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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作者:黄朴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第一节 古今字

  何谓古今字?〈说文解字.谊〉:“人所宜也。”段玉裁注:“〈周礼.肆师〉注:

‘故书仪为义。’郑司农云:‘义读为仪。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按此则

谊、义古今字。周时作谊,汉时作义,皆今之仁义字也。其威仪字则周时作义,汉时作仪

;凡读经传者,不可不知古今字。古今无定时,周为古则汉为今,汉为古则晋宋为今,随

时异用者,谓之古今,非如今人所言古文、籀文为古字,小篆、隶书为今字也。云谊者,

人所宜,则许谓谊为仁义字,今俗分别为恩谊字,乃野书也。〈中庸〉云:‘仁者,人也

;义者,宜也。’是古训也。”。简言之,即凡表同一概念而古、今用“字”不同者,其

古者所用之字即为“古字”,今者所用之字即为“今字”。古与今,是相对概念,仅有时

序关系,并无时段限制。

  古、今字之例如:“陈阵、闲间、北背、彊强、县悬、罢疲、禽擒、臧藏、道导、竟

境、脩修、伯霸”,这些字前者为古字,后者为今字。古今字并存的问题,凡古籍皆有,

不唯独《孙子兵法》有之。古、今字之义(概念)并无区别,所以孙子写作《孙子兵法》

时,仅会使用其一,而不可能古、今并存。而因为“一字多义”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

古今字并存势将导致对文意的误解与曲解,故笔者在校正《孙子兵法》时,乃制定一规则

,即:“凡今本《孙子兵法》中有古今字并存者,一律取今字。若非古今字并存,即或单

有古字,或单有今字者,则仅依其字而不妄改。”,至于判定古今字的方法,则各〈论正

〉中自会论及,不赘言。

  古、今字并存的现象,今日《孙子兵法》之任一版本皆很严重。即使是孙星衍所校勘

过的《孙子兵法》(以下简称《孙校本》。)中,古今字“并存”的问题仍然存在。而若

再加上近年来出土的《竹简本》《孙子兵法》,那么古今字并存的问题更无疑是“雪上加

霜”了。而在孙星衍的《孙校本》〈孙子兵法.军争篇〉之:“劲者先,罢者后,其法十

一而至。”中,孙星衍校曰:“原本作疲,非也。杜佑云:‘罢音疲。’是其初所用字。

”又《孙校本》〈孙子兵法.作战篇〉之:“公家之费,破车罢马。”中,孙星衍校曰:

“《御览》费作用,非。罢作疲,俗字也。”,依引文可见孙氏认为在古今字的取舍上应

以古字为准,其所言之“是其初所用字”即为古字,而其所言之“俗字”即为今字。本来

这么做确无可非议,然而问题在于如果“必用”“其初所用字”,则由上引诸例字看来,

“五间”应作“五闲”,“强弱”应作“彊弱”,“大敌之擒”应作“大敌之禽”等等,

可是孙氏亦并未贯彻此原则,因此在他所校的《孙子兵法》中,古今字并存的问题仍然很

严重。且若欲尽复用“古字”,则或者应用“金文、籀文”更恰当些(因汉字在隶变时已

发生讹误,故有许多字已非“初所造字”之“符意”矣。)。〈庄子.外物〉:“荃者,

所以在鱼,得鱼而忘荃;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

吾安得夫忘言之人而与之言哉!”,故孙星衍失之矣。

  又除此之外,一些发语词,如“唯、惟”混用,今则皆作“唯”。而否定词“无、毋

”混用,今则亦仅取“无”字。至于其它非“古今字”,而实混用例,则〈论正〉会依其

情况而作出取舍,不赘言。

第二节 类义词

  何谓类义词?类义词,共含以下两项特点,但不须兼具两项特点:

  一.字与字之字义相近,混言、统言之则无别,析言之则有别,如“谨、慎”等即是

  二.同为某种类型之概念(按:此即为其交集。),而仅有程度上或型式上或方向性

上的差别,如“走、趋、赴”等即是。

  判别类义词的方法有以下诸项:

  一.凡类义词,皆可互训,亦皆可互代(互相替代使用)。

  二.凡为同一族之类义词必同一词性。

  三.类义词,常连用并举,如“谨言慎行”等即是。

  四.两类义词可成一词组,如“谨慎”即是。本书一律称之为类义词素复合词组。

  至于类义词的功用,读者看过〈论正〉即可明白。可以这么说:本书若无此一概念则

不成本书矣。

  本书校正规则之二:“凡竹简与今本所用字为类义词者,以竹简为主。”

第三节 词素易位

  “词素易位”分三种类型:一为同义词素易位,二为反义词素易位,三为类义词素易

位。所谓“易位”就是指一复合词中的两字互相调换其先后次序,今分项举例如下:

  一.“同义词素易位”:此与类义词一项近,因凡两类义词(字)合为一类义词素复

合词组(两字),则其所取之义乃是两字之“混言、统言”义,而非其“析言”义,故仍

是一义,亦即两字此时共用一义,是为同义。然此仅就动词及少数名词而言,一般的名词

性类义词素复合词组,其所代表之义往往即是代指其所代表之“类”或兼两义而有之。

  二.“反义词素易位”:“祸福”例,〈孙膑兵法.兵失〉:“兵不能见福祸于未形

,不知备者也。”此作“福祸”,〈孟子.公孙丑上〉:“祸福无不自己求之者。”此作

“祸福”,〈将苑.假权〉:“夫将者,人命之所悬也,成败之所系也,福祸之所倚也。

”此又作“福祸”。“得失”例,〈周易.系辞下传〉:“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因

贰以济民行,以明失得之报。”此作“失得”,〈黄帝四经.经法.道法〉:“道生法。

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此作“得失”,日后亦皆作“得失”而未再作“失

得”。“买卖”例,〈史记.平准书〉:“贾贵,或彊令民卖买之。”〈索隐〉注云:“

言苦其器恶而买卖也。”,《史记》此处作“卖买”而〈索隐〉作“买卖”;其并举例则

有〈史记.平准书〉:“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亦是“先卖后买”,而今皆言“买卖

”。

  三.“类义词素易位”:“琴瑟”例,〈礼记.中庸〉:“《诗》曰:妻子好合,如

鼓瑟琴。”郑玄注:“琴瑟声相应和也。”此《诗》作“瑟琴”,而郑玄注作“琴瑟”。

〈左传.昭公二十年〉:“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此作“琴瑟”

,〈晏子春秋.卷一.五〉:“琴瑟不张,钟鼓不陈。”此亦作“琴瑟”,今亦皆言“琴

瑟”。“章旗”例,〈银雀山汉简.尉缭子.兵令〉:“陈斧钺,饰章旗。……章旗相望

。”此作“章旗”,〈群书治要.尉缭子.兵令〉:“陈斧钺,饰章旗。”此亦作“章旗

”,而〈武经七书.尉缭子.兵令上〉:“陈之斧钺,饰之旗章。”则作“旗章”。“兼

并”例,〈逸周书.史记解〉:“诛战不休,并兼无亲。”;〈尉缭子.兵教下〉:“臣

闻人君有必胜之道,故能并兼广大。”;〈管子.轻重甲〉:“今欲调高下,分并财,散

积聚;不然,则世且并兼而无止。”;〈史记.秦始皇本纪〉:“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

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此等皆作“并兼”,而今言“兼并”,余例尚多,各

篇〈论正〉皆视需要而举,不赘引。(按:当词序牵涉到修辞,如顶真之类时,其词序往

往即非常态,而是例外。推测:或者有些词素易位之现象即源出于此,亦未可知。)

  本书校正规则之三:“凡竹简与今本有词素易位现象者,以竹简为主。”

第四节 者则

  “者则”此二字古音并不相近,亦非类义,词性又不相同,然而古今版本书籍中多有

两字互替互代之现象存在。而仅以本书所引诸资料、版本之差异,亦可见此现象之繁且多

,故专立一节以明之,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今本妄增“者”字,或妄增“则”字,或同时增加两字,此情况往往发生于句与

句之间。

  二.今本妄减“者”字,或妄减“则”字。

  三.今本以“者”代“则”。

  四.今本以“则”代“者”。

  五.今本混而用之,即指在同一种连续句式下,混用此两字。此例本书少见,或者没

有,但下文仍将举例,以示此二字混用之情况。

  今以其它古籍为例,分项举例如下(按:以上文之序号为其类型标志,又这理的古今

本亦是相对而言):

  一.马王堆帛书甲、乙本〈道德经.道经〉:“夫乐杀人,不可以得志于天下矣。”

,唐.景龙二年易州龙兴观《道德经》碑作:“夫乐煞者,不可得志于天下。”此增“者

”字,〈群书治要.老子.道经〉作:“夫乐杀人者,则不可得志于天下矣。”此增“者

、则”两字。〈定州汉简.论语〉:“子曰:巧言,乱德;小不忍,乱大谋。”,今本〈

论语.卫灵公〉作:“子曰:巧言,乱德;小不忍,则乱大谋。”此增“则”字。又〈群

书治要.老子.道经〉:“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知足者富,强

行者则有志,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妄者寿。”此句之“强行者则有志”一句增“者、则

”两字,而其古本之例,请见下一例。

  二.马王堆帛书甲本〈道德经.道经〉:“知人□□□,□□□□□,□□者有力也

,自胜者□□,□□□□也,强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久也,死而不忘者寿也。”,马

王堆帛书乙本〈道德经.道经〉:“知人者知也,自知者明也,胜人者有力也,自胜者强

也,知足者富也,强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久也,死而不忘者寿也。”,唐.景龙二年

易州龙兴观《道德经》碑作:“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有力,自胜者强,知足者富,

强行有志,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其“强行有志”句减“者”字。

  三.缺。(按:〈论正〉中多有此例。)

  四.缺。(按:〈论正〉中多有此例。)

  五.〈鹖冠子.近迭〉:“地大者国实,民众者兵强,兵强者先得意于天下。”,〈

史记.李斯列传〉有:“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彊则士勇。”此句之“兵彊

则士勇”之“则”原亦应作“者”,是其混用例。〈银雀山汉简.尉缭子.兵权〉:“以

槫胜,力分者弱,心疑者北。”,今本〈尉缭子.攻权〉作:“国以专胜,力分者弱,心

疑者背。”,而〈淮南子.兵略〉作:“兵静则固,专一则威,分决则勇,心疑则北,力

分者弱。”其“心疑则北”应作“心疑者北”,或其“力分者弱”应同上之句式作“力分

则弱”,此皆是其混用例。

  本书校正规则之四:“凡今本之用法与竹简相悖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从竹简。

第五节 以而

  “以、而”,类义词,故此节之内容本应置于第二节言之,然因此亦古今版本差异之

大宗,且此二字与一般之类义词大异其趣,所谓大异其趣除指其词性外,更指此二字若互

代则鲜少有不影响该文文意者,故亦专立一节以明之,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今本妄增“以”字,或妄增“而”字。此情形一般又与“可”字搭配,形成“可

以、可而”二语,然《孙子兵法》中之“可以”并非白话之“可以”,故此情况一发生,

往往就会对其文意之理解产生影响,一般将导致误解与曲解。此与第二种情况同。

  二.今本妄减“以”字,或妄减“而”字。

  三.今本以“以”代“而”。

  四.今本以“而”代“以”。

  五.混用或者并举两字,此情况就笔者所见只发生于两句句式相同者身上。

  今以其它古籍为例,分项举例如下(按:以上文之序号为其类型标志,又这理的古今

本亦是相对而言):

  一.缺。(按:〈论正〉中多有此例。)

  二.马王堆帛书甲、乙本〈道德经.道经〉:“夫乐杀人,不可以得志于天下矣。”

,〈群书治要.老子.道经〉作:“夫乐杀人者,则不可得志于天下矣。”而唐.景龙二

年易州龙兴观《道德经》碑作:“夫乐煞者,不可得志于天下。”此是减“以”字。马王

堆帛书甲本〈道德经.德经〉:“不出于户,以知天下;不规于牖,以知天道。”,马王

堆帛书乙本〈道德经.德经〉:“不出于户,以知天下,不规于□,□知天道。”,〈群

书治要.老子.德经〉:“不出户,以知天下;不窥牖,以见天道。”而今本〈道德经.

四十七章〉作:“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此是减“以”字。

  三.缺。(按:〈论正〉中多有此例。)

  四.〈银雀山汉简.晏子春秋〉:“不修(顺)怒以危国。”,今本〈晏子春秋.卷

三.十七〉作:“不修怒而危国。”此是以“而”代“以”。〈逸周书.官人解〉:“临

之以利以观其不贪。”,〈将苑.知人性〉作:“临之以利而观其廉(廉即不贪)。”此

是以“而”代“以”。〈群书治要.六韬.文韬〉:“六曰:为雕文刻镂、技巧华饰,‘

以’伤农事,王者必禁之。”,今本〈六韬.文韬.上贤〉:“六曰:为雕文刻镂,技巧

华饰,‘而’伤农事,王者必禁。”此亦是以“而”代“以”。〈管子.水地〉:“夫玉

,温润以泽,仁也。”,〈荀子.法行〉:“温润而泽,仁也。”,〈说文解字.玉〉:

“润泽以温,仁之方也。”此或可称为代而又代例。(按:“以□代□”之语,乃以前者

为主,而不涉其演变规律,故云以后者代前者。)

  五.〈孙膑兵法.善者〉:“我饱食‘而’侍(待)其饥也,安处‘以’侍(待)其

劳也,正静‘以’侍(待)其动也。”;〈周易.同人.彖传〉:“文明以健,中正而应

。”;〈周易.系辞上传〉:“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知(智)。”;〈淮南子

.原道〉:“得以利者不能誉,用而败者不能非。”;〈孟子.告子下〉:“秦楚之王悦

于利,‘以’罢三军之师。...秦楚之王悦于仁义,‘而’罢三军之师。”;〈战国纵

横家书.十六〉:“异日者,秦在河西,晋国去粱(梁)千里,有河、山‘以’阑之,有

周、韩‘而’间之。”;〈战国纵横家书.五〉:“孝如增参(曾参),乃不离亲,不足

‘而’益国。信如犀星(尾生),乃不延(诞),不足‘而’益国。廉如相夷(伯夷),

乃不窃,不足‘以’益国。”此皆是其混用例。

  本书之例亦可举一如下: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不可取于鬼神,不可以象于事也。”魏征引曹操注曰:

“不可祷祀以求也。不可以事类求也。”《孙校本》:“不可取于鬼神,不可象于事。”

引曹操注曰:“不可以祷祀而求,亦不可以事类而求也。”此是既增又减且代例。

  本书校正规则之五:“凡今本之用法与竹简相悖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从竹简。

第六节 资料结构

  本节拟对十三篇〈论正〉所用资料及其方式作一介绍,分述如下:

  一.十三篇每篇〈论正〉之多少视情况而定。

  二.每一〈论正〉对原文之分割以整体性与便利性两点为取舍依据。

  三.每一〈论正〉所用资料分为“版本资料类”与“征引资料类”两种。“版本资料

类”之资料计有《竹简本》、《晋残本》、《曹注本》、《会注本》、《武经本》、《四

库本》、《孙校本》七种版本,即:

  一.《竹简本》即银雀山汉墓出土之竹简《孙子兵法》,取自文物出版社出版之《银

雀山汉墓竹简.壹》。

  二.《晋残本》又称六朝钞本旧注孙子断片,取自《孙子集成》卷一。

  三.《曹注本》即南宋孝宗刊本影刻的《魏武帝注孙子》之简称。

  四.《会注本》即南宋宁宗刊本《十一家注孙子》之简称。

  五.《武经本》即南宋光宗《武经七书》之《孙子兵法》,取自台湾商务印书馆《武

经七书》影版,简称《武经本》。

  六.《四库本》取自文渊阁〈四库全书.兵部类.孙子兵法〉。

  七.《孙校本》即孙星衍校本,取自大孚书局版《孙子兵法读本》。

  除《竹简本》、《晋残本》在引用时,单独列项外,其余五本则当其所引之文皆同时

,则云“五本皆作”,若有四本相同,则云“四本皆作”后并单独列出与此四本相异之名

,如此即知“四本”之所指。“三本皆作”之理同上,三本以下则直列其版本名称。其例

如下:

  〈计篇.论正.三〉:

三.“道者:令民与上同意者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民弗诡也。”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道者:令民与上同意者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民弗诡也。”

  三本皆作:“道者:令民与上同意,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畏危也。”,《会注

本》作:“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畏危。”,《孙校本》

余同此异,作:“而民不畏危”。

  所谓“余同此异”即指其文除“此异”后所引之文外,余文皆同前面之引文。而此例

中之三本自是指“《曹注本》、《武经本》、《四库本》”三本而言,余可类推,不赘言

  又本书中有所谓“今本”、《通行本》之说,此二者名异实同,一般即是就市面上之

《通行本》而言,亦即前七种版本除《竹简本》、《晋残本》外,其余五种版本若亦为某

一今译家所采用且流通于市面,则亦可名之为《通行本》或今本。

  “征引资料类”,原本除北宋之《太平御览》外,只收唐朝以前诸文献所征引之《孙

子兵法》之只言片语;后因有些资料虽非引自《孙子兵法》,然而却对其文意的理解有所

帮助,或与其文意有所关联,又因此等资料实在不多,故笔者为求节省空间与时间,遂自

坏体例的将这些资料一并纳入“征引资料类”中。“征引资料类”除《太平御览》及《孙

子兵法》十一家注文中之宋人注外(按:此两者皆归于“北宋时期”,其“北宋”是纯就

《太平御览》而言。),其余之资料皆来自唐朝及其以前之古籍文献,不符此时限者一律

不收。而为求方便论述起见,故笔者将诸文献资料粗分为:“先秦时期”、“两汉时期”

、“魏晋时期”、“隋唐时期”及“北宋时期”共计五个时段。其所引用之资料形态,举

下例以资说明:

  〈三国志.魏书.王昶传〉:“(王昶)又着兵书十余篇,言奇正之用,青龙中奏之

。”裴松之注:“《孙子兵法》:‘兵以正合,以奇胜。奇正还相生,若循环之无端。’

”此为原文,而在“征引资料类”中其属于“魏晋时期”之资料,引作〈三国志.魏书.

王昶传〉:“(王昶)又着兵书十余篇,言奇正之用。”裴松之注引《孙子兵法》曰:“

兵以正合,以奇胜;奇正还相生,若循环之无端。”,其它引文之引用方式皆如此例,不

赘言。

  今将主要征引书籍依五个时段简介如下:

  一.“先秦时期”:

《周易》

《六韬》

《三略》

《周礼》

《司马法》

《道德经》

《晏子春秋》

《左传》

《文子》

《吴子》

《墨子》

《管子》

《谷梁传》

《鬼谷子》

《孙膑兵法》

《尉缭子》

《商君书》

《黄帝四经》

《黄帝内经》

《荀子》

《韩非子》

《鹖冠子》

《吕氏春秋》

《战国策》

二.“两汉时期”:

《史记》

《淮南子》

《汉书》

《周礼》东汉.郑玄注

《潜夫论》

《吴越春秋》

《越绝书》

三.“魏晋时期”:

《孙子兵法》曹操注、梁.孟氏注

《将苑》

《左传》西晋.杜预〈集解〉

《三国志》

《三国志》南朝宋.裴松之注

《史记》南朝宋.裴骃〈集解〉

《世说新语》南朝梁.刘孝标注

《抱朴子》

《刘昼子》

《后汉书》

四.“隋唐时期”:

《唐李问对》全名为《唐太宗李卫公问对》简称《唐李问对》。

《史记》唐.张守节〈正义〉

《史记》唐.司马贞〈索隐〉

《毛诗》唐.孔颖达疏

《左传》唐.孔颖达疏

《周礼》唐.贾公彦疏

《管子》唐.房玄龄注,一称尹知章注。本书一律以房玄龄注视之,无特殊原因,不

涉考证,仅为一致便利耳。

《荀子》唐.杨倞注

《汉书》唐.颜师古注

《后汉书》唐.李贤注

《昭明文选》唐.李善、五臣注。若无可靠资料,则本书一律以李善注视之。附带一

说的是,李善注常有误引例,如将《孙子兵法》之文当成是孙卿子(荀卿)或《司马法》

之言,凡此则笔者皆于其上加以“误引”两字。

《长短经》及唐.赵蕤自注

《初学记》及唐.徐坚自注

《群书治要》之〈孙子兵法〉

《北堂书钞》之〈武功部〉,因笔者所见之版本为《四库全书》本,此本已失其真,

故不采其虞世南自注。

《艺文类聚》之〈武部〉

《长短经》

《龙筋凤髓判》

《太白阴经》

《通典》之〈兵典〉

《孙子兵法》杜佑注、李筌注、杜牧注、陈皞注、贾林注

五.“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之〈兵部〉

《孙子兵法》梅尧臣注、王皙注、何氏注、张预注

 

 

  以上即为“征引资料类”文献之简介。

第七节 孙子文理

  因本书采用理校,故必涉及孙子之文理。然而本节并不打算将其文理尽数列出,今仅

举其较为重要者,稍作分析如下:

  一.大结构之文理,其例为:

  〈计篇〉:“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

之近。故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桡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

”此“能、用、近、远”同一句式,视为一组,其数为“四”。“利、乱、实、强、怒”

同一句式,视为一组,其数为“五”。“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同一句式,视为一组,其

数为二而一。

  〈势篇〉:“终而复始,日月是也;死而复生,四时是也。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

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

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奇正还相生,如环之无端,孰能穷之?”此“日月”

是二而一,次“四时”,“五声、五色、五味”即五行也。故此章法为“日月、四时、五

行”。

  〈实虚篇〉:“兵无成势,无恒形,能与敌化,之谓神。五行无恒胜,四时无常立;

日有短长,月有死生。”此“日、月”亦是二而一,其章法为“五行、四时、日月”。

  〈九变篇〉:“凡用兵之法:绝地无留,衢地合交,覆地无舍,围地则谋,死地则战

。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令有所不行。”此“绝、衢、

覆、围、死”同一句式,视为一组,其数为“五”。此“途、军、城、地”同一句式,视

为一组,其数为“四”。非违背上九变,则不“君令有所不行”,故此变与前九变之范畴

或者说立意不同,故单独成一项,有统领前九变之意,其数为一。

  由上引诸例可知,孙子之篇章文理即为“四、五、一”或“五、四、一”,“一”又

可分为“二”,往往起总承“四、五”之功。又由〈势〉、〈实虚〉两篇可知,此文理即

是将“日月、四时、五行”之结构化入章法而来,〈九地篇〉之九地“散、轻、争、交、

衢、重、覆、围、死”后又加一“穷地”之理亦在于此。

  二.小结构之文理:孙子凡归类,则好用五,或言“有五”或不言“有五”,然实虚

皆是五,故其文虽不言“有五”而竹简实有五者,一律从之。其例有:

〈计篇〉:“地者:高下、广狭、远近、险易、死生也。”

〈行军篇〉:“绝涧遇:天井、天牢、天罗、天陷、天隙,必亟去之,勿近也。”

〈用间篇〉:“凡军之所欲击,城之所欲攻,人之所欲杀:必先知其守将、左右、谒

者、门者、舍人之姓名。”

  此是约略举例,若有必要,则各〈论正〉自会举例以证何谓孙子之文理,非如此,则

所谓“理校”亦不过是“主观之猜想”耳,焉可谓之“理”。

第八节 校勘规则

  本节之内容为上述诸节中所论述之校正规则之总整理,上所不载者亦录之于下:

  一.“凡今本《孙子兵法》中有古今字并存者,一律取今字。若非古今字并存,即或

单有古字,或单有今字者,则仅依其字而不妄改。”

  二.“凡竹简与今本所用字为类义词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以竹简为主。”

  三.“凡竹简与今本有词素易位现象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以竹简为主。”

  四.“凡今本‘者、则’之用法与竹简相悖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从竹简。”

  五.“凡今本‘以、而’之用法与竹简相悖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从竹简。”

  六.“凡今本之文字与竹简相异,且又系与避讳有关或相合者,一律从竹简,亦即《

论正本》不避讳。”

  七.“〈论正〉以《竹简本》为主,无底本。”(按:无底本之意,读者读完此书便

可知之,不赘言。)

  八.“本书采用理校,所谓的理校只有在某书确为某人一手所成时方可为之,否则即

无所谓‘文理’可言。亦即本书以春秋末期时人‘孙武子’为《孙子兵法》之唯一著作人

。”(按:理校分事理及文理两种,此处系针对文理一项而言。)

  九.“凡竹简之项目为五,而今本或其它之资料不作五项者,一律从竹简。”(按:

此点本应隶属于第八点,然孙子言数却不一定“都取五”,只不过以五为大宗,故有此一

规则。)

  十.“凡竹简之文与今本有非常大之差距,却又残文严重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不强

行加以复原,亦即暂从今本。”

  十一.“凡所征引书籍之文字与今本《孙子兵法》有所差异者,该书之成书时间越早

,其同例之数目越多,且与孙子之文理合者,则即使竹简缺文,亦从诸征引文字校正。”

  以上即为本书之十一大校勘规则,至于其它百般古今之差异,则〈论正〉会视其情况

而定,因其皆非大宗,故略而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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