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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外贸易
作者:范文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清王朝的对外贸易,在鸦片战争前二百年间,以禁海闭关为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势是: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以所谓“开放贸易”为其原始积累的手段,清王朝则以限制乃至停止贸易为防范外国侵略的武器。在防范外国商人的非法活动方面,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进出口方面,作了许多的限制措施。这时,中国的自给自足经济结构还很牢固,西方产业也不够发达,中外贸易虽然有一定的增长,但只能维持比较小的速度和规模。

  中国对友邻国家,特别是对南洋群岛和东南亚国家的和平贸易,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清王朝为防范西方的侵略,对这一部分民间的和平贸易,也加以限制。尽管如此,它在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发展。从事这些贸易的华侨,在缺乏本国政府保护的情况下,对中外关系的增进,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一)清王朝的禁海闭关政策

  

  从形式上看,鸦片战争以前,清王朝禁海闭关的时间并不很长。比较严格的禁海闭关,只有从顺治十二年(一六五五)至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这三十年的时间。其他都是部分的、临时的禁闭。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对南洋一度禁海,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至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图中俄贸易曾三次停闭。除此之外,对外贸易基本上是开放的。尽管如此,禁海闭关的宗旨和这个政策作为加强国防、防止外国入侵的手段,却贯彻始终。

  

  一、禁海闭关政策的内容

  

  清王朝禁海闭关政策的内容,大体上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商人出海贸易的禁止和限制,二是对通商口岸的停闭和限制,三是对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一、关于中国商人出海贸易的禁止和限制。

  中国商人出海贸易,有长期的历史传统。清王朝统治中国以后不久,就开始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禁止和限制的措施。从顺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到康熙十一年(一六七二)的十七年中,清王朝颁布私人出海的禁令,先后凡五次之多。为了严格执行这一禁令,清王朝在顺治十七年(一六六○)、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和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曾三次下令内迁沿海居民。还禁止私人“擅造两桅以上大船”,从各方面杜绝私人出海。

  清代初期实行这样严格的禁海政策,还只是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和台湾郑成功政权发生联系,目的主要在于镇压台湾的反清斗争。但是在清王朝统治台湾以后,这个政策仍然不时加以运用,作为防止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入侵的手段。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颁布出海禁令时,距台湾统一已经三十四年,私人出海贸易的禁令,早已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取消,其所以重新禁海,用康熙帝的话说,是由于南洋的吕宋、噶喇巴两地,是“西洋国(西班牙)和红毛国(荷兰)泊船之所,藏匿盗贼甚多”。康熙帝已经察觉到西班牙和荷兰殖民主义者的海盗行径,需要预加防范。这个禁令,实际上只维持了十年,但是在以后的岁月中,它仍为清王朝对付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一个防卫措施。乾隆六年(一七四一),由于荷兰殖民主义者在爪哇屠杀华侨,中国福建当局即曾一度禁止私人到南洋贸易。

  二、关于通商口岸的停闭和限制。

  中国和西方国家的贸易,有海、陆两个方面:陆路贸易,主要是对沙俄;海上贸易,则是对沙俄以外的西方国家。

  在清王朝统治初期,当中国实行禁海时,英国、荷兰就不断入侵广州和福建沿海,公开或秘密进行贸易。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开放海禁以后,清王朝正式在澳门、漳州(厦门)、宁波、云台山先后设置海关,开放对外贸易。其中宁波是传统的对日贸易港口,厦门是中国和南洋的贸易中心,云台山则是中国沿海贸易的港口,并非对外,只有澳门一口,是专为对西方国家的贸易而设。由于葡萄牙殖民主义者把澳门看作自己的势力范围,排斥其他国家船只的进入,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海上贸易,才由澳门转移于广州。广州也因而成为中国对西方国家贸易的一个中心。

  但是,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要求扩大和丝、茶产区邻近的厦门和宁波的贸易,甚至企图深入丝、茶产区,建立贸易据点。这不能不引起乾隆帝的警惕,因此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发生洪任辉入侵定海的事件以后,清王朝便在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下令关闭广州以外各口,只许西方商人在广州贸易。从此以后,除了厦门还允许偶尔由吕宋开来的西班牙船只进口以外,广州一口贸易制度基本上维持到鸦片战争爆发,没有改变。

  中俄陆路贸易的规定,见之于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和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俄双方签订的尼布楚条约和恰克图条约。在尼布楚条约中,规定“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根据这个原则,进一步规定:俄国商人每四年得来北京通商一次。但是,沙俄却一再违反这个规定。在康熙三十六年至五十七年(一六九七——一七一八)的二十年间,俄国商队一共来了十次,平均两年就有一次。而非法私商又倍蓰于合法商队。有些私商并没有合格证书,他们或者在西伯利亚的地方官那里弄一张通行证,或者伪造证书,偷来北京进行贸易。加上边界上经常发生私逃活动,在制止无效之时,清廷终于在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停止了北京的贸易。

  恰克图条约的签订,恢复了中断五年的中俄贸易。在恰克图条约中,规定了在北京互市外,又增加恰克图和尼布楚地方(后定在粗鲁海图)两处边界贸易,其中恰克图的贸易日益增长,很快就成为中俄贸易的一个中心。十年以后,中国方面打算停止北京互市,所有在北京的贸易,都移到恰克图进行。但是,沙俄不仅置中国意见于不顾,继续派商队前来北京,而且违背条约,在恰克图边界私征税收,戕害卡官,越界游牧盗窃,私释窃犯。因此,清廷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停止北京互市,在二十九年(一七六四)、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和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先后三次停止恰克图贸易,进行制裁。其中第一次停了四年,第二次停了一年,第三次则停达八年之久。

  三、关于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清王朝对出口商品的限禁,首先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火炮、军器是绝对禁止出口的,制造火炮、军器的原料,如硫磺、铜、铁,也禁止出口。而在“尺铁不许出洋”的禁令下,甚至铁锅也不许出口。显然,从军火到铁锅的限禁,都不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同样,粮食在有清一代也是禁止出口的,这里当然有经济上的考虑,即“保障民食”,但政治上的原因,仍然居着首位,即防止所谓“接济奸匪”。出口商品的限禁,在对付西方殖民主义国家的入侵活动中,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后半期,大黄出口的禁止,就是一例。大黄一向是对俄国的一项重要出口商品,沙俄对大黄的贸易,特别重视。在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以前,一直由沙皇直接掌握,私商根本无从染指。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图第三次停市以后,清廷禁止所有通商口岸的大黄输出,连广州也不许出口,以免辗转输入俄国。这样严格的限禁,对遏制沙俄的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恰克图贸易重新恢复以后,中俄边境维持了一段比较长的平静时期。

  总起来说,清王朝的禁海闭关,着眼于国防的安全,防止外国的侵略。而其所以可能,则是由于中国当时仍然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乾隆五十七年恰克图重新开市以后,在当年签订的恰克图市约中,开头就说:“恰克图互市于中国初无利益”。一年以后,乾隆帝在给英国国王的信中也说:“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一直到鸦片战争前夕,道光帝仍然说:“天朝天丰财阜,国课充盈,本不藉各国夷船区区货物以资赋税”。这一点,西方侵略者也知道,他们承认,他们之所以打不开中国市场,是“因为中国人发现能够依靠自己的产品生活”,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度以内,能够保证足够的“内部安全和繁荣”。因此,西方侵略者要打开中国大门,单纯凭商品是不够的,还得在商品之外,再加上大炮。中国要抵御外国的侵略,单靠禁海闭关,也是不行的,还得在此以外,也加上大炮。清王朝固然有禁海闭关的手段,却缺乏抵御外国大炮的力量,它纵能禁拒于一时,终究不能摒侵略者于国门以外。

  

  二、对外贸易的管理

  

  清王朝在对外贸易的管理上,也体现了禁海闭关政策中的限制原则。

  首先表现在对外国商队、商船和商人的管理上。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就规定:俄国商队每四年才能来北京通商一次,每次人数不得超过二百,在北京停留至多八十天,不许超过。

  在广州的海上贸易中,规定更加严格。那里的外国船只,最初只许停泊澳门,不许进入广州。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始准停泊距广州四十里外之黄埔。澳门的船只,则限定在二十五只以内,不许增添。所有外商船只,必须连环保结,一人犯法,各船负连带责任。在入港之后,必须卸除船上军火炮位,方准贸易。护货兵船,只许在距广州一百六十里的虎门以外的洋面停泊,不许进入虎门要塞。外国商人在销货、办货完毕以后,必须依限回国,不许滞留广州。间有因事滞留,亦应离开广州去澳门居住,事毕回国。其在广州居住期间,必须寓歇行商馆内,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动。

  其次,表现在中外商人相互关系的规定上。

  在这些规定中,有以下三个比较重要的方面。

  一、外国商人只能和中国官方指定的商人进行贸易。

  在恰克图的陆路贸易中,所有参加贸易的中国商人,必须先向理藩院领票,凭票经商,“无票者即属私商,查出照例治罪”。商集分设八行,选殷实者为行首,与众商会同估定货价。各商按到集先后,以次交易。

  在广州、宁波、厦门,也有专门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组织。中国出口大宗的丝茶,完全由行商包揽,禁止行外散商插手。外商进口货物,也只能卖给行商,不能卖给行商以外的任何商人。

  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更具有官商的性质。在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行商成立之初,广东地方当局就规定外国商人必须“各自照货,分别投行”。行商对海关承担义务,代理外商赴官纳税。乾隆元年(一六三六),行商开始对外国商船实行担保。十年(一七四五),粤海关监督正式设立保商,由各行商选充,定为制度。在承揽贸易之外,还代理外商缴纳船钞、货税及其他承保事务。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行商成立公行组织。从此,行商不仅承揽贸易、钞税,而且成为外商一切活动的实际管理人。嘉庆十八年(一八一三),广州海关监督将从前行商得选举行总的办法定为制度,设立总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选一、二人“总理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通过总商,更便于对外国商人的控制。

  二、外国商人不得和中国内地商人进行任何联系。

  这方面的控制,更加严格。外国商人不仅严禁进入中国内地,而且根本不许与内地商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接触。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的管理外商条例中,有一条就是禁止外国商人雇佣中国人进入内地购买货物,探听货价。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广东巡抚又进一步禁止行商代运外国货物到内地发卖。这就是说,外国商人的买卖活动,只能限于广州,既不许托人到内地收购货物,也不许托人到内地推销货物。

  三、外国商人不得和中国商人发生资金上的借贷关系。

  中外商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在十八世纪初期,就已经引起清王朝的注意,而为了禁止这种活动,清王朝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措施。在中俄贸易中,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之间,在十八世纪初就曾因债务问题而发生纠纷。为了制止这种事件的再度发生,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清廷下令把欠债的中国商人加以拘禁,并不许两国商人彼此赊卖。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又再次禁止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发生借贷关系。在广州,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的管理外商条例,也透露了同样的事实而加以查禁。以后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六十年(一七九五)、嘉庆十九年(一八一四)和道光十一年(一八二一),又不断重申同样的禁令。许多行商由于不能清偿欠款,陷于破产,以致充军边远或瘐死狱中。外商借款之所以发生,一方面固然是由于贸易上的赊买、赊卖以及中国市场的利率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给放款的外国商人提供高额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外商通过放款,可以左右中国行商,有利于西方势力的侵入。清廷之所以查禁,不仅是为了防止行商破产,取缔外商重利滚息,维持正当贸易,也还是为了防止外国侵略势力的渗透。乾隆二十四年的管理外商条例中,就把查禁中国商人“领借外国资本”列为防夷五事之一,认为这样下去,难免互相勾结,滋生事端。

  但是,所有这些规定,并不都能得到认真的执行和贯彻。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俄国商队不仅违背四年一次北京互市的规定,而且在每次互市中,也不遵守双方规定的条件。商队人数按规定不得超过二百人,实际上在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以前,每次人数都超过二百人,有时甚至将近千人;商队在北京停留时间,按规定不得超过八十天,实际上每次都在百天或百天以上。

  在广州的海上贸易中,有些规定几乎形同虚设。起卸军火炮位的规定,在清初顺治年间,名义上即已开始执行,但是直到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来到广州的外国商船炮位,却仍“听其安放船中”。这一年乾隆帝重申禁令,但是外国商人通过行商进行贿赂,使这一条一再颁布的禁令变得有名无实。对外商行动的限制,更是不起作用。尽管清王朝对在广州进行贸易的外国商人规定了居住的时间,不许长期逗留,但外国商人往往置之脑后。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大班,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由临时的、季节性的组织,变成长期的、永久性的机构。而这个变更,恰在广东总督禁止外商长期逗留之后。至于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是愈禁愈烈。十八世纪初,还只是发生小量的、偶然的借贷关系。三十年代,外商向行商垫款购买丝、茶,便已成惯例。五十年代,开始出现因积欠外商货款而破产的行商。至八十年代,单是行商所负的外商债款,亦即通称的“行欠”,就达到四百四十万元之巨。

  由此可见,以禁海闭关为支柱的对外贸易政策,在鸦片战争前的二百年间,面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步步进逼,已处在节节后退之中。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广州一口通商以后,历任广东督抚和海关监督,都把制定防范外夷的条例当作头等大事。从那时起,一直到鸦片战争,不到一百年之中,在广州颁布的防夷条例,见之于官方文件的,先后就有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广东巡抚兼海关监督李质颖的“防夷四查”,嘉庆十四年(一八○九)两广总督百龄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两广总督李鸿宾等人的“八条章程”,十五年(一八三五)两广总督卢坤等人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条”。但是这么多的防范条例,并不足以防止外国商人的胡作非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凶焰,猛烈地冲击着衰老的“天朝体制”,抗击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的任务,显然不是腐朽的清王朝所能担负的。

  

  (二)中国与西方国家的贸易

  

  中国和西方国家的贸易,无论是海上或者陆路,都在逐渐扩大。由于中国自给自足经济的抵抗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输出,在数量上和扩展的速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西方国家的商人把他们的欲望得不到满足的原因,归咎于清王朝的人为障碍。然而,这二百年中,不但贸易量在不断扩大,而且和贸易发生联系的金融活动,包括汇兑和放款,也有所发展。通过贸易和金融的势力,西方国家逐渐取得贸易的支配权。这在广州的贸易中,特别显著。

  

  一、贸易的扩大及其限度

  

  中俄之间的陆路贸易,在恰克图通商以前,主要在北京进行。当时俄国商队一次携带的货物,多的可以达到几十万卢布。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的一次商队,所载公私货物共达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卢布,被称为后来商队的榜样。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恰克图开市以后,边界贸易逐渐取代北京的贸易而有比较明显的增长。开市初期,每年贸易额不过一两千卢布,不到二十年,增加到五、六十万卢布。从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至嘉庆十年(一八○五)的五十年间,每年贸易额由八十多万卢布增加到一千一百余万卢布,年增长率达到百分之五点四。至于恰克图条约规定的另一互市地——粗鲁海图,在恰克图互市以前,是中俄交通要道,原来就有小量贸易。互市以后,转不及恰克图便捷。因此,始终没有什么发展。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沙皇和他的宠臣们,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由沙皇直接组织的一个庞大的商队,在北京以价值一千卢布的俄国货物换来中国货物,在俄京以六千卢布出售,一转手间,获得巨利。十八世纪初期担任西伯利亚总督的沙皇宠臣噶噶林,由于非法参加这种贸易,“他的亲戚朋友,一个个都发财致富”。在恰克图的边界贸易中,中国出口的大黄,在十八世纪四十年代,每普特二十卢布,等到俄国商人运至西欧,则平均以二百○八卢布出卖。而俄国大宗出口的皮毛,在十八世纪五十年代,给俄国商人常常带来百分之二百至三百的高额利润。

  中俄贸易,也为沙俄政府提供了平均线以上的关税收入。在一七六○至一七七五年间,中俄贸易在沙俄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七点三和八点三,而关税收入则达到百分之二十点四和三十八点五。

  关于海上贸易,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起,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止,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贸易额,由五百五十万两,上升到二千二百六十万两。七十年中,增加了大约三倍。这个时期,老的殖民主义者——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已逐步走向衰落,后起的英国,则有比较迅速的扩展,并且很快地居于主要的地位。在十七世纪初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的七十年间,英国对东方的出口,增加了将近十二倍。它在中国海上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在十八世纪中期,已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到十九世纪初期,则进一步达到百分之八十左右。美国也是后来居上。它的商船首次进入广州,是在一七八四年,八十年代后期,它对中国的贸易额,平均每年不过四十五万两,而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初,则超过了五百万两,不到五十年,增长了十倍以上。老殖民主义国家则每况愈下。十九世纪初,当英、美两国的贸易总额达到三千多万元之时,荷兰在中国的贸易,没有超过一百万。西、葡两国则更加衰落。其他西方国家如法兰西、丹麦、瑞典等国,也有商船开来中国,不过他们的贸易,始终不占重要地位。下面是进入广州港口的西方国家船只及其吨位的变动数字。

  这个时期中外贸易上的主要商品,在中国出口方面,以丝、茶、棉布为主。十八世纪二十年代以前,丝的出口居于首要地位。二十年代以后,茶叶开始取代生丝成为首要出口商品。进入三十年代,中国手织的所谓南京布开始出口,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成为仅次于茶、丝的重要出口商品。这三项商品的出口额,茶最高的一年达到四十万四千三百二十担(一八三二),丝最高达到九千九百二十担(一八三三),南京布最高达到三百三十五万九千匹(一八一九)。在出口的总值中,这三项出口一般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进口商品以毛织品和棉花为大宗。毛织品的贸易开始于十七世纪八十年代,最高的贸易额曾经达到三百六十万两(一八○八)。棉花贸易在十八世纪初年才开始试探,最初不过千担左右,但发展迅速,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最高达到五十万担,价值约达四百万两,超过了毛织品。这两项都是英国对华输出的主要商品,在贸易总值中,一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进入广州的西方国家船只、吨位

  1730—1833

  

  西方国家从对华贸易中,获得大量的利润。中国茶叶的出口贸易,是英国政府收入和东印度公司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它除了每年给东印度公司提供一百万至一百五十万英镑的利润以外,还给英国国库提供三百三十万英镑的税收。生丝出口贸易,同样使英国商人获得优厚的利润,十八世纪九十年代,一担生丝在广州的出口价格为二百八十八两,而给英国商人提供的利润,在扣除一切费用以后,还净余一百四十四两。也就是说,利润率为百分之五十。美国商人也从中国的出口贸易中,获得优厚的利润。中国的货物在纽约销售售价可以达到在广州的购买成本的四倍以上。费城的中国贸易的先驱基拉德,从他在广州的贸易中,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他投资于地产和公共工程,投资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于铁路和航运企业。在十九世纪初年,他已经自有船只十八艘,其中有八艘专门从事中国的贸易。这样优厚的利润,在美国顿时引起了一阵阵的“中国狂热”。

  西方国家在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中,也能获得很高的利润。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一只载货共值五四七五英镑的英国商船,在广州成交以后,净得一万二千英镑,相当于购货成本的百分之二百二十。有的商品的盈利,是十分惊人的。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英国商人在美洲西海岸以六分钱换来的一张皮毛,在广州标价百元出卖。香料贸易,也是如此。康熙二年(一六六三),荷兰商船在福建推销香料,毛利在百分之二百五十至三百之间。嘉庆四年至五年(一七九九至一八○○)间,英国运到广州的香料,售货收入相当于资本的百分之三百五十。有一次东印度公司在安汶的代理人以两千○七十六元购买的香料,在广州得价八万二千一百四十六元,相当于货本的四十倍。尽管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大班抱怨什么贸易条件的苛刻,但是伦敦的总部“却是单单靠了他们对华贸易中的利润来支付他们股票的利息”。

  虽然如此,西方国家的经济力量,在这个时候还不足以打开以自给自足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市场。

  当时贸易额最大的英国,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平均每年从广州运出茶叶将近二十六万担,生丝将近八千担。但是,它用什么东西来换取中国货物,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们的机制产品,并没有获得中国人的普遍接受。一直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土产的南京布,无论在质地上和成本上,都优于曼彻斯特的棉布”。这个时候,英国人所消费的中国手织土布,超过中国人所消费的英国机制棉布。尽管他们在中国出口的丝茶贸易中获得巨额的利润,他们在向中国出口的个别商品如香料、皮毛,也能获得高额的利润,但是他们的出口大宗——毛织品,为了换取丝茶,在十九世纪以前,一直是赔本出卖。在英国所有的对华大宗出口中,唯一能在中国获得一定销路的是棉花。但是,广州进口的英国棉花,几乎全部来自印度。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印度所产的棉花,虽能部分地解决中英贸易平衡问题,但总的形势是:英国除了最后以白银支付以外,别无其他弥补贸易差额的手段。这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棉花成为主要出口商品以前,尤其如此。从十七世纪中以至十八世纪上半期,所有英国经营对华贸易的商人,都不得不携带大量白银到中国来购买货物。东印度公司船只的货舱,白银经常占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乃至百分之九十以上。十八世纪中,每年输入中国的白银数量,一般都在四、五十万两之间,最高达到一百五十万两。

  在这种情况下,西方侵略者不择手段,用毒害中国人民的鸦片走私,来改变贸易上的逆差。

  输入中国的鸦片,主要来自英国殖民地的印度。这个毒品之可以用来弥补英国对华贸易的逆差,在十八世纪的三十年代,就已经引起垄断中英贸易的东印度公司的注意。七十年代初,英国殖民政府在印度实行鸦片专卖,实际上,它是用来专销中国。在实行专卖以后的第十年(一七八三),输华鸦片至少在二十万两以上。一八一四年,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垄断权除茶叶外,其他一律向散商开放,给英国的鸦片走私贩子以强烈的刺激,对华鸦片出口立即猛增至二百五十万元的空前数字。等到一八三四年东印度的特权全部取消,对华贸易完全向英国私人企业开放以后,鸦片走私又有进一步的增长,不到五年,就达到二千五百万元的新高峰。

  美国在和中国发生贸易关系后不久,就进行走私漏税活动。最先来中国的山茂召,就极力宣传鸦片可以“走私而又极其安全”。从十九世纪开始,“在广州的美国洋行,无一不经常做这个买卖”。他们究竟输送多少鸦片到中国来,始终是一个秘密,因为从一开始,他们就是使用走私的办法。根据显然是缩小了的公开记载,在一八○五年刚开始的时候,全年的输入量是一百○二箱,也就是一百担左右。二十年以后(一八二七),这个数字就变成一千二百担至一千四百担。十九世纪初,鸦片走私还只占美国对华出口商品价值的一小部分,到了二十年代之末,它就一跃而几乎相等于其他所有出口商品价值的总和。

  这样迅速膨胀的鸦片走私,实际上是在武装保护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在美国的鸦片飞剪船上,从刀剑枪矛到大炮重武器,一应俱全。走私贩子,根本不把中国缉私兵船放在眼里。英国大鸦片贩子怡和洋行的鸦片走私船,甚至疯狂到轰击巡查鸦片走私的中国水师船只。对于这种行径,怡和洋行的老板查甸却无耻地说,这是“最安全和最有绅士气派的投机生意”。

  鸦片走私的确给大英帝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绅士”们带来了巨额的利润。十九世纪初期,英国走私到中国的鸦片,每箱成本为二百至二百五十元,在广州出卖,所得利润达到四百至五百元。三十年代中,一个美国鸦片贩子以每箱二百五十元的价格收购鸦片,在福建沿海一带以二千五百元的高价走私出卖。鸦片战争以前的半个世纪中,英国对华鸦片贸易,为数达五亿元,其中有三亿元是利润。这种利润“在商业史上是空前未有的,它在一个季度之内,实际上可以上升到支付二十艘一千四百吨船只货物的全部在中国的投资”。对于美国而言,鸦片“贸易”,“就像奴隶和酿酒厂一样,成为许多美国大资产的基础”。

  鸦片走私也解决了西方国家长久无法解决的贸易平衡问题,改变了中国对外贸易中白银的传统流向。嘉庆九年(一八○四)以后,东印度公司已经不再需要从欧洲向中国运送现银。过了两年,中国却要把白银运往印度,以弥补收支差额。嘉庆二十三年至道光十三年(一八一八——一八三三)间,中国白银出口“在全部出口中整整占五分之一”。到了鸦片战争前夕,每年白银外流估计将近达到一千万两。西方的“绅士”们从鸦片“贸易”中得到“巨大的繁荣”,而鸦片的泛滥中国,则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的灾难。

  

  二、关税与贸易

  

  在关税与贸易的问题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经常以反对重课苛征为口实,扩大其违法行为和侵略活动。在广州的贸易中,他们或者以停止货船进口进行威胁;或者从事走私活动,逃避课税;或者妄图向广州以北沿海口岸进行非法活动。凡此种种不法行为,他们都是在抵制清王朝的苛征重课的借口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

  清王朝在对外贸易上,有的根本不征收关税,有的虽然征税,但就其正税而言,税率也是比较低的。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无论是在北京的贸易或者是在恰克图的边境贸易,基本上都是不征税的。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北京正式互市,当时就规定对俄国商队的货物,给予免税待遇。其后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又重申“买者卖者,均不征税”。至于恰克图的边界贸易,在恰克图条约第四条中也明确规定“勿庸取税”。在清王朝看来,恰克图的贸易,只要维持边境安谧,取税与否是无关重要的。至于北京互市,清王朝不但不加课税,而且给予俄国商队许多优待和便利。如供应商队人员的给养,保护运输牲畜的放牧,以至补助商队途中的损失。雍正九年(一七三一),俄国商队在来华途中,损失了一些牲畜,清廷还专门拔款一万两,进行救济。

  在海上贸易中,清王朝沿袭明代旧制,设立海关,征收货税、船钞。这两项税收,都属于正税,按税率计算,也是比较轻微的。

  海关货税,基本上是从量税。货税之于货价,并无固定的比例。下面是几项主要出口商品关税占货价的比例的一个估算。它大体上代表十八世纪初期的情况。

  

  可以看出:货税与货价的比例,最高没有超过百分之九,低的不足百分之一,平均在百分之四左右。这个税率和当时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税比较,并不算高。有的则大大低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税率。例如,当时英国对茶叶的进口课税,就相当中国茶叶出口课税的五十五倍。

  船钞是对货船的征税,按船只体积大小,分等计算。在康熙三十七年(一六九八)以前,来自西方国家的西洋船只和来自南洋一带的所谓东洋船只,二者的船钞,并不二致。前者大大高于后者。据粤海关税则,在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以前,各种船只的船钞,有如下表:

  

  康熙二十四年起,所有的东西洋船钞,一律降低百分之二十。三十七年起,西洋船只的船钞,一律按东洋船只计算。这两次变动,无疑大大减轻了西方国家商人的负担。而且,在实际征收中,还有降等减收的事例。就在东西洋船只统一征收船钞的次年(一六九九),英国船只玛斯里斐尔德号本应列入二等,按原定税率,应纳船钞三千两,按新税率只纳一千一百两,海关当局又将二等改为三等,纳六百两,又降低百分之二十征收,结果只纳四百八十两,不及原定数目的六分之一。当时中等船只每船载货平均在十五万两以上,据此计算,船钞征课不及货值的千分之五。

  由此可见,就额定正税而言,无论货税、船钞,都不足以构成外国商人的沉重负担。

  在额定正税之外,还有一些附加。正是在这些附加上,外国商人经常发出反对的声浪。这些附加,主要有以下三项:

  缴送——这一项附加,是由对进口现银课税而来。在十九世纪初叶以前,中国对外贸易居于出超地位。外国进口船只,经常携带大批现银,以备购货之需。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开关后,清廷沿明朝旧例,对进口现银每两抽税三分九厘,名曰分头银。其后逐渐增加,至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前后,已增至百分之六。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广州海关监督在分头银之外,复征百分之十的附加,名曰“缴送”。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清廷以“缴送”与“旧例不符”,下令裁减,计每年免银四万数千两至十三、四万两不等。至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共免过一百八十七万三千余两。此后未见再有征收。

  归公——这一项附加,原为海关吏胥、巡役私收入已的规礼。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开始解交国库。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正式列为正项税收。二十四年(一七五九),更将各种规礼名色一概删除,归并核算,统称“归公”,分进出口两项。进口每船额收一千一百二十六两,出口每船五百余两。

  行用——这一笔附加是从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开始的。当时行商颜时瑛等因积欠外商债款破产,海关当局著落联名具保行商潘振承追赔。为了摊还欠款,广州各行商共同议定将本轻易售之货,按固定价格征收百分之三的附加,以资应付,叫做“行用”。两年以后,海关监督为了“速清夷款”,饬令增加行用,加征进出口货物达到四十七项。嘉庆六年(一八○一),又进一步扩大范围,除了英国进口的大宗羽呢等外,其他进口货物,一律征收行用。在实行的过程中,征收率也在不断提高。如棉花原定每担征收二钱四分,茶叶每担征收六钱,到了嘉庆十四年(一八○九),棉花每担实征二两,提高了七倍多;茶叶每担实征三两,提高了四倍。行用的用途,在摊还行欠之外,也扩大到贡价、军需、河工等各项派款。一八○九年全年征收行用七十万两,其中用之于贡价、河工、军需以及皇帝的寿礼等等,共达四十二万两,占全部行用的百分之六十。

  上述三项附加中,前两项或实行时间较短,或随后有所减轻,惟有行用一项,虽开征较晚,却不断扩大加重。如果外国商人真的感到附加和勒索的沉重,他们应该着重反对行用的征收。然而,正是在行用上,外国商人表现出游移和矛盾的态度。在行用的征收上,外国商人、中国行商和清朝皇帝以及海关大小官员,彼此互相依存而又互相矛盾。

  征收行用的最初目的,虽然是为了所谓“摊还夷欠”,实际上,它是清王朝勒索行商的产物。因为不仅由“摊还夷欠”发展到贡价、军需、河工等等的报效,是名符其实的勒索,而且所谓摊赔本身,也是变相的敲诈。随着清王朝敲诈勒索的加重,行用的加征亦随之扩大提高。嘉庆六年(一八○一),粤海关监督把行商的“常贡”由五万五千两增加到十五万两,行商随即把进口棉花的行用,由每担二钱四分增加到二两。行用的提高,引起外国商人对清王朝的抗议,但提高了的行用,却又落入行商的腰包,清王朝并没有直接占有行用。外国商人虽然反对行用的提高,但在行商处于困境时,却又往往垫付行用,使行商免于破产。对外国商人说来,行商破产不但行欠没有着落,而且他们可以利用的行商减少,不利于贸易的推进。因此,外国商人在反对提高行用的同时,又不得不多方设法维持行用。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大班直接放款给行商,以充实“公所基金”(即行用),达六万二千两之多。

  

  三、贸易与金融

  

  在广州的对外贸易中,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以及后来的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除了经营贸易以外,还担任了以汇兑和放款为主的银行角色。

  汇兑——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中英贸易的时期,中国对外贸易的汇兑业务,完全掌握在这个商业独占机构的手中。广州中国行商在进出口贸易的金融周转方面,力所能及的是广州到内地的汇兑,外汇则全然不能过问。从现存的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可以判断:公司广州大班的汇兑业务,至迟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初,已经开始出现。到了七十年代中期,广州和伦敦之间的汇兑,成为东印度公司的经常业务。八十年代初期,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向伦敦开出的汇票,一年之中达到过一百一十多万两。十九世纪开始,东印度公司以外的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也开始参加进来,并展开了相当剧烈的争夺。东印度公司原来独占的业务,虽然被侵夺分割,但绝对数量仍然有所增长,每年开发的汇票,增加到二百五十万两左右。

  东印度公司以及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的汇兑业务,给他们带来了多种的利益。它不仅给这些商人提供汇兑上的营业收入,而且减轻运现的负担和风险,节省运现的费用。在十九世纪以前,东印度公司利用中英贸易中国方面的顺差和中印贸易中国方面的逆差,以及殖民地的印度向宗主国的英国解款的需要,采用循环汇兑,也就是采用中国汇与印度,印度汇与英国,英国汇与中国的办法,把中、英、印三角汇兑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不仅在汇率的控制上取得了很大的好处,使“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实际上成为外汇交易的主宰”,而且给经营中印贸易的“港脚商人”提供“将印度棉花和鸦片的利润运回印度的途径”,同时又给公司本身提供“筹措对华贸易所需资金的方法”,还解决了公司由印度向英国解款的麻烦,一举三得。

  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由于中印之间的贸易,亦即所谓港脚贸易的增加,东印度公司的汇兑业务,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常常不能适应港脚商人的销货要求,同时由于印度鸦片走私的激增和中国输印货物的不足,原来中、英、印的三角汇兑,愈来愈趋于不平衡,于是又产生了新的办法,这就是在中、英、印三角贸易关系之外,又把中英、中美贸易与英、美之间的贸易联系起来,形成中、英、美之间的一个新的三角贸易和汇兑关系。

  原来在十九世纪初叶的英、美贸易中,美国处于顺差的地位,而在中美的贸易中,美国处于逆差的地位。长期以来,美国购买中国丝茶,除了一部分用鸦片或其他货物抵偿以外,主要依靠运现来弥补差额。中、英、美三角汇兑关系建立以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可以不再以运送现金,而以开发伦敦承兑的美国汇票作为清偿的手段。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在广州出售的美国汇票迅速增加,一八三一—一八三二年间,美国商人带到广州的汇票为二百四十八万元,一八三二——一八三三年就猛增一倍,达到四百七十七万元。这样做,对美国商人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方便,而在广州贩卖走私鸦片的英国港脚商人,则有可能取得美国的汇票,从而能以比前此“更优惠的条件”,向英国汇款。也就是说,使毒品鸦片输入中国更加方便,条件更加优惠。

  放款——除了掌握汇兑以外,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散商,又通过放款扩展其贸易活动。从现存的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可以查出至迟在十七世纪末期,就已出现英商放款给中国商人的记录。十八世纪三十年代以后,这种放款已成惯例。其中有的是购货垫款,有的则是将售货所得现银借给中国商人,收取利息。七十年代以后,在东印度公司以外,散商也大量参加进来,向中国行商放款,是他们最初来到中国所要猎取的一个目标。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美国和普鲁士的商人也步英国商人的后尘,成为中国行商的债主。

  这种放款,是标准的高利贷。它的年息,一般是百分之十八至二十,高的几乎达到百分之四十,月息可以达到百分之五。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中国行商积欠英商债款共达三百八十万元,其中本金不过一百零八万元,其余都是由复利滚上去的。

  这种放款,又是和他们的鸦片走私扣在一起的。为了加强中国鸦片经纪人的周转能力,他们常常给这些经纪人以小额的货款,运用有限的资金,换取无限的利润。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在十九世纪的最初十年就曾透露,他们这样做的结果,鸦片的价格就按照他们预期的那样“获得上长”。

  这种放款,还和他们的汇兑业务扣在一起。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外国商人出借的款项,并不支付现金,而是开出由他们在本国的代理行号承兑的汇票。乾隆二十六年(一七七一),大行商潘振承为了支付英国商人的贷款,就曾经请求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以向伦敦代发汇票的形式给予贷款。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另一个大行商黎光远为了购买印度棉花,也曾请求东印度公司的账房,向孟加拉开发汇票作为贷款。这只是见于东印度公司现存档案之一、二事例,类似的情形,是所在多有的。接受这种贷款,就必然要接受由债主规定的汇率,从而债务人在利息负担之外,还必须承受汇率上的损失。

  外国商人对中国商人的放款,也曾受到清王朝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实际上是不发生效果的。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降,行商积欠外商债款经常在三、四百万两之间。在实行公行制度的八十二年间,无力偿还的债款总数约在一千六百五十万元以上。这些“用复利滚进的放款的积累”,不但是鸦片战争前中国对外贸易的一付重担,而且在鸦片战争后还成为英国侵略者勒索战争赔款的一个项目。

  

  四、贸易支配权的更迭

  

  在广州的对外贸易中,中外商人的相对地位,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些变化,标志着贸易支配权的更迭。

  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是具有一定独占权的官商,是以封建政权在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代理人的面貌而出现的。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以后,行商还进一步有了自己的组织——公行。它在对外贸易上的独占性质,更加显著。外有官府的支持,内有自己的组织的维护,广州对外贸易便可处于行商支配之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行商在和自己的主要对手——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接触中,由独立的商人逐渐转为受外国商人支配,甚至依附于外国商人的地位。

  这种支配权的更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贸易资金的周转。上面提到从十八世纪初期起,行商拖欠外国商人款项,逐渐成为经常的和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最初是由于贸易资金的周转。一方面,行商接受外商进口货物,议定价格以后,并不立即付款,往往要等到转售以后,才陆续给价。在外商回国之时,其未出售之货,则作价留与行商,一俟售出,即作为外商存款,按月起息。俟下次外商货到,一面结清旧欠,一面又交新货。这样循环下去,外商手中,始终存一笔行商的欠款,而且由于本外有利,利又作本,辗转积算,愈积愈多。另一方面,外国商人向行商购买丝、茶等出口货物,由订货到交舱,至少需时百日。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商人都是预付行商百分之五十到八十的货款,以便内地办货商人周转资金。这一笔预付货款,也往往积成行欠,而且也是愈积愈多,最后的结果是行商愈来愈依赖于外国商人,而失去原先的在对外贸易上的主动能力。这种现象,在十八世纪下半期已经相当明显,到了十九世纪初,更为严重。嘉庆十六年(一八一一),全体九家行商中,有六家新行商不能自立,需要东印度公司的借款维持。十七年至十八年,有五家行商相继赔累,由东印度公司设法补救。十九年,十家行商中,有七家濒于破产,也是由东印度公司先后筹款四十六万两,才得渡过难关。二十年,又有七家新行商向东印度公司求援,得到八万七千两的接济才免于破产。新一辈的行商,几乎完全依靠东印度公司,他们之是否免于破产,决定于公司的是否支持。当然,接受援助的行商,必须付出代价,这就是在付出重息以外,还得接受公司的监督,牺牲原来的独立地位。

  第二,关于商品价格的规定。在广州开关贸易以后,进出口商品价格,原来是由行商公同酌议。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虽然规定行商与外商公同议定价格,实际上“中国商品按什么价格出卖”,仍然“由公行来决定”。一直到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在价格的议定方面,中国行商还有相当的主动权。在很多场合中,外国商人不得不听从行商的议价。但是,在七十年代以后,行商破产开始增多,公行组织一度解散,商品议价的主动权逐渐从行商手中失去。八十年代中,中国的官方文件已经有这样的记载:外商与行商交易时,“临时定价,任意高下”,以致行商“亏本借贷”。八十年代以后,在东印度公司的档案中,也经常出现中国行商在规定入口商品价格方面,屈从于外商的事例。如乾隆五十二年(一七八七),行商要求降低进口哔叽和铅的价格,就以得不到东印度公司的同意而不能实现。嘉庆三年(一七九八),东印度公司在进口铅和锡的价格上,坚持铅价要提高,锡价要维持原状,虽然明知中国商人要亏本,也不让步。中国行商虽然表示了异议,但是没有效果,最后还是依了东印度公司的条件。嘉庆九年(一八○四),东印度公司又提高进口毛织品的价格,甚至威胁中国行商,如果不同意,就要降低中国工夫茶的价格。中国行商屈从了他们的决定,换来的仅仅是一个毛织品质量不降低的空洞保证。这只是见之于记载的少数事例,但是它足以说明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广州贸易中商品价格的决定权,已经开始旁落外国商人之手。

  第三,关于贸易份额的分配。在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开关贸易之初,广东官府曾规定“各处商人来广,务各照货投行”,即按商货类别投行买卖,原无所谓在行商中分配贸易份额的规定。外国商人在各行商之间进行份额之分配,大约开始于十八世纪后半期。七十年代起,进口份额的分配,开始发挥“维持”行商的作用。为了取得或保持份额,中国行商对外国商人的贸易条件,不得不曲意逢迎。嘉庆十四年(一八○九)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透露过这样的情况:原来“夷货到粤”,向系行商自行承办,“不致彼此多寡悬殊”,而“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拨,售卖内地。行商因其操分拨之权,曲意逢迎,希图多分货物,转售获利,而奸夷遂意为肥瘠”。在东印度公司的档案中,也透露了同样的情况。中国行商为了保证他的份额,不惜在商品价格上屈从于外国商人。上述乾隆五十二年行商之所以对哔叽价格的让步,主要是由于他们只关心“在本季度的进口中能保证自己的份额”。而嘉庆三年行商在锡价上的让步,也是为了得到份额上的保证。在清王朝的上层官僚中,也有人赞成这种办法,认为可以免去行商“垄断居奇,贱买贵卖,苦累夷人之弊”。这是本末倒置。在外商分配贸易份额的条件下,真正起“垄断居奇”作用的,只能是行商所“曲意逢迎”的外国商人。

  第四,关于交易方式的变化。在十九世纪以前,行商在与外商的交易中,尽管在商品的价格和贸易的份额方面,已经开始受到外国商人的制约,但是他与外国商人,仍然是独立的买卖双方。他在交易中,仍然保持独立的商人身份。尽管这时有些行商,由于资金不足,靠外国商人借款周转,他的所得,实际已近于中间人的经纪费,但是整个说来,行商仍能保持独立和主动的地位。然而,到了十九世纪初期,这种地位已明显地发生变化。新的一代行商,已开始实行代理推销、收取佣金的办法,把自己从独立的商人降为掮客和买办的地位。嘉庆十五年(一八一○),当过通事的行商谢嘉梧,“打破了百年的传统”,第一次按照固定的价格,为东印度公司专门推销羽纱。他所做的生意,完全在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的“指导和监督之下”。“他担任的角色,实际上是公司的掮客”。到了嘉庆二十四年(一八一九),这种推销办法,已经由羽纱推广到哔叽,由一个行商发展到许多行商。这一年,东印度公司以支付百分之三的佣金,委托行商代销哔叽的货值,达到十九万九千多两。以前东印度公司极力反对公行的垄断贸易,现在却掉过头来要求行商“垄断”他们的贸易,不过要在新的基础上,即他们的指导和监督之下,成为他们的“独家经纪人”。

  古老的中国行商,已经证明不是大英帝国垄断东方贸易的东印度公司的对手。然而严峻的考验还在后面。作为英国新兴工业资本开拓殖民地的重要工具、以代理行号为主体的散商,已经大规模地涌向中国,代替东印度公司成为英国扩张东方势力的急先锋。这些属于“第二代”的所谓“自由商人”,是从来不“照着中国人的告示做生意”的,“他们采取了进攻的态度”,并且“要达到想望中的空前扩张”。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东印度公司停止了在中国的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侵略者的撤退。相反,新的一代加紧了他们的步伐,中国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更加严重的入侵威胁。

  

  (三)中国与友邻国家的贸易和经济联系

  

  清王朝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友邻国家的贸易,加强了中国和友邻国家的经济联系,促进了和友邻国家人民的友好往来。

  

  一、陆路贸易

  

  中国西部和中亚细亚接壤。中国和中亚细亚的陆路贸易,有长期的历史。位于伊朗、阿富汗和中国之间的撒马尔汗和布哈拉,是中国和中亚一带友邻国家进行贸易的两个中心。在清朝以前,这两个地方经常有中国商人带来丝绸、宝石、麝香、大黄等物和伊朗、阿富汗以及印度等国商人进行贸易。清朝统治时期,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南北两侧的两条主要商道上,北路的吉昌,“店铺栉比,市衢宽敝”,“繁华富庶,甲于关外”。南路的莎车,“货若云屯,人若蜂聚”,成为当时对外贸的大城市。

  中国和西南诸邻国的陆路贸易,也有长久的历史。在西藏,以札什伦布为枢纽,有两条传统的国际商道。一条西向,经拉达克以至克什米尔。一条南向,经不丹以达孟加拉。西向的商道,要越渡拉克达的无数高山和急流,然而在十七世纪每年都有商队用三个月的时间,跋涉这条“经常需要攀附悬挂两山之间的绳索才能通过”的商道上。克什米尔人用西藏羊毛织成的披巾,为西藏人所喜爱,而西藏的特产麝香、茯苓、大黄以及著名的眼药猛迷郎(即黄连),则是克什米尔商人回程携带的主要货物。

  由札什伦布南向,是一条主要的商业孔道。在十七世纪中叶西向的商道受到阻滞以后,这条商道显得更加重要。十八世纪中,在这条商道上,除了尼泊尔、不丹和西藏的直接贸易以外,还有从孟加拉输入的棉花、皮革、烟草、染料、珍珠、珊瑚以及剪刀、眼镜一类日用品。由西藏输出的,则以岩盐、金砂、硼砂、麝香为大宗。远离海洋的西藏人,把珍珠、珊瑚看成是“最宝贵的珍饰”,而西藏出产的金砂,经由尼泊尔流入印度,也使尼泊尔享有黄金之国的盛名。

  在中国和中南半岛上的越南、暹罗与缅甸诸邻国的陆路贸易中,缅甸居于比较重要的地位。从云南的大理到缅甸的八莫,是几个世纪以来传统的商道。尽管在八莫和大理之间横着怒江和澜沧江,两江之间的海拔相差一千七百英尺,道路艰险,但是沿着这条商道的贸易却没有中断过。

  西南地区,到十八世纪中叶中缅发生冲突止,两国之间维持了将近百年的和平局面,贸易也得到相应的发展。这时运载生丝和其他货物到缅甸的商队,常常需用三、四百头公牛,有时使用马匹达两千只之多。

  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中缅发生战争,清王朝封闭了边境贸易。但民间贸易往来,并未完全停止。战争经历三年,边境“尚有市肆”。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两国恢复通商。这对缅甸的统治者,正是著名的雍籍牙王朝。缅甸的史学家认为:“在整个雍籍牙王朝期间,中国对缅甸的关系,一向很尊重,把缅甸当作一个平等的国家”。从而“中缅两国的贸易关系,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时中缅之间的商路和交易的商品,都有所扩大和增加。中国商人在原有的商道以外,又沿着阿瓦河用大船满载丝线、纸张、茶叶、果品以及各项什货,从云南境内运到缅甸京城,回程则载运棉花、食盐、羽毛和黑漆。黑漆运回中国,“经过掺和香料加工以后,便成为驰名的商品——中国油漆”。中国的文献中说,缅甸“仰给内地者,钢铁、锣、锅、绸缎、毡、布、磁器、烟、茶等物,至黄丝、针、线之类,需用尤亟。彼处所产珀玉、棉花、牙角、盐鱼,为内地商民所取资。”

  十九世纪初年,中缅陆路贸易又有进一步的扩大。中国输往缅甸的商品,如雄黄等不仅销于缅甸,而且由仰光出口,远销西亚和欧洲。在缅甸对中国的出口中,棉花和玉石已成为大宗商品。二十年代中期,由陆路运至中国的棉花,年达一千四百万磅,不仅供应云南,而且远销贵州、四川。由于棉花贸易的大量增加,三十年代的八莫,已经有了中国商人的棉花仓库,经常有五百名左右中国商人住在这个棉花贸易中心。至于玉石贸易,在它的极盛时期,居住缅甸的云南玉商达百余家。开采玉石的工人,多以千计。每年玉石产量,达数千石。缅甸古都阿摩罗补罗的一所中国庙宇中,还保留有五千个中国著名玉商的名字。

  中国自陆路以入越南,很早便见于历史记载。现在广西的友谊关,是两国人民传统的往来孔道。清朝初期,闽粤一带人民曾经大量移入越南。自北部的谅山至中部的广义,十四省中,都有他们的足迹。中越之间,也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商业联系。十八世纪中叶以后,广西与越南之间的陆路贸易更加频繁。当时内地赴越南贸易的商民,多从广西平而、水口两关和由村隘旱路出口。平而、水口两关商人,在越南之高凭镇牧马庯立市;由村隘来商,在谅山镇之驱驴庯立市。其中驱驴地方,为各处货物聚散之所。越南方面,还另在谅山镇属之花山添设店铺,招徕平而关出口商人。七十年代中,这些商道上往来的中国商人,经常数以百计。

  中国和暹罗的贸易,以海运为主。但陆路贸易,也有长期的历史。十七世纪中叶,暹罗的拍腊王朝和中国保持比较密切的联系。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之间,长期居住暹罗的华侨达到三千左右。当十九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入侵暹罗古都大城以北时,他们发现那里早已建立了中国的陆路贸易。中国商人克服了自然条件的严重障碍,开辟了通过缅甸掸邦进入暹罗的商道。暹罗境内的商道,可以到达难河上的难府和北部的重镇南邦。在这些山川险阻的商道上,中国商人每年从内地带来铜器、生丝、岩盐、锡箔、花边等日用品,然后又从暹罗把铜砂、象牙、兽角等货运回中国。这种历久不衰的陆路运输,曾被西方国家看成是历史的奇迹,它证明了和平贸易纽带的牢固。

  中国和东方邻国朝鲜的贸易,一向以陆路为主。在清朝统治全国以前,鸭绿江上的新义州和中江,图们江上的庆源和会宁,就是两国市易的传统口岸。中朝边境居民,一向“往来相善”,“或东或西,听民所往”。清朝入关以后,维持定期市易的办法。乾隆时期,会宁、庆源每逢开市,商人云集,中国商人前往会宁市易者,一次可达二百余名。市上交易的货物,从药材、纸张、毛皮、蔴布到牲畜、农具、食盐、渔产,极一时之盛。

  

  二、海上贸易

  

  中国和海上邻国的贸易,包括日本、朝鲜、琉球以及印度以东,伊里安岛、菲律宾群岛以西的大片地区。其中马来半岛、苏门答腊以东的南洋地区,海上贸易有比较显著的发展。有些地方则出现相对的衰落。

  

  日本、朝鲜、琉球

  

  中国和日本一衣带水,民间很早就有贸易往来。明末徐光启说:“日本自宋以前,常通贡市。元时来贡绝少,而市舶极盛”。中日之间的民间贸易,早在明朝以前,已经有所发展。

  清王朝建立之初,中日之间的贸易,有进一步的增进。当时清王朝为了鼓铸钱币的需要,每年从日本进口大量黄铜,中国输至日本的货物,则以绸缎、丝斤、食糖、药材为大宗。为经营这些贸易而开赴日本的商船迅速增加。在清王朝入关以前的十年间(一六三四——一六四四),平均每年赴日商船为五十七艘,一六八四年开海以后,五年之间(一六八四——一六八八),迅速上升到一百九十四艘(《华夷变态》上册、中册统计)。但是,铜的外流,引起了日本的忧虑。一六八八年德川幕府采取了限制的措施。中国国内产铜,也开始有所发展,因此中日之间的贸易,相应的减缩。到了十九世纪初期,两国间维持正常贸易的船只,没有超过十艘,较清初已大为减退。

  中国和朝鲜的民间贸易,原只限于陆路。清朝入关以前,对此一直严格执行。崇德二年(一六三七)规定:内地民人不但不许由海上前往朝鲜贸易,即使遇风漂至朝鲜境内,亦必解送回国。一直到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这种限制才稍有放宽。规定“内地商民船至朝鲜者,停其解京,除原禁货物外,听其发卖回籍”。虽然如此,中国民间的海上贸易,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发展。

  中国和琉球之间的民间贸易,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开放海禁以前,也是严格加以禁止。以后始略放宽限制。私人船只至琉球者,由政府发给执照,进行小量贸易。琉球输至中国者,多为海产;中国输至琉球者,多为农产。但是进出口的数量,都十分微小。一直到十九世纪初期,从琉球来到中国的船只,每年不过两、三只,最多到过五只,有时甚至一只也没有。

  

  印度、缅甸

  

  印度和中国之间的海上贸易,也有很长的历史。十四世纪以前,中国的海船是中印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南洋印度洋一线商旅,无不利用中国商船。十五世纪初期,从中国港口出发的大商船队,每年都来到印度西海岸的古里,装载客货。但是,在十五世纪三十年代以后,中印海上贸易逐渐趋于衰落。一直到十七世纪初期,才又在印度西海岸的果阿等地发现中国商人。但十五世纪的盛况,再也没有出现。

  缅甸在十九世纪以前,只有偶尔顺着缅甸南部丹那沙林沿岸而去的中国商人,还没有出现大量的海上贸易。一直到十九世纪以后,中缅在陆路贸易之外,才开始有较多的海上贸易。中国广东商人出现于缅甸中部古城阿瓦,是在十九世纪的二十年代,而第一个广东商人访问缅甸中部另一古城曼德勒,是在鸦片战争以后的一八六一年。

  

  马来半岛

  

  从马来半岛北去以至暹罗、越南,南去以至苏门答腊、爪哇,东去以至婆罗洲、菲律宾群岛,中国民间的海外贸易,在这一广大地区中,有比较显著的发展。

  马来半岛西岸的马六甲,早在唐朝就和中国发生贸易上的联系。明朝初年,中国商人已经大批来到这里。十六世纪初,葡萄牙殖民主义者入侵马六甲,中国商人在这里的贸易,受到很大的阻碍。十七世纪中叶,荷兰殖民主义者又取代了葡萄牙在南洋的地位,垄断了马六甲海峡的全部贸易。一六五九年荷兰殖民当局无理规定,通过马六甲海峡的中国商船,除了到邻近的苏门答腊岛上的亚齐以外,别的地方一概禁止前去。而这样一点“自由”,后来也为荷兰总督所剥夺。

  为了抵制荷兰殖民主义者的垄断,中国商人在十七世纪的后半期,纷纷从马六甲转向荷兰殖民势力尚未到达的柔佛、槟榔等地,开辟新的活动场所。马六甲的贸易,在十八世纪以后,逐渐萧条。

  柔佛在马来半岛的南端。在十六世纪,这里就是一个“通商于外”的地方。受荷兰殖民主义者排斥的中国商人,很自然地首先选择了这里。十七世纪六十年代,这里已成为南洋贸易的一个中心。中国商人从国内运来茶叶、烟草和陶瓷器皿,参加贸易的马来亚人不怕荷兰殖民主义者的报复,也纷纷把当地的产品卖给中国商人。清初禁海期间,贸易受到一些限制。一七二七年正式开放南洋贸易以后,广东商人又活跃起来。到了十八世纪中期,参加贸易的商人已由广东扩大到福建、浙江等省;参加贸易的商品,也由茶叶、陶器扩大到二蚕湖丝。在柔佛以外,整个半岛东岸的丁机奴、彭亨和吉兰单,通市不绝。

  槟榔是马来半岛西岸,马六甲以北的一个小岛。中国商人来到这里,大约是在十八世纪的八十年代。这时正当英国势力开始深入马来半岛。在英国入侵槟榔之前,这个岛上几乎没有居民,几年之中,中国侨民和当地的马来亚人开垦了四百英亩以上的土地。这些“勤苦而安稳”的中国人,从事“几乎所有的手工业和零售商业的绝大部分”。十八世纪终了之时,这里的华侨增加到三千人,他们中间,有木工、石工、铁工,还有从事种植的工人。他们为开发这个地方,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进入十九世纪以后,新加坡在马来半岛的商业地位急速上升,取代了马六甲、柔佛、槟榔,而成为南洋贸易的中心。

  新加坡是中国南海通印度洋必经之地,十九世纪初,英国殖民主义者以卑劣的手段据为殖民地。在其入侵初期,为了开辟新加坡与中国、暹罗、越南以至日本之间的直接贸易,曾经大量利用中国的帆船。每当“中国帆船来临的季节,新加坡的市场,便大大活跃起来”。一八二四年以后,开往新加坡的中国帆船迅速增加,最多一年达到二百五十只。往来于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货物,每次都在二百万元以上。这种情形,一直维持到鸦片战争。

  

  暹罗和越南

  

  暹罗和越南,处于中国和马来半岛之间,它们和中国的海上贸易,都至为密切。

  中国和暹罗的海上贸易,至迟在十五世纪初叶便已发生。十六世纪以至十七世纪,开始有所发展。中国商人去暹罗者,日益增多。十七世纪中叶,中国侨民长期定居暹罗者,已达三千人。首都大城有唐人区,商商繁盛,成为“远东最重要的贸易中心之一”。

  十八世纪以至十九世纪初,中暹两国民间海上贸易继续得到发展。十八世纪初叶,暹罗大米开始输入中国。这适应了中国封建王朝的需要,受到清廷的鼓励。到了十九世纪初,每年开往暹罗的中国商船,达到十八艘左右。从暹罗运来中国的货物,有大米、食糖、苏木、槟榔等,中国运往暹罗的,则有生丝、铜器以及各项杂品,“甚至和尚用的剃头刀,也从广东进口”。这个时候,曼谷的五十万人口中,有四十万是中国侨民,湄南河上的中国帆船,伸延达两英里以上。

  中国和越南的民间海上贸易,在明朝初年已经不乏记载。十六世纪后半期,由于中国商人入境增多,在靠近广南的发福,形成了一个专为中国贸易而设的市场。十七世纪以至十八世纪,这里成为印度支那的一个商业中心。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居住在这里的华侨达六千人。他们经营从宁波、厦门等地运来的茶叶、生丝、药材、纸张、布匹、瓷器和铜器等,有时还从日本运来货物,在这里行销。同时又把越南的货物,如象牙、槟榔、胡椒、燕窝、藤黄、牛角以及黄金等,运回中国。进入十九世纪以后,两国民间贸易,发展迅速。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开往越南的中国商船,年在百艘以上,共达两万多吨。一直到西方殖民主义势力侵占越南之前,中越贸易维持着顺利的发展。

  

  南洋群岛

  

  在苏门答腊和伊里安岛之间的南洋群岛,是中国商人海外贸易活动的主要地区。在这一片广大的海域中,几乎每一个岛上都有过中国商人的踪迹。其中苏门答腊、爪哇和加里曼丹,是三个贸易集中地。

  苏门答腊邻近马来半岛,在宋朝是古三佛齐国的所在地,“诸藩水道之要冲”,也是中国商船经常来往之处。一直到十七世纪,荷兰殖民主义者入侵爪哇,在雅加答建立了殖民政权以后,南洋贸易重心才由苏门答腊逐渐移到爪哇。这时中国商人在苏门答腊的活动,也由岛东南部的巨港,转到西北部荷兰势力所不及的港口亚齐。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开放海禁以后,每年都有十到十二只满载货物的商船由中国开来,中国商人不但出售货物,而且有时连船只也出让给本地商人,彼此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爪哇在苏门答腊东南,中国商人来到这里,可以上溯到公元九世纪。岛上西北角上的万丹,在明代已是中国商人和南海各地商人进行贸易的一个重要口岸。荷兰殖民主义者入侵爪哇以后,对中国商人的活动进行种种无理限制。但是,中国商人和当地居民的联系,仍然突破荷兰殖民主义者的阻挠,不断增长。一六一九年荷兰入侵时,雅加达的华侨不过四百,一七三三年增加到八万。这时从中国运载货物而来的船只,一年之中达到二十六艘,运茶达两万五千担。十九世纪初,中国商人在港口贸易之外,还亲赴内地向当地居民收购土产,同时供应居民迫切需要的食盐和其他进口物资。

  南洋群岛中的最大岛屿加里曼丹,也和中国有长期的贸易传统和经济联系。岛上南部的马辰和西部的坤甸、三发,都是华侨和中国商人的集中地区。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中国侨民在这里不仅从事贸易,而且进行采矿,为开发加里曼丹岛上的资源,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菲律宾

  

  中国和菲律宾的民间贸易往来,长期维持友好的关系。宋、元以降,中国商船不断来到菲律宾各岛,其中南部的苏禄和民都洛是两个贸易中心。一五七一年西班牙殖民主义者侵占吕宋以后,对中国贸易进行多方限制和排斥。一七一八年西班牙国王甚至下令禁止中国的主要出口商品丝绸进入菲律宾。但是,长期形成的经济联系,不是殖民主义者一纸命令所能禁止的。中国丝绸不仅为菲律宾人所喜爱,而且通过菲律宾,远航到墨西哥,受到广泛的欢迎。非律宾的华侨经济,也不顾西班牙殖民主义者的阻禁,仍然得到一定的发展。十八世纪四十年代,吕宋的华侨已经达到四万。在马尼拉的华侨区“巴里安”里,中国商人“在几条街上都有贩卖丝绸、瓷器和其他商品的大商店”。

  中菲的民间贸易受到西班牙殖民主义者的影响。传统的中菲贸易中心苏禄,自西班牙入侵以后,形势即大为改观。十九世纪初,中国开往苏禄的商船已寥寥可数,而曾经和中国发生过密切联系的棉兰老,也默默无闻。虽然马尼拉的贸易仍然有所发展,但南部大片地区的贸易,却从此衰落下去。

  

  三、华侨的海外活动

  

  中国与四邻国家的民间贸易,促进了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加强这种相互的经济关系上,华侨在海外的活动,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首先,中国和友邻国家海上贸易的工具——中国帆船,在增进中外经济的联系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造船和航海技术,在唐宋时期已很先进。帆船出海航行,也具有相当规模。明清时期,对民间出海贸易虽然横加限制,但出海商船,仍然有所增长。在十六世纪末叶,民间商船每年出海数目,约有一百三、四十只。到了十九世纪初期,则上升到三百只左右。另外,华侨在海外自制自有的帆船,这时大约在二百只以上。两者合计,当在五百只左右。每船平均吨位以三百计,共达十五万吨。这在当时是一个相当大的数目。

  中国商人在海外自制自有的帆船,不但经营中国的对外贸易,而且还经营侨居国家的海上贸易。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华侨在暹罗投资制造的帆船,已达一百三十六艘,其中有五十四艘从事暹罗与越南、马来亚以及爪哇之间的贸易。新加坡与越南之间的贸易,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有四分之三是由越南的华侨进行的。华侨经营的船业,和当地保持友好和密切的联系。暹罗华侨经营的船只,有的由暹罗人和华侨共同投资,有的由暹罗水手和华侨共同驾驶。

  清朝造船技术陷于停滞的状态,但华侨在国外打造的船只,推广了中国原有的先进造船技术。所造船只,船体坚实而造价低廉。十八世纪后期,加里曼丹的华侨打造一只五百八十吨的大帆船,只用去银币四千二百五十元,每吨造价七元多一点,这在当时其他国家中是找不到先例的。十九世纪初期,暹罗华侨打造的船只,每吨造价平均十五元,是当时东南亚各国最低的造价。毫无疑问,华侨的这些活动,对所在地造船业和航运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事实上,华侨推广比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并不限于造船一项。在农业垦植、农产品加工、矿业开采以及印刷和各种日用品的制造上,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对南洋各地的经济发展,起了促进的作用。在这方面,值得特别提出的是矿产的开采。

  南洋华侨在从事农业垦植之外,有很大一部分从事矿业开采。加里曼丹的金矿,马来亚、苏门答腊的锡矿以及缅甸的玉石开采,都吸引了大量的华侨劳动。在十九世纪以前,南洋各地从事矿山开采的华侨,不但有熟练的劳动,而且有比较先进的技术,无不受到当地的欢迎。十八世纪初,苏门答腊的土官就专门派人到中国南部各省,招聘中国工人参加邦加矿山的开采,因为中国矿工的开采技术,比他们自己的“臣民所用的原始方法要优越得多”。

  在华侨开发南洋矿业的历史中,以罗芳伯为首的广东籍华侨在加里曼丹的开矿活动,是特别值得重视的一页。

  加里曼丹的三发,是这个岛上金矿的主要产区。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前,这里还是一片荒野。一七七二年,一批广东籍华侨在嘉应州人罗芳伯的带领下,来到这里。他们筚路蓝缕,从事金矿的开采。一七七六年,他们在坤甸的东万律,成立了一个以罗芳伯为首的兰芳大总制。在这个大总制之下,矿区所有成员,对矿区的收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一矿区,都向当地矿权所有者缴纳一定的租金和人头税。由于它对内、对外都作了这样一些公平合理的措施,所以获得了一个顺利发展的环境。从一七七二年起,四十年间,他们在这里开发了三十多个金矿,使原来“长林丰草,广袤无垠”的三发,成为三万华侨和一万二千泰雅克人与马来亚人的聚居地,其中单是金矿工人,就有一万之多。而在数十里以外的沙喇蛮,从事金矿开采的工人则达到两万。三发和坤甸,也成为两个重要的商业城市。

  但是,华侨这一正当事业,却受到荷兰殖民主义者的百般迫害。他们先以所谓“收买”的名义,企图据矿产为己有,继则用武力进行压制,最后在一八八四年取消了兰芳大总制,扼杀了数万华侨历尽艰辛的创业。但是,存在了一百零八年的兰芳大总制,是十八世纪中国海外侨民的伟大创举。荷兰殖民主义者扼杀了它,总制取消了,金矿也随之废弃了,昔日繁荣的三发矿区,重新沦为穷困的荒野了。正如他们自己也不得不承认的那样,大总制的“取消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中国人口的减少,对婆罗洲(即加里曼丹)的发展,是一个几乎无法复元的打击”。

  荷兰殖民主义者摧残兰芳大总制,只是西方殖民主义者对南洋华侨经济进行排挤打击的一个事例。这种打击虽然无所不用其极,但是却破坏不了华侨和当地人民通过贸易和经济联系而建立起来的友谊。西方殖民主义者压制华侨经济的措施,往往受到当地人民的抵制而无法实现。十七世纪初,当荷兰殖民主义者侵占马辰的香料贸易,开始对中国商人进行排挤时,当地的泰雅克人就曾经给以反击。他们扣留了垄断香料贸易的荷兰商人,并杀死了一些横行霸道的海盗水手。随后,荷兰殖民主义者又对中国和暹罗两国商民在航运上的友好合作极端嫉视,先后在一六六四和一六八八两年中,连续使用武力进行威胁,要求暹罗当局不让华侨在暹罗船上服务,这个阴谋也因当地人民的反对而未能得逞。十七世纪中,荷兰殖民主义者入侵日本,先是想独占日本贸易,排挤中国。这个目的达不到,便采用海盗办法,对中国商船进行抢劫,但是,由于中日之间的友好关系,日本总是“使中国商船先归,计程已远”,然后才让荷兰船只启行。十七世纪五十年代,日本对荷兰的这种海盗行为,不止一次地进行抗议,甚至以停止贸易给以警告,终于使荷兰殖民主义者不得不停止对中国船只的截击。一七四一年,荷兰殖民主义者在雅加答对华侨进行血腥屠杀,幸存的中国人从雅加答大量移至东部爪哇,和“渴望打碎荷兰枷锁”的爪哇人联结在一起,对荷兰殖民主义者进行了顽强的抵抗。在东南亚各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斗争的历史上,留下了值得珍视的一页。

  菲律宾和爪哇的华侨,对西班牙、荷兰殖民主义者的多次野蛮屠杀,作了不屈不挠、可歌可泣的反抗!中国的封建王朝,对在海外为抵抗西方殖民主义者而艰苦斗争的广大侨民,不但不给予任何保护和支持,反而诬之为“匪”、为“盗”、为“海贼”、为“奸民”。把他们的英勇抗击行为,诬之为“在外洋生事”;把他们受到的迫害,诬之为“孽由自取”。在西方殖民主义者的笔下,受尽压迫的中国侨民,竟成了什么“侵略者”。他们诬蔑华侨“野蛮、卑劣”,“愚妄、苛细”,捏造和咀咒华侨的“恶行”,竟有四十四种之多,极尽歪曲诬蔑之能事。在他们看来,对至高无上的西方人有“反抗的倾向”,是大逆不道的“恶行”。但这正是千百万华侨和整个中华民族不甘屈服于外国压迫的可贵的反抗精神。中国人民以具有这种精神而感到自豪,并以其英勇的行动,载入世界进步的光辉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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