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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变篇
作者:黄朴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孙子曰:

  凡用兵之法:〔一〕绝地无留,衢地合交,覆地无舍,围地则谋,死地则战。〔二〕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令有所不行。〔三〕故将通于九变之利,知用兵矣。将不通于九变之利,虽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四〕治兵不知九变之术,虽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五〕

  是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故务可伸;杂于害,故患可解也。〔六〕是故,屈诸侯以害,役诸侯以业,趋诸侯以利。〔七〕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之;无恃其不攻,恃吾不可攻也。〔八〕

  故将有五危:必死可杀,必生可虏,忿速可侮,洁廉可辱,爱民可烦。〔九〕凡此五者,将之过也,用兵之灾也。覆军杀将,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十〕

 

 

*************〈孙子兵法论正〉*************

一.“孙子曰:

   凡用兵之法:”

版本资料类:

  五本皆作:“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军,合军聚众。”

隋唐时期:

  〈艺文类聚.武部.将帅〉引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将受令于君。”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

正文:

  〈九变篇〉虽无全简,但却有半全简,如“利,故务可信;杂于害,故忧患可”前有

上编绳之迹,又“攻”与“地有所不争”中有中编绳之迹,而〈论正.二〉之“地则战”

下则有下编绳之迹,笔者经由这些资料及〈九变篇〉其它残简测得,本篇一全简应为廿八

字左右,误差不会太大。而“地则战”既为一简之末,则知扣除“绝地无留,衢地合交,

覆地无舍,围地则谋,死地则战。”二十字,应尚余八字左右。而数“孙子曰凡用兵之法

”则恰为八字,且以“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八字起首者,尚有〈作战篇〉、〈谋攻篇〉

及〈军争篇〉,故知此为十三篇常法,所以可以肯定此处之八字空缺必是此八字。如此看

来,则此段即无“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九字。且若将此九字置于此段则文意不通,推

究始作俑者之意,或许是因“泛地无舍”与“交和而舍”皆有“舍”字,故将〈军争篇〉

之“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九字重出于本篇。今据文意及《竹简本》缺字数删之。

 

二.“绝地无留,衢地合交,覆地无舍,围地则谋,死地则战。”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瞿(衢)地...地则战。”

  四本皆作:“圮地无舍,衢地合交,绝地无留,围地则谋,死地则战。”,而《会注

本》“衢地合交”作“衢地交合”。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鬼谷子.内揵〉:“善变者:审知地势,乃通于天,以化四时,使鬼神,合于阴阳

,而牧人民。”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圮地无舍,衢地合交,绝地无留,围地无谋,死地则战。

正文:

  由竹简之“衢地...地则战”及〈论正.一〉之推论可知,此处实有“绝地无留,

衢地合交,覆地无舍,围地则谋,死地则战。”此五句。而《御览》之“围地无谋”其于

文意不通,显系承“无舍”、“无留”而误,且〈九地篇〉亦有“围地则谋”之语,可见

《御览》之文系传抄遗误。又“衢地合交”一作“衢地交合”,审〈九地篇〉亦有“衢地

则合交”之语,故知“衢地交合”误矣;又余理可参〈九地篇.论正.廿五〉,不赘言。

  至于此处之“覆地无舍”一句,因其更改之理由已详论于〈九地篇〉,故不赘言。然

则何谓“无舍”?〈史记.李斯列传〉:“夫不能行圣人之术,则舍为天下役何事哉?可

不哀邪!”〈索隐〉:“舍,犹废也,止也。”而;〈史记.天官书〉:“以其舍命国。

”〈正义〉注云:“舍,所止宿也。命,名也。”;〈史记.律书〉:“七正二十八舍。

”〈索隐〉注云:“舍,止也。宿,次也。言日月五星运行,或舍于二十八次之分也。”

及〈汉书.高帝纪〉:“遂西入咸阳,欲止宫休舍。”颜师古注:“舍,息也,于殿中休

息也。一曰:舍,谓屋舍也。”此皆训“舍”为“止、息”义,而〈九地篇〉则有言:“

覆地则行”而“无止”正是“则行”之另一说法,又〈司马法.严位〉:“‘舍’谨甲兵

,‘行’慎行列,战谨进止。”是“舍与行”对言,而〈势篇〉:“方则止,圆则行”则

是“止与行”对言。故知此处之“无舍”即“无止”之意。又何以此处五句之排列为“覆

地无舍,衢地合交,绝地无留,围地则谋,死地则战”?然则此五者之排列是否亦有层次

之关系?此由“围地则谋,死地则战”二者观之,可知至少此二者有依其重要性排列,致

于其余三者是否亦有层次关系,虽然仅由其文意观之,此理已不言而喻,然为慎重起见,

亦详论如下。

  此篇名为〈九变〉,然却有“十变”,此事一直困惑许多学者。而在竹简尚未出土前

,因为《孙子兵法》在所有的版本中,其〈九变篇〉皆次于〈军争篇〉之下,且其篇首皆

由“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起始,故造成了不少误解,如:一.

“九变”之“前五变”实〈九地篇〉之错简,应移〈军争篇〉之“饵兵勿食,归师勿遏,

围师必阙,穷寇勿迫”四句于此,如此相加则其数正为九。二.承上一论,则更有甚者认

为〈九变篇〉根本不存在,系后世之“浅人”从庞大的〈九地篇〉中移植出来的。第一点

由竹简有“衢地”及“地则战”一事即已不攻自破,第二点自亦随之瓦解。虽然这两种说

法,荒诞已极,然而无可否认的却曾为多数学者所接受。此处提及此事,是欲说明:

  一.九变之“九”乃实数,亦即九变确有所指。

  二.据孙子之文理,则此处必分为“四五一”或“五四一”之句式,而观其句式亦正

是“五四一”之句式。所谓五指的自然是“绝地无留,衢地合交,覆地无舍,围地则谋,

死地则战”五句“四字一句”之句式,所谓的四指的自然是“有所不”的句式,然而读者

不免会问:“‘有所不’的句式明明有五,何以言四?”盖“君令有所不行”一句乃是指

在君主的命令违反“绝地无留,衢地合交,覆地无舍,围地则谋,死地则战。途有所不由

,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九项”用兵之法时,才可以不执行的。这自

然是因为违反此九项用兵之法会使军队受到严重伤害的缘故。也就是说“君令有所不行”

虽然仍是“一变”,但其变却植基于“前九变”,因此两者的立足点已不相同。所以“君

令有所不行”系起总结之用,是“一”而非“五之一”,其地位正与“九地”之“穷地”

相同。而“九地”既有层次,则以此推知此处亦应有层次。则此五句依照〈九地篇〉中“

九地”的“散、轻、争、交或绝、衢、重、覆、围、死”,此一由小到大所组成的层次可

知,此处的“绝地无留”应置于“衢地合交”之前,而“覆地无舍”则应置于“衢地合交

”之后。而〈论正.一〉已言“将受命于军,合军聚众”九字,系因“泛地无舍”即今“

覆地无舍”一句之“舍”字而误增。故由“九地”的层次中可知“覆地无舍”与“绝地无

留”应互调其位。由此观之,则可知此段与前段之错误,其起因即在于将这两地误置其位

的缘故。(按:“绝地”系与“交地”对言,此论可见〈九地篇.论正.廿一〉。又由系

统观可知,〈九地篇〉中仅有“绝地”之定义,而其“绝地”之策略却于〈九变篇〉言之

,此理即在于欲将两篇结为一系统之故,此又与〈形〉、〈势〉之结尾句及〈势〉、〈实

虚〉中皆有“日月、四时、五行”之功用同。)

 

三.“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令有所不行。”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攻,地有所不争...。”

  三本皆作:“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军命有所不受。

”,而《会注本》、《孙校本》之“途”字皆作“涂”字。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四变〉:“〔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令有..

.徐(途)之所不由者,曰:浅入则前事不信,深入则后利不接。动则不利,立则囚。如

此者...军之所不击者,曰:两军交和而舍,计吾力足以破其军,权其将。远计之,有

奇势...。如此者,军唯(虽)可击,弗击也。城之所不攻者,曰:计吾力足以拔之,

拔之而不及利于前,得之而后弗...于前,利得而城自降,利不得而不为害于后。若此

者,城唯(虽)可攻,弗攻也。地之所不争者,曰:山谷水□,无能生者,□□□而□□

...虚。如此者,弗争〔也〕。君令有所不行者,君令有反此四变者,则弗行也。..

.行也,事...〔将通于此四〕变者,则智(知)用兵矣。”

  〈公羊传.襄公十九年〉:“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

魏晋时期:

  曹操注:“苟便于事,不拘于君命也。”

  〈将苑.假权〉:“故孙武曰:‘将之出,君命有所不受。’”

  〈三国志.魏书.陈泰传〉:“孙子曰:‘兵有所不击,地有所不守。’盖小有所失

而大有所全故也。”

隋唐时期:

  〈唐李问对.卷上〉:“兵不豫言,君命有所不受,此将之所自出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凡用兵之法,君命有所不受。”

  〈艺文类聚.武部.将帅〉引孙子曰:“涂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

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受。”

  〈南齐书.张欣泰列传〉:“兵法云: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

  〈通典.兵五〉:“城有所不攻。”

  〈通典.兵十二〉:“涂(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地有所不争也。”

  〈长短经.出军〉:“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

  〈太白阴经.卷二.地势篇〉:“是故,城有所不攻,计不合也。地有所不受,未见

利也。君命有所不听,不便事也。”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涂(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

争,君命有所不受。”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城有所不攻。”

正文:

  “涂”“途”者,古今字也,如:〈论语.阳货〉:“遇诸涂。”《经典释文》:“

涂,字当作途。”,又〈释名.释道〉:“涂(途),度也,人所由得通度也。”之途亦

作涂。而据李孝定〈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论丛.从六书的观点看甲骨文字〉一节所言:“《

说文》无途字,《新附》才有涂字,训泥,《玉篇》才将涂字训为道路,在《说文》以前

的文献里,虽有用道途一义的例子,但所见都是后世的传抄本,其字究竟作途?作涂?.

..甚或还有其他的写法,我们无由悬揣,根据《说文》和《玉篇》的纪录,可见道涂一

义,是一个相当晚出的字。”以此观之,则〈四变〉篇之“徐”字究应认为是“途”之本

字或者是本无其字的假借字又或是本有其字的通假字,实难加以判定,而“涂”字虽排除

了“本字”的可能,但仍然无法确定其是假借字或通假字。更甚者,它可能用的是引伸义

;而此处唯一可确定的是涂、途两字为古今字。而今依本书所定之规则,故作“途有所不

由”为是。(按:〈孙膑兵法.五度九夺〉:“三曰取津。四曰取涂(途)。五曰取险。

”及马王堆帛书《要》:“吾求其德而已,吾与史巫同涂(途)而殊归者也。”及《管子

》、《商君书》中之途即多写作涂,恰是“其他写法”之例。自然,涂亦有可能是涂之通

假,但更大的可能则是涂、涂为古今字。)

  至于“君命有所不受”何以《论正本》作“君令有所不行”?此句虽然竹简缺文,以

致无从比对;然由〈四变〉中俱有“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

,君令有所不行。”五句看来,则今本之“君命有所不受”实应作“君令有所不行”。

  〈说文解字.命〉:“使也。从口令。”段玉裁注:“令者发号也,君事也。非君而

口使之是亦令也。故曰:命者,天之令也。”而〈说文解字.令〉:“发号也。”段玉裁

注:“引申为律令。”因此所谓的“命”也就是此次用兵的最终“目的”,是君王“亲自

”对将领“面受机宜”且“不可轻易变更”的;而所谓的“令”则是为达此“命”而于其

“过程中”所下的“命令”,是“间接”的,此理由〈说苑.奉使〉:“《春秋》之辞,

有相反者四:...既曰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矣;又曰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

者何也?曰此四者各止其科,不转移也。...进退在大夫者,谓将帅用兵也;徐行而不

反者,谓出使道闻君亲之丧也。”即可知之,而文中之“以君命出”即“将受君命而出”

,“进退在大夫”即“将能而君不御”,而若君主违反此一原则,而想搞遥控操作时,将

领可依“君令”是否与“用兵之法”相悖而采取应“变”措失,此即“君令有所不行者,

君令有反此四变者,则弗行也”之真意!而以今日的观点来看“命、令”两字,则知“命

”是决定“战略”时的命令,而“令”则是决定“战术”时的命令。这一点由〈说苑.政

理〉:“明主者,有所受命而不行,未尝有所不受也。”即可知之。

  而由〈国语.吴语〉:“越王曰:‘昔天以越赐吴,而吴不受;今天以吴赐越,孤敢

不听天之命,而听君之令乎?’”已“命、令”对文,又以〈国语.越语下〉:“(范蠡

)以应使者,曰:‘昔者上天降祸于越,委制于吴,而吴不受。今将反此义以报此祸,吾

王敢无听天之命,而听君王之命乎?”一例与上文对照,则更可知此处之“命、令”实已

混用矣(按:若依下文之推论,则此处之命与令亦应是传抄之误。)。而在《史记》中也

不乏这种例子,如〈史记.司马穣苴列传〉曰:“穣苴曰:‘将在军,君令有所不受。’

”而在〈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则曰:“孙子曰:‘臣既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

不受。”而在〈史记.魏公子列传〉则又曰:“侯生曰:‘将在外,主令有所不受。’”

。又据〈汉书.东方朔传〉:“令者,命也。”及〈文心雕龙.书记〉:“令者,命也。

出令申禁,有若自天;管仲下命如流水,使民从也。”可知此二字最晚到《汉书》时即已

开始互训,意即开始混言无别。以段玉裁的观点而言,命、令不分乃统而言之,命、令有

别乃析而言之!既然如此,则何以此处仍坚持作“君令有所不行”?其理有五:

  一.析言的分别:〈三略.下略〉:“出君下臣,名曰命;施于竹帛,名曰令;奉而

行之,名曰政。夫命失,则令不行;令不行,则政不立;政不立,则道不通;道不通,则

邪臣胜;邪臣胜,则主威伤。”;〈孟子.离娄上〉:“齐景公曰:‘既不能令,又不受

命,是绝物也。’”与〈史记.秦始皇本记〉:“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

‘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这些例子显仍将此二者分的

很清楚,因此这就让人很难想像若早在春秋末年时,命令二字即已先混言而无别,则何以

日后仍有这许多析言的例子出现,且根据类义词素复合的规律,则若命、令早已混言无别

,则类义词素复合词组“命令”一语亦应不致太过晚出,然观古文献之例则不然,所以若

说命、令此时已混言,实在是令人难以信服。且依照前文所言之“战略”与“战术”的分

别,则此处自应以析言的角度来看待此命、令二字。又本段与〈地形篇〉所云:“故战道

必胜,主曰无战,必战可也;战道不胜,主曰必战,无战可也。故进不求名,退不避罪,

唯民是保,利合于主,国之宝也。”为同系统相互呼应,而所谓的“战道”即是属“战术

”的范畴,由此可见“行、受”确实有“先后”及“必然与否”的分别存在。(按:〈说

文通训定声.坤部〉:“在事为令,在言为命。”此亦析言,而“君令有所不行”正属“

事”而不属“言”。)

  二.“受命”与“行令”乃固定词组:受命例,如〈军争篇〉:“将受命于君”,〈

荀子.议兵〉:“所以不受命于主。”等。而行令例,如:〈计篇〉:“法令孰行?”;

〈行军篇〉:“令素行。”;〈晏子春秋.卷六.十二〉:“婴非敢险受也,为行君令也

。”;〈左传.宣公十二年〉:“晋之从政者新,未能行令。”;〈群书治要.六韬.文

韬〉:“贵法令之必行...令不行则主威伤。”;〈孙膑兵法.奇正〉:“赏未行,罚

未用,而民听令者,其令,民之所能行也。赏高罚下,而民不听其令者,其令,民之所不

能行也。”;〈商君书.君臣〉:“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商君书.赏刑〉:“

壹刑则令行。”;〈商君书.画策〉:“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

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从。”;〈管子.牧民〉:“

四维张,则君令行。”;〈管子.法法〉:“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吕

氏春秋.慎大〉:“子不听父,弟不听兄,君令不行:此妖之大者也。”;〈吕氏春秋.

知化〉:“君王之令所以不行于上国者,齐、晋也。”及〈史记.周本纪〉:“秦与天下

獘,则令不行矣。”皆为其例。当然亦不乏作“行命”、“受令”者,不过这些例外以视

为讹误较为妥当。而由此点可知此句不可能作“君令有所不受”而应同〈四变〉篇般作“

君令有所不行”。

  三.就同类型讹误例而言:如〈晏子春秋.卷八.一〉:“立命而建事,不可守职。

”之“立命”,〈银雀山汉简.晏子春秋〉即作:“立令而殆□,不可使守职。”而由此

例及第三点所言可知因“行令”与“受命”为一固定用法,而后人既将“令”讹为“命”

,所以便又据〈军争篇〉之“将受命于君”等“受命”例,将“有所不行”也改为“有所

不受”了。

  四.就逻辑上而言:若作“君命有所不受”则以析言的观点而论,则“既已”受“命

”于君(按:本篇之“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九字虽已删去,然而〈军争篇〉之言却依

然存在,且即使本无此言,然此乃古时行军用兵之必然步骤,故亦不可加以忽略。),又

怎能“君命”“有所不”“受”呢?如此岂非自相矛盾!此言即指若要有所不受,则显然

连“将受命于君”亦是可以“有所不受”的。如此,则“既已”“不受”,又何来“用兵

”之有?意即此处之不受乃是就“战术”而言,而非就“战略”目的而言也,无战略目的

则无战术行动矣。所以“君命有所不受”一句显与“将受命于君”一事相悖!

  五.〈四变〉是现存的解释《孙子兵法》文意的资料中年代最久的,所以其所根据的

文字应即为孙子原文,或者也可说它的可能性是此中最高的。

  据此五点理由,则仅管竹简缺文,以致无从比对,亦据〈四变〉篇改之。

  而另一问题是“途、军、城、地”四者之层次问题,其实,后三者即“军、城、地”

在其他古籍中亦是依序排列的,如:〈管子.权修〉:“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

守在人,人之守在粟。”之“地、城、兵(军)、人、粟”及〈群书治要.尉缭子.战威

〉:“地所以养民也,城所以守地也,战所以守城也。故务耕者,其民不饥;务守者,其

地不危;务战者,其城不围。三者,先王之本务也,而兵最急矣。”之“地、城、战(军

)”等即是其例,而本篇之四变其层次是由小到大排列而成的,《管子》与《尉缭子》则

是由大到小排列而成的。然不管是前者或后者,其为一常态认知已无疑义,所以九变之有

层次是既非偶然亦非特例!

  又由〈尉缭子.兵教下〉:“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地窄者,必先攻其

城。地广而人寡者,则绝其阨;地狭而人众者,则筑大堙以临之。无丧其利,无奋其时;

宽其政,夷其业,救其弊,则足施天下。”可见“地、城、军”三者,自孙子起以至于尉

缭子皆是兵家所重视的要素,而这自然是因为此三者与战争的胜败有着莫大关系的缘故。

而尉缭子更因而认为“军、城、地”三者乃“先王之本务也,而兵最急”者。所以孙子之

将“地”(地域)“城”(防御)“人”(军队)“途”(交通)四者视为与“绝地无留

,衢地合交,覆地无舍,围地则谋,死地则战”五者为同等重要的因素并非是毫无来由的

。而又因为君主基于种种因素而对军队的干预往往会违反此九变的原则,以致使军队因此

招至失败,所以孙子在“唯民是保,利合于主”的考量下,为后世的带兵者提出了“君令

有所不行”的理论。

  当然,“九变”只不过是孙子对“将在军,君令有所不行”所提出的九点具体事项罢

了,其目的一方面是想让后人有所适从,一方面则是不想让野心家利用此点而从中获益。

而这也就是说,今日之用兵者决定“行或不行君令”应是“因时制宜”的,然而历史却告

诉人们,野心家往往就是由此中而获利;而若要防备此种弊端,或许着眼于完善的军政体

制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而孙子与尉缭子的不同点在于:孙子所提出的“有所不”的范畴

,概括性与灵活性都很大;而尉缭子则对此三者提出了具体策略,这个道理或者说这种演

变正与〈形篇〉之于〈吴子.应变〉及〈地形篇〉之于〈孙膑兵法.八阵〉相同。

 

四.“故将通于九变之利,知用兵矣;

   将不通于九变之利,虽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于九...能得地...。”

  三本皆作:“故将通于九变之利者,知用兵矣;将不通九变之利,虽知地形,不能得

地之利矣。”,《孙校本》余同此异,作:“将不通于九变之利者。”,而《会注本》余

同此异,作:“故将通于九变之地利者。”。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艺文类聚.武部.将帅〉引孙子曰:“故将通于九变之利者,知用兵矣。”

  〈后汉书.文苑列传〉:“地有九变,丘陵山川。”李贤注引〈孙子.九变篇〉曰:

“通九变之利,知用兵矣。”

  贾林注:“九变,上九事将帅之任机权,遇势则变,因利则制,不拘常道,然后得其

变通之利。变之则九,数之则十,故君命不在常变例也。”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故将通于九变之利者,则知用兵矣。将不通于九变之利,

虽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也。”

正文:

  “利”,《会注本》作“地利”系衍误!盖其后所言之“不通”系针对前文之“通”

而言,故两者所言之对象自应相同,即“通于九变之利”对“不通于九变之利”,以此观

之,故知《会注本》之“地”字确系衍文也。

  而《孙校本》之底本即为《会注本》,而其“将不通于九变之利者”之“者”字显系

衍文,此与《御览》引文之“将通于九变之利”至“知用兵矣”之间,多出“者则”两字

一样,都符合“者则”增衍之规律。且由李贤的引文看来,“通九变之利”与“知用兵矣

”之中亦无“者”字;而若以句式观之,则可见“将不通于九变之利”及“治兵不知九变

之术”两句之后皆无“者”字,因此“将通九变之利”后亦应无“者”字;又以文义看来

,则“知用兵矣”的对象指的自然是“通于九变之利”的“将”,其主词亦是承上而省,

而非整个指“将通于九变之利者”;以此三点看来,则“通于九变之利”后必无“者”字

也。

  而由〈论正.二〉及〈论正.三〉的论述看来,“九变”之“九”为实数似已成定论

。然而此处拟从篇名著手,再对此事加以详细探讨,必竟此篇的“九”是否为实数关乎对

〈九变篇〉整体的理解。若连其篇名之由来亦不知其所以然,而却奢谈欲对文意作纵深的

探讨与理解,则无异于空言耳!而大底古人为篇章命名皆有其深意,撇开他人不谈,单就

十三篇之其余十二篇看来已是如此,意即此十二篇之篇名莫不与其内容相合无间。而〈九

变〉既为十三篇之一又岂能例外!且〈九地篇〉之“九”已确定为实数无疑,而〈十三篇

序〉亦已言及〈九地篇〉之“地”盖取自〈地形篇〉之“地”,其“九”则取自〈九变篇

〉之“九”,三篇自成另一系统!故〈九变篇〉之“九”为实数亦为一不可置疑的事实。

吾前所言“大底古人为篇章命名皆有其深意”一事,此处不愿旁生枝节,故仅就与“数字

”有关之篇名进行举例,此些例子有:

  一.《管子》,此书中有〈九变〉〈九守〉二篇,而其“九”皆非虚数,至于其〈四

时〉〈四称〉〈五行〉〈五辅〉〈七法〉〈八观〉等篇之“数”亦莫不是实数。

  二.《墨子》,此书则有〈七患〉〈三辩〉二篇以数字名篇者,其“数”为实数。

  三.《孙膑兵法》的〈十阵〉〈十问〉〈五名五恭〉,其“数”亦为实数。

  四.《尉缭子》的〈十二陵〉之“十二”,亦非虚数。

  五.《韩非子》的〈二柄〉〈八奸〉〈十过〉〈三守〉〈六反〉〈八说〉〈八经〉〈

五蠹〉等“数”亦皆为实数。

  六.直至贾谊的《新书》之〈五美〉〈六术〉仍承习此一模式。

  由上六例可知,〈九变篇〉之“九”亦应为实数无疑。然而此处尚还有一事可供举证

,即此篇之内容亦言及“九变”一事,此理与〈九地篇〉中亦言及“九地”一事同。假设

以数字名篇一事尚不足以为证,则再由其内容本身又言及数字一事看来,则“九变”之“

九”确为实数一事可盖棺论定矣!此等例子有:

  一.〈六韬.龙韬.论将〉的“五材十过”。

  二.〈吴子.论将〉的“四机”、“五慎”。

  三.〈孙膑兵法.五名五恭〉的“五名五恭”。

  四.〈将苑.将弊〉的“八弊”及〈将苑.将彊〉的“五彊八恶”。

  五.〈九变篇〉的“五危”、〈用间篇〉的“五间”及〈谋攻篇〉的“五胜”等。

  〈论语.学而〉:“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一句之“三”字,似乎学者们都意见一致的将其解为“虚数”,然而笔

者不禁想问:若此为虚数,则何以〈论语.公冶长〉:“季文子三思而后行。子闻之,曰

:‘再,斯可矣。’”之“三”即为实数,笔者敢肯定的说如果孔子不于此说“再,斯可

矣”,则此“三”一样会被解为虚数。问题来了!何以季文子可以“三”思,曾子就不能

“三”省,更何况曾子尚于其后确实的举出“三”个省的项目来哩!故此“三”之为实数

实已不言而喻矣,即使如此,但必仍有学者会将之看作虚数。由此推之,则笔者此处所坚

持之“九变”之“九”非为虚数一点,仅管理据充足,恐怕仍是要遭人非议的吧!

 

五.“治兵不知九变之术,虽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

版本资料类:

  四本皆作:“治兵不知九变之术,虽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而《四库本》余

同此异,作:“治兵不通九变之术。”。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贾林注:“五利五变,亦在九变之中。遇势,能变则利,不变则害在人。故无常体,

能尽此理,乃得人之用也。五变谓:途虽近,知有险阻、奇伏之变而不由;军虽可击,知

有穷蹙、死斗之变而不击;城虽势孤可攻,知有粮充、兵锐、将智、臣忠不测之变而不攻

;地虽可争,知得之难守、得之无利、有反夺伤人之变而不争;君命虽宜从之,知有内御

不利之害而不受。此五变者,临时制宜,不可预定。贪五利者:途近则由,军势孤则击,

城势危则攻,地可取则争,军可用则受命。贪此五利,不知其变,岂惟不得人用,抑亦败

军伤士也。”笔者按:“其说笔者虽不尽同意,然因其有颇高之参考价值,故附之于此,

此文亦可与〈四变〉、〈孙膑兵法.雄牝城〉等文相参,必有得益之处。”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治人不知五变,虽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

正文:

  此句之“九变之术”《御览》作“五变”,误!其理有三:

  一.本篇篇名既叫九变,则以十三篇之其余篇章惯例观之,此处实不可能冒出一个与

篇题或整体内容无涉的名称来。

  二.〈吕氏春秋.首时〉:“王子光代吴王僚为王,任子胥。子胥乃修法制,下贤良

,选练士,习战斗。六年,然后大胜楚于柏举,九战九胜,追北千里,昭王出奔随,遂有

郢。”,柏举之战此处作“九战九胜”,然而同书之〈吕氏春秋.简选〉:“吴阖闾选多

力者五百人,利趾者三千人,以为前陈,与荆战,五战五胜,遂有郢。”则作“五战五胜

”,而其他如〈左传.定公四年〉:“五战及郢。”;〈史记.吴世家〉:“五战楚五败

。”及〈淮南子.泰族〉:“阖庐伐楚,五战入郢。”皆作“五战”。由此看来,可知〈

首时〉篇盖系将五误作九也,读者若将五字形去二或将九字形加二,即可得到九、五两字

形;如此看来,则两字之易混,亦非无因也!

  三.此句句式系与“将不通于九变之利,虽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相骈,即“不

通于九变之利”对“不知九变之术”,“虽知地形”对“虽知五利”,“不能得地之利矣

”对“不能得人之用矣”。由此点观之,则《御览》之误明矣。而“治兵”,《御览》作

“治人”何以不从?盖此处所言之“九变”系指“覆地无舍,衢地合交,绝地无留,围地

则谋,死地则战。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令有所不行”

十者,而此十者显然是“治兵”或者“用兵”之法,而非“治人”或者“用人”之法,故

《御览》又误矣!

  据此三点,故不从《御览》之文也。

  然则此句之另一产生困扰的地方是何谓“五利”?其实所谓的“五利”就是“五危”

,即后文所言之“将有五危”的“五危”。其理有三:

  一.在十三篇中,孙子除将“利、害”对举之外,尚有将“利、危”对举者,兹将十

三篇之“利、害”及“利、危”对举例列示于下:

  〈作战篇〉:“故不尽知用兵之害,则不能得用兵之利矣。”

  〈虚实篇〉:“能使敌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敌不得至者,害之也。”

  〈九地篇〉:“犯之以害,勿告以利。”

  〈九变篇〉:“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故务可伸;杂于害,故患可解也。

  〈军争篇〉:“军争为利,军争为危。”

  〈火攻篇〉:“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其中“利、害”四例,“利、危”两例,而二者所指又有不同。由上文之例即可见“

利、害”对举是用于“事件的考量上”;而“利、危”对举则是用于“行动的决策上”。

下文的“将之五危”后列“可杀、可虏、可侮、可辱、可烦”五事,以其前后文观之,固

是在告诫我方将领,然而它同时也是一种策略,即我方可对敌方将领所采取的策略。也就

是说这是属于“行动的决策”一面。然则既是“危”则何以又言“利”?盖此弊在敌将则

为我“利”,在我将则为我“危”也。而这种针对将领而发的策略,在〈六韬.龙韬.论

将〉称为十过,至于〈吴子.论将〉亦有所论,且其所设之策略又更趋于详细。而由孙子

、《六韬》、《吴子》所论之差异亦可见此法演进之迹。

  二.凡孙子言数,则除〈形篇〉之“藏于九地之下,动于九天之上”外,皆有其确指

。此处若欲言虚数,则自应又用“九”或用“三”,然而孙子却用“五”,且此“五”字

不见有任何一家言“或作九利”者,故此文应无错误。而撇开其余的数字不谈,在《孙子

兵法》中,若不计本篇,则其余篇章皆在言“五”字后,紧接着便将五事列出;而观此处

,则除“距离”稍远外,其它的法则不变。

  三.“治兵不知九变之术,虽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系起文章结构中的“承上(

九变)启下(五危)”的功效。篇章结构严谨异常乃《孙子兵法》之特点,此处则仅以同

一系统的〈地形篇〉为例,其“地形者,兵之助也”一句亦有“承上启下”之效,文理与

此篇相同。

  据此三点,故可知此处之“五利”实指后之“五危”无疑。

 

六.“是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

   杂于利,故务可伸;杂于害,故患可解也。”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利,故务可信;杂于害,故忧患可...。”

  四本皆作:“是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

解也。”《孙校本》余同此异作:“杂于善,而患可解也。”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长短经.三国权〉:“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

  〈长短经.利害〉引孙子曰:“杂于利,而务可伸;杂于害,而患可解。”

  〈长短经.水火〉:“此所谓杂于利,而务可伸;杂于害,而患可解也。”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是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杂于害

而患可解。”

正文:

  “信、伸”假借字,〈礼记.儒行〉:“虽危,起居竟信其志。”郑玄注:“信,读

如‘屈伸’之伸,假借字也。”,〈孙膑兵法.十阵〉:“戚而行首,积刃而信(伸)之

,前后相保。”之信亦作“伸”解。而〈九地篇〉之“屈伸之利,人情之理,不可不察也

。”一句,竹简残文即作“诎信之利,人请之理,不可不察也。”,其信亦作伸解,杜牧

亦于此句注曰:“信,申(伸)也。”,至于此文后所言之“屈诸侯以害”则更是其佳证

,故取其本字。

  然则“故务可伸”之意为何?以下列出十家注者之见解如下:

  十一家注文:

        曹操注:“计敌不能,依五地为我害,所务可信也。”

        杜牧注:“信,申也。言我欲取利于敌人,不可但见取敌人之利,先须以敌人害

                  我之事,参杂而计量之;然后我所务之利,乃可申行也。”

        贾林注:“在利之时,则思害以自慎。一云:以害杂利行之,威令以临之,刑法

                  以参之;己不二三,则众务皆信,人不敢欺也。”

        梅尧臣注:“以害参利,则事可行。”

        王皙注:“曲尽其利,则可胜矣。”

        张预注:“以所害而参所利,可以伸己之事。郑师克蔡,国人皆喜;惟子产惧曰

                  :‘小国无文德而有武功,祸莫大焉。’后楚果伐郑,此是在利思害

                  也。”(按:以上六家注文据《孙校本》全文录出。)

  由以上所引可见,大部分的注家均未将此句之“务”释出,或者将之解为“事务”之

务。事务,类义词素复合词组。〈商君书.六法〉:“夫法者,民之治也;务者,事之用

也。国失法则危,事失用则不成。故法不当时而务不适用而不危者,未之有也。”,故此

句之意同于“杂于利,故事可伸”。然则读者不免有所疑问,即何以“是故,智者之虑,

必杂于利害。杂于利,故务可伸;杂于害,故患可解也”?而“利、害”有相对之意,则

“务可伸”、“患可解”的相对之处又在哪?这可由对理解《墨子》书中的部分思想而得

到解答,引文如下:

  〈墨子.尚贤上〉:“今者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者,皆欲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

之治,然而不得富而得贫,不得众而得寡,不得治而得乱,则是本失其所欲,得其所恶,

是其故何也?”;〈墨子.节葬下〉:“虽仁者之为天下度,亦犹此也。曰:‘天下贫则

从事乎富之,人民寡则从事乎众之,众而乱则从事乎治之。’当其于此,亦有力不足、财

不赡、智不智,然后已矣。无敢舍余力,隐谋遗利,而不为天下为之者矣。若三务者,此

仁者之为天下度也,既若此矣。”;〈墨子.非乐上〉:“且夫仁者之为天下度也,非为

其目之所美,耳之所乐,口之所甘,身体之所安,以此亏夺民衣食之财,仁者弗为也。是

故子墨子所以非乐者,非以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以为不乐也;非以刻镂文章之

色,以为不美也;非以犓豢煎炙之味,以为不甘也;非以高台厚榭邃野之居,以为不安也

。虽身知其安也,口知其甘也,目知其美也,耳知其乐也,然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

之不中万民之利,是故子墨子曰:‘为乐非也。’...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

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

  在〈尚贤上〉中列出三种“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之“所欲者”,即“国家之富,人

民之众,刑政之治”三者,而〈尚贤上〉与〈节葬下〉之连系即在于“富贫、众寡、治乱

”三者,〈节葬下〉并称此为“三务”,且是“仁者之为天下度”者;而〈节葬下〉与〈

非乐上〉之连系即在于“仁者之为天下度也”一句,其文作者并于此后列出“三患”,即

“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推究作者之意即是希望“为政者之王公大人

”能去“三患”而成“三务”。又〈吕氏春秋.本生〉:“贵富而不知道,适足以为患,

不如贫贱。贫贱之致物也难,虽欲过之奚由?出则以车,入则以辇,务以自佚,命之曰招

蹶之机。肥肉厚酒,务以自彊,命之曰烂肠之食。靡曼皓齿,郑卫之音,务以自乐,命之

曰伐性之斧。三患者,贵富之所致也。故古之人有不肯富者矣,由重生故也,非以夸名也

,为其实也。则此论之不可不察也。”亦是“三务”对“三患”之格局。由此可知,“务

”是所要达到的项目,而“患”则是所要解除的项目;前者是我所欲,而后者则是我所不

欲;换个说法即为:务,是我所欲,故主动争取;患,是我所不欲,故被动解除。此亦即

〈军争篇〉之“军争为利(主动争取),军争为危(被动解除)。”之理也。

  然则除《竹简本》外,其余各种版本之两“故”字,皆作“而”字,何以竹简方为正

解?盖因此句所要表达的是“如果”思虑能“杂于利和害”则能导致的某种结果,系一因

果关系,而能称的上智者的即具备此种能力,换句话说不具备此种能力的就不能称之为智

者。所以其上文方言:“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而“杂于利,故务可伸;杂于

害,故患可解也”此句亦正是在说明何以“智者之虑”是“必”“杂于利害”的,而若作

“杂于利,而务可伸;杂于害,而患可解”,则不仅并未起此解释之功效,反倒与上文“

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一句的文意疏远了,而此亦为〈作战篇〉所云:“虽智者,不然

善其后矣。...故不尽知用兵之害,则不能得用兵之利矣。...故智将务食于敌。”

之理,故从竹简。(按:“杂于利”,因首先思虑时是因害而来,故不及利;“杂于害”

,因首先思虑时是因利而来,故不及害。不及,故思虑不周也。)

  然则何以“忧患”又不从竹简?其理有四:

  一.单就本篇之句式而论,则“地之利”、“人之用”等句之句式的字数都相当对称

与整齐划一,所以此处亦理应是“务”对“患”的一对一句式。上文所引之《墨子》之“

三务”、“三患”对言即与此处之“务、患”对言相合一理合。

  二.〈谋攻篇〉:“故君之所以患军者三”(动词)与〈军争篇〉之“以迂为直,以

患为利”(名词),皆只单言“患”而不言“忧患”。

  三.“忧患”为类义词素复合词组。根据词素复合的规律看来,则当孙子撰著此兵法

时,此两字应当尚未连用。而据笔者所见之古籍中,忧患连用之最早的例子应属〈周易.

系辞下传〉:“其出入以度,外内使知惧,又明于忧患与故,无有师保,如临父母。”或

者是〈孟子.告子下〉:“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而以《孟子》一书而言

,其成书年代已距离《孙子兵法》百年以上矣。(按:马王堆帛书《易之义》:“作《易

》者,其又(有)患忧与?”有“患忧”一语,以此观之,则《周易》、《孟子》之“忧

患”,实有可能原作“患忧”,而后因类义词素易位之规律而成“忧患”。)

  四.〈墨子.鲁问〉:“亟遍礼四邻诸侯,驱国而以事齐,患可救也,非此顾无可为

者。”,“解救”亦为类义词素复合词组。所以墨子所指之“患可救”的内容正与本句之

“患可解”有异曲同工之处,而两者亦皆只单言“患”。又以下文之“是故,屈诸侯以害

,役诸侯以业,趋诸侯以利。”与〈墨子.鲁问〉之“亟遍礼四邻诸侯,驱国而以(而以

亦属类义词素,然据其词性,则此二字不应复合,故此处恐亦衍一字。)事齐”对照,与

〈军争篇〉之“军争为利,军争为危”看来,则此处之“患可解也”固可释为“忧患可解

除也”但却以“危患可解救也”一意较为符合文意及其重要性,而由此点与第三点看来,

则“忧”虽可“解”,但显未至“救”的地步,〈孟子.离娄下〉:“是故,君子有终身

之忧,无一朝之患也。”因有“先忧”而无“后患”,亦知忧小于患,所以从文意看来,

则此处确不应“忧患”连言。

  据上四点,故不从竹简。

  然则何以孙子于上文言“将”之后又于此续言“智者”?〈管子.心术下〉:“一气

能变曰精,一事能变曰智。”,而〈九变篇〉正是在讲“将变”的,而能变者既曰“智”

,故在言“将”后接言“智者”确是一大妙着,而又由孙子之“利危”、“利害”对举一

事观之,则其文章布局之功更是令人叹为观止!

 

七.“是故,屈诸侯以害,役诸侯以业,趋诸侯以利。”

版本资料类:

  五本皆作:“是故,屈诸侯者以害,役诸侯者以业,趋诸侯者以利。”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司马法.仁本〉:“王伯之所以治诸侯者六:以土地形诸侯,以政令平诸侯,以礼

信亲诸侯,以材力说诸侯,以谋人维诸侯,以兵革服诸侯。同患同利,以合诸侯;比小事

大,以和诸侯。”

隋唐时期:

  〈长短经.掩发〉:“令军中不得干历人家,道不拾遗。”注引经曰:“役诸侯以业

。”

  〈太白阴经.卷二.沈谋篇〉:“是故,屈诸侯者以言,役诸侯者以策。”

正文:

  何谓“业”?曹操注曰:“业,事也。使其烦劳,若彼入我出,彼出我入也。”,曹

公所言之“彼入我出,彼出我入”乃战术,非此句之意,非此“业”之义也。〈说文解字

.业〉:“大版也,所以饰县(悬)钟鼓,捷业如锯齿以白画之。”段玉裁注:“凡程功

积事言业者,如版上之刻,往往可计数也。”,此句之意简言之即“要劳役诸侯就找些事

让他忙”,然而有什么事是所有正常的诸侯,或者更精准的说是在春秋时代的诸侯(按:

以今日言之,则为有资产、有能力且有野心的枭雄。)都想作的事呢?那当然是“王霸之

业”了,春秋五霸即好此事,故此“业”即是指“王霸之业”。〈韩非子.内储说上〉云

:“(齐桓公问管仲,对曰)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也。”,孙子自是看破此点,

所以才有此处的“屈诸侯以害,役诸侯以业,趋诸侯以利”,也才有〈火攻篇〉的“非利

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之告诫。

  然则以章法观之,则〈势篇〉之“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言术);浑浑沌沌,形

圆而不可败(言形)。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治乱,数也;勇怯,势也;强弱

,形也。”前有“水之疾”一段“言势”者,以为先导,随后并将之“嵌”入“术、形”

两式之间,而〈火攻篇〉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按:利、危两者乃孙子

常用之概念,故此时其前不需再言及“利、危”如何如何!)”前则有“夫战胜攻取,不

修其政者,凶!命之曰弗留。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一段“言德”者,以为先导

,随后亦将之“嵌”入“利、危”两式之中。今观“屈诸侯以害,役诸侯以业,趋诸侯以

利。”其前有“是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故务可伸(言利);杂于害,故

患可解也(言害)。”是亦合此章法。

  如此则其“业”之先导为何?盖即“智者”也,岂不闻〈作战篇〉之言曰:“其用战

: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屈力,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

侯’乘其弊而起,虽‘智者’,不能善其后矣。故兵闻拙速,未睹巧久。夫兵久而国利者

,未之有也。故不尽知用兵之‘害’,则不能得用兵之‘利’矣。”,故云此“业”指“

王霸之业”也。(按:乘其弊而起,是贪其业,〈谋攻篇〉:“军士既惑既疑,则诸侯之

难至矣!是谓乱军引胜。”一段其所对应的即是“伐交”之法,笔者虽曾云其为“形式上

”之“伐交”,然以此文观之,则此“形式上之伐交”之法,似亦可作为“役诸侯”之“

说辞”,而正因有利可图,故诸侯能为我所“役”,以为我“打天下”也,故“伐交”之

法其等级犹在“伐兵”之上而仅次于“不战而胜”之“伐谋”也,妙哉!)

  然则何以今之“屈诸侯以害,役诸侯以业,趋诸侯以利”三句俱无“者”字?理由有

二:

  一.《长短经》之注文:“役诸侯以业”无“者”字,而“者、则”两字盖属常态型

之衍文。且以文意观之,亦应无“者”字。因此处盖承上而言,所以是指“智者”用以对

付诸侯的方法,而非是“屈诸侯者、役诸侯者、趋诸侯者”三“者”所用的方法。

  二.据笔者测量竹简的字数,若依今本字数,则从“忧患可”至“将有五”中势将超

出十字左右,误差过大,故知此处亦应有衍文。

  第一点之推论实由第二点启发,而由第一点实已可确定此处无三者字,故删。至于《

太白阴经》之引文,以《孙子兵法论正》全部所录看来,多属意引,其于意亦不合,故不

须费辞赘论也。

 

八.“故用兵之法:

   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之;

   无恃其不攻,恃吾不可攻也。”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不攻...不可攻。”

  三本皆作:“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之;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

攻也。”,而《会注本》、《孙校本》余同此异,作:“恃吾有以待也。”。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文子.下德〉:“故曰无恃其不吾夺也,恃吾不可夺也。行可夺之道,而非篡杀之

行,无益于持天下矣。”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故明主者,不恃其不我叛也,恃吾不可叛也;不恃其不

我欺也,恃吾不可欺也。”

魏晋时期:

  〈便宜十六策.治军〉:“故兵求生则备,不得已则斗;静以理安,动以理威;无恃

敌之不至,恃吾之不可击。”

  〈三国志.吴书.丁奉传〉:“无恃敌之不至,恃吾有以胜之。”

  〈三国志.吴书.孙权传〉:“并献方物。”裴松之注引《吴书》曰:“臣闻兵家旧

论:‘不恃敌之不我犯,恃我之不可犯。’”

隋唐时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能待之也;无恃其不攻,恃吾之

不可攻也。”

  〈通典.兵八〉:“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也,恃吾有能以待之也;无恃其不攻吾也

,恃吾不可攻也。”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之;无恃其不攻吾

也,恃吾不可攻。”

  〈太平御览.兵部六十一〉:“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也,恃吾有能以待之也;无恃

其不攻吾也,恃吾不可攻也。”

正文:

  “恃吾有以待之”何以为确?此由“版本资料类”及“征引资料类”之引文即可得知

,因二者所引此句若不作“待之”即作“胜之”,而皆有“之”字则是其共通点,故知《

会注本》、《孙校本》实脱“之”字也。又〈势篇〉:“以正动之,以奇待之。”;〈左

传.文公十二年〉:“秦不能久,请深垒固军以待之。”;〈孙膑兵法.威王问〉:“按

而止之,盈而待之。”;〈孙膑兵法.十阵〉:“移而革之,阵而待之,规而离之。”;

〈孙膑兵法.十问〉:“延阵以衡,我阵而待之。”以及〈孙膑兵法.五名五恭〉:“夫

威强之兵,则屈软而待之。”等亦皆以“待之”为文!且“无恃其不来”是无恃“敌”之

不来,故其后自应有一代词“之”字。《群书治要》之“有以能”即为〈兵八〉、〈兵部

六十一〉之“有能以”之误,今审“有以待之”则其意已足,故暂不从也。

  而由征引资料类中的《文子》及《韩非子》引文看来,其句式显系脱胎自“无恃其不

攻,恃吾不可攻也”一句,所以〈韩非子.五蠹〉说的:“今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

者,家有之。”,恐非夸饰。然则何以“恃吾有所不可攻”今正作“恃吾不可攻”?其理

有二:

  一.由征引资料类的所有资料看来,则此句不管是意引、明引或暗引,皆不作“恃吾

有所不可攻”。而作“恃吾不可”者有五例,作“恃吾之不可”者有三例,而“先秦时期

”之两例则皆为“恃吾不可”之例,故从之。

  二.孙子除了本篇用及五个“有所”之外,其余十二篇不见此例。〈实虚篇〉之:“

无不备者无不寡。”即为《竹简本》之文,而五本则皆作:“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亦

是今本误增“所”字之例。然则何以知此处亦不作“有所不可攻”?其理甚易明,此由上

文之“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令有所不行”五例即可得

知,即“有所”者是有所“限定”的,也就是说“有所”并不是就全部而是仅就部份而言

。而观此二句,则显然是指“全部不可攻”而言,如此又岂会有“有所”二字。

  据此二点,故知此句实应作“恃吾不可攻也”。(按:由《文子》及《韩非子》之引

文看来,则“无恃其不攻”或应作“无恃其不吾攻”,即“无恃其不攻吾”之意,而今则

仍暂作“无恃其不攻”,因其正与上文之“无恃其不来”之句式一致也。)

 

九.“故将有五危:

   必死可杀,必生可虏,忿速可侮,洁廉可辱,爱民可烦。”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故将有五〔危:必死可〕杀,必生〔可虏,忿速可侮〕,洁廉可辱

,爱民可...。”

  三本皆作:“故将有五危;必死可杀,必生可虏,忿速可侮,廉洁可辱,爱民可烦。

”,而《会注本》、《孙校本》余同此异,作:“必死可杀也,必生可虏也,忿速可侮也

,廉洁可辱也,爱民可烦也。”。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国语.晋语一〉:“精洁易辱;重偾可疾;不忍人,必自忍也。”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五〉:“必生可虏。”

  〈通典.兵九〉:“忿速可侮。”

  〈长短经.将体〉:“故曰:必死可杀,必生可虑也,忿速可侮也,廉洁可辱也,爱

人可烦也。”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故将有五危:必死可杀,必生可虏,忿疾可侮,廉洁可辱

,爱人可烦。”

  〈太平御览.兵部卌二〉:“忿速可侮。”

正文:

  由竹简之缺字字数看来“必死可杀,必生可虏,忿速可侮,洁廉可辱,爱民可烦”五

句后皆无“也”字,亦即今本多出竹简五字;此除就《孙子兵法》五千余言之考量外,另

外一点即是:此处既言“故将有五危”则其文气自应“急而力强”而非“缓而力弱”,故

删此五“也”字。而在写作〈论正〉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往往该有也字的地方,为人所删

;而不该有也字的地方,却又为人增衍。而此等虚字之用法,除有古今之别外,尚涉及文

气之流畅缓窒,故若理据充足,则以从竹简为宜。然则何以“廉洁”今作“洁廉”?盖根

据类义词素易位之规律也,如〈墨子.明鬼下〉:“若以为不然,是以吏治官府之不洁(

洁)廉,男女之为无别者,鬼神见之。”〈大戴礼记.文王官人〉:“其壮,观其洁(洁

)廉务行而胜其私也。”及〈列子.力命〉:“其为人也,洁廉善士也。”等即皆作“洁

廉”,故从竹简。

 

十.“凡此五者,将之过也,用兵之灾也。覆军杀将,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危,不可不察也。”

  五本皆作:“凡此五者,将之过也,用兵之灾也。覆军杀将,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长短经.将体〉:“此五者,将军之过,用兵之灾。”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凡此五者,将之过,用兵之灾。覆军杀将,必以五危,不

可不察也。”

正文:

  以今日之概念言之,则“将军”与“将”其意并无不同,然则何以不作“将军”?其

理有二:

  一.在《孙子兵法》中“将”与“将军”的用法是不同的,前者指“将帅”而后者则

指“统率军队”。(按:〈军争篇〉之“将军可夺心”一句有疑义,故不在此列。)

  二.仅以同系统之〈地形篇〉观之,则同例之句式有:“凡此六者,地之道也”;“

凡此六者,败之道也”;“凡此六者,非天之所灾,将之过也。”,可见此处亦绝不会作

“将军”。

  故知“将军”误矣。“凡此五者,‘将’之过也,‘用兵’之灾也。覆军杀将,必以

‘五危’,不可不‘察’也。”以此与上文之“故‘将’通于九变之利,知‘用兵’矣。

‘将’不通于九变之利,虽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治兵’不知九变之术,虽知‘五

利’,不能得人之用矣。”合参,则又可知所谓“五利”确指“五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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