或求其亲识引荐,或赂其左右吹嘘,既得进具,即中其奸。始以口味相遗,继以追贺馈送。窥其所好,渐以苞苴。爱声色者献之美妇,贪财利者赂之王帛,好奇异者与之玩器。日渐一口,交结已深,不问其贤不肖,序齿为兄弟。……贪官污吏,吞其钓饵,唯命是听,欲行则行,欲止则止,”另一件公文说,豪富兼并之家“威福自专,豪强难制,侮弄省官,有同儿戏。”蒙古色目官员办理公务,自征榷海运至钱谷簿书,都必须依靠汉人司吏。而这些司吏又多与当地地主相交结,或者即是土豪之家,买嘱承充。上下交通,表里为奸。路府州县各级官府大都为当地的地主富豪所把持。

  江南大地主既得以操纵官府,便可肆无忌惮地扩大土地占有。田多的地主,每年收租至二、三十万石,佃户至二、三千户。松江大地主曹梦炎,单是所占淀山湖的湖田就有数万亩,积粟百万。蒙古人称他为“富蛮子”。松江另一大地主瞿霆发,自有田地和收佃官田共达万顷,人称“多田翁”。各地的田地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福建崇安县所属五十都的田地,共税粮六千石,其中五千石来自五十家大地主。这就是说,六分之五的田地为五十家大地主所占有。大地主收取巨额田租,可继续购置土地。南宋亡后,有些官田也被有权势的地主乘机据为己有。大地主豪据一方,确是“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赵天鳞:《太平金镜策》)。

  南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在元代的江南得以延续,它的种种弊端也都在继续发展。大地主或仗势侵占民田水利,或隐匿田亩冒名析户,或逃避赋役,转嫁给佃户和贫民,或借粮放债,加倍取息。南宋时期早已存在而无法消除的这些现象,在元代的江南,依然普遍地存在。

  

  僧侣地主

  

  金、宋统治地区,原来都有大批的僧侣地主。僧道的上层,占有田地出租或役使下级僧道耕作。元朝统治时期,僧侣地主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元朝以吐著萨迦派的佛教领袖世代为帝师,总领全国的佛教。喇嘛僧人,即所谓“番僧”因而获有种种特权。江南地区,南宋时禅宗的临济宗在江浙一带盛行。元朝灭宋后,一二八○年,余杭径山临济宗禅师云峰妙高曾来大都,为禅宗争得继续传教的权利。天台、华严、律宗等宗派在南方各地也还有流传。忽必烈以僧人杨琏真伽(一说吐著人,一说西夏人)为江南释教总统。杨琏真伽占有田地二万三千亩,私庇平民二万三千户,仗势勒索金银珠宝。各级僧官也都占有不等的地产,隐庇平民,不输租赋。一些僧官甚至凌驾官府,受理民讼,多方勒索,形成特殊的势力。

  佛教寺院遍布各地,也都占有大量的田产。世祖忽必烈敕建的大护国仁王寺,在大都等处直接占有的水陆地和分布在河间、襄阳、江淮等处的田产,共达十万顷以上,此外,还有大量的山林、河泊、陂塘。大承天护圣寺,在文宗时一次赐田即达十六万顷。顺帝时又赐十六万顷。一般寺院也都占有数量不等的田地。大德《昌国州图志》记全州共有田土二千九百余顷,其中一千余顷为佛寺道观所占有。江浙行省寺院林立,占有田地数不可知,行省所管寺院佃户即有五十万余户。各地寺院还占据山林为寺产。许有壬《乾明寺记》说:“海内名山,寺据者十八九,富埒王侯”。寺院田土山林,虽然属于寺户,不为私人所有,但实际上为各级僧官所支配。大寺院的僧官即是披着袈裟、富比王侯的大地主。

  寺院所占的大量田产,除来自皇室赏赐和扩占民田外,也还来自汉人地主的托名诡寄或带田入寺。元代寺院道观可免除差发赋税,因而汉人地主将私产托名寺院,规避差税。有的富户使子弟一人出家为僧,便可将全家田产托名某僧所有,不再纳税。有的地主将田地舍入寺院,再向寺院承佃,这样,便可不再向官府交税和不再负担差役。也还有一些地主,名义上布施家产入寺为僧,但仍与妻妾同处,占田出租,与不出家没有什么区别,但因此便可逃脱赋役和官府的一切烦扰。一二九一年(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奏报全国僧尼多至二十一万三千多人。实际上还要超过此数。仁宗时,浙西土豪沈明仁,创立白云宗,托名佛教,强占民田二万顷,纠集徒众十万人,蓄发娶妻,自有田宅,形成一个托名佛教的地主集团。

  道教在元代也具有很大的势力,据说男女道徒有三十万人。道教的信徒主要是汉人。江南道教以龙虎山张天师为首,世代相承。据说张天师“纵情姬妾,广置田庄,招揽权势,凌轹官府,乃江南一大豪霸”(郑介夫奏议,《历代名臣奏议》卷六十七)。北方道教原有全真、真大、太一诸教派,而以全真为最盛。全真道创始于金代,原来即是一些拒不仕金、逃避现实的汉人地主的结集。由于丘处机受到成吉思汗的召请,全真道最先获得特有的优遇,一度大有发展。元初全真道虽然受到佛教的排挤打击,但元成宗时又给予优容。道士(先生)得与佛徒一样可免除赋税差役,但又可合法地蓄发营田,与妻子同居,纵情享乐。元初名儒,如王鹗、姚枢、王磐、窦默等也都与道徒往还。道土地主成为汉人地主中的特殊的阶层。

  元代社会中的景教徒(也里可温)和伊斯兰教士(答失蛮),主要是色目人,也同和尚、道士一样地受到免除赋役的优遇。元初曾有过也里可温、答失蛮,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的诏敕。(《元史·世祖纪》)可见景教、伊斯兰教也有人占田业农,但他们大多数人还是以经商作为主要职业。一些贵族教徒入仕元朝,成为各级官吏。

  

  各族商人

  

  宋代的工商业,随着土地租佃制的确立而得到迅速的发展。以经商为业的大商人,聚集巨大的财富,形成富有的阶级。地主、官僚和寺院僧侣也都兼营商业。

  这种状况,在元代也基本上继续下来。

  元代社会中的色目人,多数是商人。他们在政治上、法律上都享有仅次于蒙古人的优越待遇。这是元代社会特有的现象。但色目商人的状况,南北方也有所不同。在成吉思汗、窝阔台统治时代,俘虏的手工业工匠是作为奴隶而役使于生产,商业也只是为了满足奴隶主对奢侈品的需求。蒙古军队侵入中亚和波斯后,降服的商人不只为蒙古贵族提供各种珍宝,而且帮助蒙古统治者去进行对人民的剥削。奥都剌合蛮和阿合马便是他们的政治代表。他们随从蒙古皇帝来到中原地区,并且成为高级官员,倡导以“扑买课程”“羊羔儿息”等剥削方法,为蒙古统治者掠夺人民的财富,为色目商人提供谋利的通途。蒙古贵族对色目人特加信用。色目商人,由商而官,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获有一定的特权。他们的子弟,世代充任皇帝和诸玉的近侍,并成为蒙古贵族政治上得力的助手。

  在南方,南宋时,沿海港岸本来居住着大批的“蕃商”。他们在元代也被称为“色目人”。但他们不同于阿合马一类的官员,而是专以经商为主,往来贸易。元朝统一全国后,与西方交通的主要商路,从西域转到南海,“色目”商人从海道而来的人数大增。江南色目商人在元朝的政治代表是泉州的蒲寿庚。蒲氏原为阿刺伯商人,南宋时在广州经商,成为当地的富豪,后来迁居到泉州。南宋末年,蒲寿庚和兄蒲寿■助南宋平定海盗,被任为泉州市舶使。一二七六年十二月,蒲寿庚在泉州降元。元朝任他为闽广大部督兵马招讨使。一二七八年,又升任福建行省中书左丞,并且受命去南海诸国,招徕外商贸易。蒲寿庚在元朝作官,只是在局部地方,而且主要是管理海外贸易,与阿合马等有所不同。蒲氏一家是泉州最富有的豪商。另一著名富商是回回佛莲,有海船八十艘从事贸易,死后家藏珍珠多达一百三十石。这些富商受到朝廷上的色目官僚的庇护,进行非法的海外贸易,从中获取暴利。

  汉族商人也拥有巨大的财富。扬州富商曹氏死后,因争夺家产发生诉讼。曹氏奴刘信甫贿赂官府等费,数至巨万,全由自己偿付。曹家之富可想而知。程钜夫《雪楼集》记载一个弃官经商的姚姓,在大部经商十年,累资巨万。盐商自宋代以来即称豪富。元明宗、文宗即位时,因国库空虚,得盐商输入银两,才得举行朝会,颁发赏赐。杨维帧《盐商行》诗:“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说明盐商的豪富已足以与王侯相比。

  汉族和色目的大商人,有些原是权势之家,有些则交结权贵,垄断贸易。还有一种是由官府备资,并且提供特权条件,交由商人代营的商业。这种组织名叫斡脱。一二九一年,元世祖的诏书说:“数年以来,所在商贾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色目豪商还勾结蒙汉臣僚,以向皇帝呈献宝货为名,邀取十数倍的回赐,称为“中卖宝物”。泰定帝时,应偿付“中卖宝物”商人的宝价,多达四十万锭,约等于全国一年包银差发十一万锭的四倍。西域南海的珠宝商,获利最大,远超过其他商人。

  

  二、驱奴与农民

  

  驱 奴

  

  蒙古奴隶主在建国初期的对外作战中,俘掳到大量的奴隶。成吉思汗“札撤”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军将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未能改易。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三千八百户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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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贵族占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的广大地区,称为“驱奴”。这些俘掠的驱奴,主要是外族,即包括契丹、女真人在内的北方汉人和一部分西征时迁来的色目人。

  蒙古族中奴隶制的发展,也使蒙古平民由于抵债、犯罪或被贩卖而沦为奴隶。武宗至大时,仍有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出卖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隶甚至被贩运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因而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蒙古奴隶制的渗入,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元朝法令明确规定了驱奴与良民不同的身分、地位。奴隶和钱物一样属于主人私有。元初,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果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故杀无罪奴婢,也只是杖八十七;因酒醉杀奴隶,还要再减罪一等。元律规定,私宰牛马,杖一百。奴隶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牛马。主人甚至对奴隶私置枷锁禁钢,刺面割鼻。奴隶遭受主人压迫而竟敢于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奴隶可以被当作牲畜一样地买卖。元初,大都有马市、牛市、羊市,也有人市,买卖奴婢。奴隶在法律上低于一般良民的地位。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一百七,罚烧埋银五十两。奴隶不能与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仍属主人所私有,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如背主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如主人认领,仍交归原主。驱奴既为主人的私产,完全听从主人的驱使,用以担负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蒙古诸王役属的工匠,也多是奴隶。(见后)

  蒙古奴隶制,由于遭到人民的抵抗,不可能在汉族地区得到更大的发展。一二三四年,金朝灭亡。窝阔台即下令,凡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者为驱口,在外住坐者,随处附籍为民。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蒙古贵族的私奴,主要是从事手工业的奴隶也往往由他们自备物料造作,向各投下送纳实物或纳钱。这些现象反映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但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而存在。人数是众多的。

  

  佃 户

  

  宋代农村中,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制关系,得到普遍的发展。金朝统治的北方,在经历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后,租佃制也在逐渐推广。但是,在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求自保,也还有大批农民陆续逃往江南。

  元朝灭宋时,已在江南实行维持原有制度的方针,因而南宋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元代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动。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

  南宋时,江南大地主不断扩大土地占有。元代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院可有佃户数万。地主向佃户收租,一般仍流行对半分制。南宋以来形成的多种名目的额外勒索,也都继续存在。山南湖北道的一个官员奏报说:主家对佃户的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江浙省臣报告说:“江南佃民,没有自己的产业,在富家佃种田土。遇到青黄不接,水旱灾害,多在田主家借债贷粮,接济食用。田主多取利息。秋后佃户把收得的粮米尽数偿还本刊,还是不够,便只有抵当人口,准折物业,以致逃移。”地主还以“夺佃”作为威逼佃户、提高租额、加重剥削的手段。官府出租的官田、职田,则依仗权势,肆意敲剥。袁介《踏灾行》诗描述松江民李福五,折当衣物,租佃官田三十亩,苦旱无收,县官却批荒作熟,逼取租米。李某沦为乞丐,只好卖了儿女交租。

  无田的佃户,依附于地主的田地,处于无权的地位。佃客婚娶,田主要乘机勒索财物。如无力交纳,便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佃客在法律上是良民,不能象驱奴那样合法买卖。但田主典卖田地时,将佃客计数立契典卖。田主可以随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一三○二年的一件公文中说道:“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但事实上佃户也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而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是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分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

  

  自耕农户

  

  元代农民中自耕农户大量减少,这是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东平严氏集团的将校,即占民为部曲户,称为“脚寨”。蒙古贵族在城市近郊和军兵驻所,强占大片民田作牧场,也迫使大批自耕农户流离失所。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因而往往被迫流亡。一二八三年,崔或奏报,自北方内地流移江南逃避赋役的农民已有十五万户。以后,这种人口南流的趋势一直不曾停止。

  江南生产原来较为发展,又不曾遭受北方那样长期战乱的破坏,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元典章·户部五》收录的一个公文说:“江南佃民,多无己产,皆于富豪佃种田土。”同书《圣政·二》杭州官员的奏报说:“蛮子百姓每,不似汉儿百姓每,富户每有田地,其余他百姓每无田地,种着富户每的田地”。这所谓百姓,即是良民。这个公文只是反映出北方租佃关系的薄弱和驱奴制的盛行,并不说明汉人自耕农的众多。但是,它恰恰说明了江南地区农民多是佃户,自耕农为数甚少,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

  

  三、工匠与佣工

  

  元朝统治时期,手工业中也存在着不同制度并存的情况。蒙古贵族早期俘掠的手工业者,完全处于奴隶地位。元朝建立后,官府的工匠,仍独立编为匠户,但可以不承担其他赋役。江南地区,南宋已出现在作坊中工作的佣工,元代仍继续存在。至于与农业相结合的个体手工业,则仍如汪洋大海遍布农村。元代手工业由此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局面。

  

  工 奴

  

  蒙古奴隶主国家建立后,在对外作战中俘掠了大量的各族工匠。蒙古贵族对抵抗他们而失败的敌人,往往大批杀死,只留下有手艺的工匠带回。这些被俘掳来的工匠在蒙古草原成为工奴,他们在匠官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各种手工劳作。一二一七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成吉思汗解除禁采松实的命令,才使幸存者勉强活命。奴隶的处境,十分悲惨。太宗窝阔台时蒙古贵族把一部分俘掳来的工奴寄留在内地,派官员管理,让他们“自备物料,造作生活,于各投下送纳”;或者折纳钱物。但仍有大量工奴被带到蒙古草原,成为官私奴隶。定宗贵由时,来到蒙古的基督教士普兰诺·迎宾记载他的见闻说:工奴们“缺吃少喝,衣服褴褛”,“有些人的主人如此邪恶,什么也不供给他们。因为在替主人做完大量工作后,他们除非从必需的休息和睡眠中偷出时间外,再没有时间来为自己工作——如果他们有妻子和住所,他们就能如此做。我曾见过他们常常穿着皮裤而裸着身子在炙热的阳光下工作,在冬天则忍受着极度的严寒。我见到过有人因严寒而冻掉手指和脚指,我也听说过因同样原因一些人死去或是毁坏其全身器官。”

  

  官工匠

  

  蒙古灭金后,曾在金朝统治下的北方地区,几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匠户要世代承袭为工匠,“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官府把工匠编为什伍,设官管领。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原在和林及弘州等处的匠局陆续迁来大都和上都。灭宋后,又多次在江南签发匠户。一二七九年,籍人匠四十二万,立局院七十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一二八一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三十万中汰选十万九千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机构下分设有各种匠局;全国各州县也依其土产设局,从事各种手工业劳作。

  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显然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一般匠人每户以四口为限,正身每月给米三斗、盐半斤,其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并驱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驱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官府在匠户中扣发口粮、私增工课等敲诈勒索经常发生,匠户遭受着官府的多方剥夺。但一丁入局,全家可免除丝钞,有田四顷以内者免征税粮,不当差徭杂泛。匠人在应役之暇,还可在家工作。少数有较高手艺的匠户可因而致富,自开铺席买卖甚至蓄买驱奴。因此,一些民户宁愿投属匠籍。

  散处在地方州县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又有所不同。这些工匠绝大多数原来是散居乡村中与农业相结合的小手工业者。他们从数十百里外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又多为匠局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工匠入局往往并非本业,如抄纸、作木、杂色工人被强征去织造局。这些手工业者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而倾家破产,被迫逃亡。

  江南地区,南宋时手工业较为发达。元朝强征工匠,破坏了手工业的正常发展。

  

  佣 工

  

  南宋时,江南地区的某些行业中,已存在拥有数人甚至十数人的手工作坊,雇佣匠人进行生产。这种情况,在元朝一代依然继续存在。元末徐一夔记杭州城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欢然,盖织工也”。他记述手工作坊的情形:“老屋将压,杼机四五具,南北向列。二十数人,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又说这些佣工每日得佣钱二百,有技艺较高者,要求加倍的工值,别家便果真出加倍的工值雇佣他(《始丰稿·织工对》)。这些佣工的社会、法律地位与佃户约略相当。宋律有佣雇的“人力”“女使”,与“作匠”“佃客”并列。元代法律规定:“诸佣雇者,主家或犯恶逆及侵损己身,许诉官;余非干己,不许告讦,著为制。”这同佃户告地主的处治基本相同。元律中又有所谓“雇身人”、“雇身奴婢”的称呼。他们原来的身分是良民,在受雇期限内,根据契约与主人发生主雇关系;当限满赎身后,与主人的主雇关系即不再存在。明律中的“雇工人”就是自元律的“雇身人”、“雇身奴婢”沿袭而来。

  

  (二)赋役制度

  

  元朝建国以前,金、宋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着很大的差异。蒙古灭金时,北方地区经历了巨大的动乱。元朝灭宋,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各项制度。这就更为加深了北方与江南的差别。《元史·食货志》记载元朝的赋税制度说:“其取于内郡(北方)者,曰丁税,曰地税。”“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北方和江南,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赋税制。

  元朝沿袭唐、宋以来的户等制度,根据居民的财产多寡,划分为三等,每等又区分为三级,即所谓三等九甲,政府置为鼠尾文簿。“除军户、人匠各另攒造,其余站户、医卜、打捕鹰房、种田、金银铣冶、乐人等一切诸色户计,与民户一体推定,鼠尾类攒将来。科征差发,据站户马钱祗应,打捕鹰房合纳皮货、鹰隼,金银铁冶合办本色,及诸色户所纳物货,并验定到鼠尾合该钞数,折算送纳。”(《通制条格》卷十七)

  

  一、北方的丁税、地税与科差

  

  北方的赋税包括丁税、地税和科差。

  丁税和地税窝阔台八年(一二三六年),规定民户成丁每年纳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驱丁减半,老幼免征。民户从事耕种,或根据牛具的数字,或根据土地的等级而征税。一般说来,“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则验地,官吏、商贾则验丁。以后科取的数量迭有增加。世祖至元十七年(一二八○年)定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纳五斗,递年增加,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税粮入仓,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如输纳远仓则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元朝在北方地区实行丁、地税并行的制度。丁税三石,亩税三升,是丁税十倍于亩税。这对于仅有小块土地的数口之家的农民说来,无疑是沉重的负担,但田连阡陌的地主豪富,却因而获益。驱丁只纳丁税的三分之一,也是有利于拥有驱奴的主人。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大项。窝阔台八年行“五户丝”制,投下户每两户出丝一斤输官;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投下本位。忽必烈建国后,改行“二五户丝法”。民户每十户输丝十四斤,漏籍老幼户纳丝一斤。丝料负担大为增加。包银在蒙哥统治时期便正式定为税目。每户征银四两(原为六两)并听以他物输纳。忽必烈即位后,规定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凡当差户为包银钞四两(钞二两合银一两),较前减轻了一半。投下户的包银原由本投下与官府分取,至元初年整顿后,包银全归朝廷。各种户计的负担也有不同。在元管户中有只纳丝而不课包银的“只纳系官丝户”、“只纳系官五户丝户”和“减半科户”(每户只纳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等等,丝料、包银之外,官吏的俸钞也依户等高下分摊,全科户一两,减半户五钱。

  养马和拘刷养马是北方人民的一项特殊负担。元朝官府在两都附近饲养着大批马驼,供皇帝贵族取乳和乘骑,每年向人民征收马草饲料。成宗时,行盐折草之法。每年五月官运河间盐,计口俵食京畿郡县之民,秋成验数输草,以供饲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所征草料如仍有不足,则分别驱马就食于河北郡县;再不足则并征刍于陕西等地。为了便利于牧马,大部的邻近郡县禁止秋后翻地。官府还禁止用马拽车、拽碾、耕地。元朝还以征戍和边地缺马为名,进行无偿拘括。忽必烈一朝大规模的刷马,就有五次,其中一次多达十万匹。成宗以后又屡次进行拘刷,造成民间马匹缺乏,严重影响生产。

  

  二、江南的两税制

  

  两税 元朝在江南基本上沿用南宋依地亩征税的夏秋两税制。忽必烈灭宋时,曾规定“其田租、商税、茶盐、酒醋、金银、铁冶、竹货、湖泊课程,从实办之。凡故宋繁冗科差、圣节上供、经总制钱等百有余件,悉除免之”。并且规定除江东、浙西外,其余地区只征秋税。斗斜也沿用宋文思院的旧斗(宋斗一石约当元七斗)。成宗元贞以后,始征江南夏税,并规定秋税只令输租,夏税则据税粮输钞。每税粮一石,视不同地区,输钞三贯、二贯、一贯,一贯七百文、一贯五百文不等,折纳木棉、布、绢、丝、绵等物。折输之物,各随时价的高下以定值。只有湖广地区在阿里海牙任行省时罢行夏税,依中原例改课门摊,每户一贯二钱,所收总额超过夏税五万余锭。但到成宗大德初,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每税粮一石输三贯四钱以上,因之较江浙、江西稍重。此外,政府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分赐给诸投下,谓之“江南户钞”。

  经理与助役 元朝在江南行两税,以地亩为赋税的主要依据,就必须对田亩的数字和产权的转移不断查核。忽必烈时曾在个别地区经理田亩。仁宗时又在江浙、江西、河南三地区大规模进行经理,遭到占田隐税的地主势力的梗阻,而被迫作罢。在田赋上诡名寄户、飞隐走贴、虚增张并等种种弊端,纷纭杂出,官府无法制止。

  税粮不均自然也造成役法的紊乱。泰定初,江西地区创行所谓助役粮。其法“凡民田百亩,令以三亩入官,为受役者之助”,“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赵琏在浙东,建议以八郡属县坊正为雇役,里正用田赋以均之。余姚、婺州、上虞也都在属内丈实田亩,编行“鱼鳞册”。按民户财产和税额多少编制的“鼠尾册”,作为服役的依据。

  

  三、徭役和差役

  

  元朝把大部分徭役作为专业,分拨一部分人户世代担负,如站户(负担驿站铺马)、猎户、盐户、窑户、矿冶户、运粮船户等等,这些人户与民户异籍。民户不负担这些专业性的徭役,但这些专业户计负担的其他徭役则由民户按户等分担。

  徭役 民户所负担的徭役,名目繁多,如筑城、排河、运粮、采打、木植、造作船只器甲、马草等等,都自民间征发。元初修建大都,每年都征发成千上万的民夫来采运木石。一二八六年河决开封、祥符等十五处,调南京民夫二十万余分筑堤防。元朝侵略日本,在江南拘刷水手,打造战船。行省官依各道户计,敷派船数。被征发的丁夫离家五六百里应役,冻死病死者不计其数。诸如此类的摇役,由官府依据一时的需要而任意征发,民众的负担是无限止的。

  元朝还继承前代的“和雇”制,由官府出价,向民间强迫雇佣劳力、车辆。官府所出工价往往不足十之二三,而且多被官员中饱。名为“和雇”,其实是变相的徭役。

  职役 职役包括里正、主首、社长、库子等名目。里正秉承官府的指令,管理里社居民;主首催办赋税;社长功课农桑,纠监非违;库子管理仓库,主要由上等户计承充。担负职役的人可以免服本身其他差徭。富有者在里社任职役,可以假仗官势,侵渔百姓。贫弱者任职役则被官吏敲榨,穷于应付,赔累而无法偿清。因此,“富者三岁一役,曾不以为多;贫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王忠文公集》卷九)平民任职役既无法应付官吏之勒索,又无以责豪绅之拖欠,往往因此而倾家荡产。

  里社制度里社制度是继承前代的村社制而又有所强化。元朝法令规定: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选择年高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社内居民中,“或不务本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分,或费用无节,或原贫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结游情”(《通制条格》卷十六)等情况,社长都严加监视。对于“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由社长进行教训。如不改正,便籍记姓名,等候提点官到来时,在社众前审问是实,于门前粉壁,大字书写不务本业,游情、凶恶等名目。如本人知耻改过,则可由社长保明,报告官府,毁去粉壁。对所谓终是不改之人,但遇本社应派夫役,即遣使替民应役,直至悔过自新,方许除籍。社长对于上述人等如有失觉察,致有人户违犯者,则验轻重责罚。元朝又规定:“诸经商及因事出外,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究治。”“诸关厢店户,居停客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违者罪之”。通过里社和这一系列的规定,元朝官府对各地居民进行着严密的控制。

  

  四、课 程

  

  元朝所谓课程,主要是指工商税课,包括岁课、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抽分、额外课等名目。

  岁课岁课包括山林川泽之产,如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这些大都是在产地拨出民户,设官开采;或就令认包采炼,因其呈献而定为岁入之课。元朝初期,课额各有一定,“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后来,官吏以增课为能,因缘为奸,至于横征暴取,无所底止。如无为矾课,初岁课钞一百六锭多,续增至二千四百锭。这个数目大多是敛剥富民、刻夺吏俸,甚至停给灶户工本凑足。结果是迫使冶户流亡、生产停闭。甚至有的地方,事实上并无该种产品,但官府徇私作伪,百姓却凭空增负赔累。如宁国路民六百户凿山冶银,岁额二千四百两,实际上却是市银以输官,根本不是从山中开采。富州本不产金,奸民勾结官府,募淘金户三百,散住他郡采金以献。岁课从四两累增至四十九两。到后来三百户所存不足十一,又贫不聊生,官府于是责民代输。

  盐课 盐是官府的专卖品。在产盐的地区,设立场官,役使灶户煎煮,劳作十分沉重。每盐一引,重四百斤,窝阔台时期价银一十两,忽必烈时,减为七两,又改为中统钞九贯。至元二十六年(一二八九年)增为五十贯,成宗元贞二年(一二九六年)增至六十五贯。以后又累累增腾,至仁宗延祐二年(一三一五年)达一百五十贯,较之元初上涨十六倍多。法令规定凡伪造盐引者斩,籍没具家产以付告人充赏。犯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并籍其财产的半数。盐的行销各有郡邑。商人买到盐引后,持引至指定的盐场取盐,然后到划定的行盐地区贩卖。犯界者减私盐一等科罪,盐的一半没官,一半赏告者。这不但给商业活动带来限制,也给百姓带来很多的祸害。很多地区因受行盐地域的限制而不能就近购买,被迫远道高价贩运。官府又往往把盐均数科卖,强事俵派百姓,以牟取暴利。黄溍指出:“厥今东南为民病者,莫甚于盐。始则亭户患其耗而不登,次则商旅患其滞而不通,及均敷科买之法行而编民之家无贫富莫不受其患。况夫吏得肆其奸,则民之不堪益甚矣!”(《丽水县善政记》)盐专卖是元朝国家收入的大宗。天历初,每岁总入为七百六十万一千余锭。据说“国家经费,盐利居十之八,而两淮盐独当天下之半”。

  茶课 茶的专卖,大体承袭宋朝的旧制。至元十三年(一二七六年),全部收入才只有中统钞一千二百余锭。其法最初有长引、短引之分,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其后废长引,税率也一增再增。仁宗延祐五年(一三一八年),行减引添课之法,每引增税为一十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七年(一三二○年)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如徽州、宁国、广德等三郡茶课初止三千余锭,其后屡增至十八万锭。茶农因为茶税太重,更加上务官的勒索,无法应付,往往只得砍伐茶株而改从他业。

  商税元初规定,商税三十分取一。市舶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为抽分;在贩卖中再征取商税。桑哥当政时,大增天下商税;其后累有增高。据后来文宗天历年间的记载,总入之数,较至元七年定额不啻百倍。五六十年时间内,各种税课都有数十倍或百倍的增高,这一方面是交钞迅速贬值的必然;另一方面也表明苛征暴敛,税网越来越密,取数越来越高了。

  和买元朝也继承前代的“和买”制,向各地强行收购土产,按户摊派。名义上由官府作价出钱,实际上作价不到实价的一半,而且往往拖延三五年不付价。官吏又从中作弊,多方敲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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