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春秋 战国 西汉 东汉 西晋 东晋 南朝 北朝 五代 北宋 南宋 西夏
伤逝第十七
作者:余嘉锡 (中华民国) 收藏

 

  王仲宣好驴鸣。魏志曰:“ 王粲字仲宣,山阳高平人。曾祖龚、父畅,〔一〕皆为汉三公。粲至长安见蔡邕,邕奇之,倒屣迎之曰:‘此王公孙,有异才,吾不及也!吾家书籍,尽当与之。’ 避乱荆州,依刘表,以粲貌●通脱,不甚重之。太祖以从征吴,道中卒。”〔二〕既葬,文帝临其丧,顾语同游曰:“王好驴鸣,可各作一声以送之。”赴客皆一作驴鸣。按戴叔鸾母好驴鸣,叔鸾每为驴鸣以说其母。人之所好,傥亦同之。〔三〕
【笺疏】

〔一〕 “父畅”,当从三国志本传作“祖父畅”。王粲父名谦,为何进长史。

〔二〕 程炎震云:“‘太祖’以下,当有脱文。”又云:“魏志粲传:建安二十一年,从征吴。二十二年春,道病卒,时年四十一。”

〔三〕 嘉锡案:叔鸾名良,事见后汉书逸民传。此可见一代风气,有开必先。虽一驴鸣之微,而魏、晋名士之嗜好,亦袭自后汉也。况名教礼法,大于此者乎?

  2  王浚冲为尚书令,着公服,乘轺车,经黄公酒垆下过,韦昭汉书注曰:“垆,酒肆也。以土为堕,四边高似垆也。”顾谓后车客: “吾昔与嵇叔夜、阮嗣宗共酣饮于此垆,竹林之游,亦预其末。自嵇生夭、阮公亡以来,便为时所羁绁。今日视此虽近,邈若山河。”〔一〕竹林七贤论曰:“俗传若此。颍川庾爰之尝以问其伯文康,文康云:‘中朝所不闻,江左忽有此论,皆好事者为之也。’”

【笺疏】

〔一〕 程炎震云:“王戎为尚书令,在惠帝永宁二年,去嵇、阮之亡,且四十年矣。此语殊阔于世情。晋书取此而不云为尚书令时,盖亦知戴逵之说而不能割爱也。” 嘉锡案:此事盖出裴启语林。轻诋篇注引续晋阳秋曰:“晋隆和中,河东裴启撰语林,时人多好其事,文遂流行。后说太傅事不实,而有人于谢坐叙其黄公酒垆,司徒王珣为之赋。谢公加以与王不平,乃云:‘君遂复作裴郎学。’自是众咸鄙其事矣。”可与此注所引七贤论互证。临川既载谢安语入轻诋,而仍叙黄公酒垆于此,其不能割爱,与晋书同。 又案:淮南览冥训云:“考其功烈,上际九天,下契黄垆。”注云:“黄泉下垆土也。”文选曹子建责躬诗云: “昊天罔极,生命不图。尝惧颠沛,抱罪黄垆。”魏志王粲传注引吴质别传曰:“文帝崩,质思慕作诗曰:‘ 何意中见弃,弃我归黄垆。’”然则黄垆所以喻人死后归土,犹之九京黄泉之类也。此疑王戎追念嵇、阮云亡,生死永隔,故有黄垆之叹。传者不解其义,遂附会为黄公酒垆耳。

  3  孙子荆以有才,少所推服,唯雅敬王武子。武子丧时〔一〕,名士无不至者。子荆后来,临尸恸哭,宾客莫不垂涕。哭毕,向灵床曰:“卿常好我作驴鸣,今我为卿作。”体似真声,〔二〕宾客皆笑。孙举头曰:“使君辈存,令此人死!”语林曰:“王武子葬,孙子荆哭之甚悲,宾客莫不垂涕。既作驴鸣,宾客皆笑。孙曰:‘诸君不死,而令武子死乎?’宾客皆怒。”

【校文】

 注“孙曰” 景宋本及沈本“孙” 下俱有“闻之”二字。
 注“而令武子死乎” 景宋本及沈本“令”下有“王”字。

【笺疏】

〔一〕 程炎震云:“晋书济传:年四十六,先浑卒,不着何年。”

〔二〕 李慈铭云:“案‘真声’误倒。晋书王济传作‘体似声真’,今据改。李本亦误。 ”

  4  王戎丧儿万子,〔一〕山简往省之,王悲不自胜。简曰:“孩抱中物,何至于此?”王曰:“圣人忘情,最下不及情;情之所钟,正在我辈。”王隐晋书曰:“戎子绥,欲取裴遁女。绥既蚤亡,戎过伤痛,不许人求之,遂至老无敢取者。”简服其言,更为之恸。一说是王夷甫丧子,山简吊之。〔二〕

【笺疏】

〔一〕 赏誉篇注引晋诸公赞曰:“ 王绥字万子,年十九卒。”

〔二〕 程炎震云:“晋书王衍传取此,云衍尝丧幼子。盖以万年十九卒,不得云孩抱中物也。” 嘉锡案:今晋书王衍传作“衍尝丧幼子,山简吊之”。即注所载一说也。吴士鉴注曰:“王戎丧子,年已十九,不得云孩抱中物。世说误衍作戎,合为一事。注引王绥事以实之,亦误也。”

  5  有人哭和长舆曰:“峨峨若千丈松崩。” 〔一〕

【笺疏】

〔一〕 程炎震云:“晋书四十五和峤传云:‘元康二年卒,永平初策谥曰简。’周保绪晋略列传五曰:‘元康在永平后,峤非先卒,必豫于卫瓘之祸,何谥之有?’清殿本考证曰:‘永平定属永康之误,今改正。’按永康元年四月,贾后废后,追复故皇太子位号,峤得策谥,事或有之。然晋初追谥者少,卫瓘受祸,仅乃得之。张华且不得谥,恐峤非其比也。疑永平字不误。峤自永熙元年卒,误为元康二年耳。永熙元年之明年,即永平元年。”

  6  卫洗马以永嘉六年丧,谢鲲哭之,感动路人。永嘉流人名曰:“玠以六年六月二十日亡,葬南昌城许征墓东。玠之薨,谢幼舆发哀于武昌,感恸不自胜。人问:‘子何恤而致哀如是?’答曰:‘
栋梁折矣,何得不哀?’”咸和中,丞相王公教曰:“卫洗马当改葬。〔一〕此君风流名士,海内所瞻,可脩薄祭,以敦旧好。”玠别传曰:“玠咸和中改迁于江宁。丞相王公教曰:‘洗马明当改葬。此君风流名士,海内所瞻,可脩三牲之祭,以 敦旧好。’”

【笺疏】

〔一〕 建康实录五曰:“玠卒,葬新亭东,今在县南十里。”自注曰:“按地志:咸和中王导为扬州刺史,下令云云,改葬即此地也。未悉本葬何处?” 嘉锡案:许嵩未考世说注,故不知其本葬南昌城。

  7  顾彦先平生好琴,及丧,〔一〕家人常以琴置灵床上。张季鹰往哭之,不胜其恸,遂径上床,鼓琴,作数曲竟,抚琴曰:“顾彦先颇复赏此不?”因又大恸,遂不执孝子手而出。〔二〕

【笺疏】

〔一〕 程炎震云:“永嘉六年,顾荣卒。晋书荣传:子毗。”

〔二〕 嘉锡案:颜氏家训风操篇曰 “江南凡吊者,主人之外,不识者不执手”云云。然则凡吊者,皆须执主人之手。此条言不执孝子手,后王东亭条言不执末婢手,皆着其独于死者悼恸至深,本不为生者吊,故不执手,非常礼也。

  8  庾亮儿遭苏峻难遇害。诸葛道明女为庾儿妇,既寡,将改适,亮子会,会妻父彪,〔一〕并已见上。与亮书及之。亮答曰:“
贤女尚少,故其宜也。感念亡儿,若在初没。”

【笺疏】

〔一〕 李慈铭云:“案父当作文。会妻名文彪也。见卷中方正篇注。”程炎震云:“此父字当作文。文彪,会妻名也。见方正篇注。”

  9  庾文康亡,何扬州临葬云:〔一〕“埋玉树箸土中,使人情何能已已!”搜神记曰:“初,庾亮病,术士戴洋曰:‘昔苏峻事,公于白石祠中许赛车下牛,从来未解。为此鬼所考,不可救也。’明年,亮果亡。”〔二〕灵鬼志谣征曰:“文康初镇武昌,出石头,百姓看者于岸歌曰:‘庾公上武昌、翩翩如飞鸟;庾公还扬州,白马牵旒旐。’又曰:‘庾公初上时,翩翩如飞□;庾公还扬州,白马牵旐车。’ 后连征不入,寻薨,下都葬焉。”

【笺疏】

〔一〕 程炎震云:“咸康六年,庾亮卒。何充时为护军将军、参录尚书事。”

〔二〕 还冤志曰:“晋时庾亮诛陶称。后咸康五年冬节会,文武数十人忽然悉起向阶拜揖。庾惊问故?并云:‘陶公来。’陶公是称父侃也。庾亦起迎。陶公扶两人,悉是旧怨,传诏左右数十人皆操伏戈。陶公谓庾曰:‘老仆举君自代,不图此恩;反戮其孤,故来相问。陶称何罪?身已得诉于帝矣。’庾不得一言,遂寝疾。八年一月死。” 嘉锡案:此与搜神记不同,虽荒诞之言,无足深论,然使世无鬼神则已,如犹姑存其说,则与其谓亮死于白石之鬼,不如谓亮死于陶侃。使知嫉功妒能,背恩负义之不可为,亦以见人心世道之公也。亮以咸康五年杀陶称,六年正月卒。还冤记作八年,传写之误耳。

  10 王长史病笃,寝卧镫下,转麈尾视之,叹曰:“如此人,曾不得四十!”〔一〕及亡,刘尹临殡,以犀柄麈尾箸柩中,因恸绝。〔二〕濛别传曰:“濛以永和初卒,年三十九。沛国刘惔与濛至交,及卒,惔深悼之。虽友于之爱,不能过也。”

【笺疏】

〔一〕 程炎震云:“法书要录卷九载张怀瓘书断称:‘濛以永和三年卒,年三十九。’”

〔二〕 高僧传八释道慧传云:“慧以齐建元二年卒,春秋三十有一。临终呼取麈尾授友人智顺,顺恸曰:‘如此之人,年不至四十,惜矣!’因以麈尾纳棺中而葬焉。” 嘉锡案:智顺此言,正□王濛耳。

  11 支道林丧法虔之后,精神霣丧,风味转坠。支遁传曰:“
法虔,道林同学也。俊朗有理义,遁甚重之。”常谓人曰:“昔匠石废斤于郢人,庄子曰:“郢人垩漫其鼻端若蝇翼,使匠石运斤斫之,垩尽而鼻不伤,郢人立不失容。”牙生辍弦于钟子, 韩诗外传曰:“
伯牙鼓琴,钟子期听之,方鼓琴,志在太山,子期曰:‘善哉乎,鼓琴!巍巍乎,若太山!’莫景之闲,志在流水,子期曰:‘善哉乎,鼓琴!洋洋乎,若流水!’钟子期死,伯牙擗琴绝弦;终身不复鼓之,以为在者无足为之鼓琴也。”推己外求,良不虚也!冥契既逝,发言莫赏,中心蕴结,余其亡矣!”却后一年,支遂殒。〔一〕

【笺疏】

〔一〕 程炎震云:“高僧传卷四云:‘乃着切晤章,临亡成之,落笔而卒。’”又云:“ ‘外求’高僧传作‘求人’。”高僧传四云:“遁有同学法虔,精理入神,先遁亡。遁叹曰云云,乃着切悟章。临亡成之,落笔而卒。”

  12 郗嘉宾丧,左右白郗公“郎丧”,既闻,不悲,因语左右:“殡时可道。”公往临殡,一恸几绝。中兴书曰:“超年四十一,先愔卒。〔一〕超所交友,皆一时俊乂。及死之日,贵贱为诔者四十余人。”续晋阳秋曰:“超党戴桓氏,为其谋主,以父愔忠于王室,不令知之。将亡,出一小书箱付门生,云:‘本欲焚此,恐官年尊,必以伤愍为毙。〔二〕我亡后,若大损眠食,则呈此箱。’愔后果恸悼成疾,门生乃如超旨,则与桓温往反密计。愔见即大怒曰:‘ 小子死恨晚!’后不复哭。”

【笺疏】

〔一〕 程炎震云:“晋书超传不着卒年。通鉴系之太元二年十二月,当必有据。”又云: “宋本作‘二’,晋书亦云‘四十二’。”

〔二〕 “毙”晋书作“弊”,是。

  13 戴公见林法师墓,支遁传曰:“遁太和元年终于剡之石城山,因葬焉。”曰:“德音未远,而拱木已积。冀神理绵绵,不与气运俱尽耳!”王珣法师墓下诗序曰:“余以宁康二年,命驾之剡石城山,即法师之丘 也。高坟郁为荒楚,丘陇化为宿莽,遗迹未灭,而其人已远。感想平昔,触物凄怀。”其为时贤所惜如此。

  14 王子敬与羊绥善。绥清淳简贵,为中书郎,少亡。绥已见。王深相痛悼,语东亭云:“是国家可惜人!”

  15 王东亭与谢公交恶。中兴书曰:“珣兄弟皆婿谢氏,以猜嫌离婚。太傅既与珣绝婚,又离妻,〔一〕由是二族遂成仇衅。”王在东闻谢丧,〔二〕便出都诣子敬道:“欲哭谢公。”子敬始卧,闻其言,便惊起曰:“所望于法护。”〔三〕法护,珣小字。王于是往哭。督帅刁约不听前,曰: “官平生在时,不见此客。”王亦不与语,直前,哭甚恸,不执末婢手而退。末婢,谢琰小字。琰字瑗度,安少子。开率有大度,为孙恩所害。赠侍中司空。

【笺疏】

〔一〕 李慈铭云:“案离下脱□字。” 嘉锡案:“又离□妻”,事见晋书王珣传。

〔二〕 嘉泰吴兴志四云:“三鹅冈,在长兴县西南六十五里,有晋谢安墓。冈中有断处,梁朝有童谣:‘鸟山出天子’,故凿焉。”又十三云: “谢太傅庙,在县南三□冈,庙前即其墓。”按“三鹅 ”“
三□”,必有一误。元和郡县志二十五云:“上元县谢安墓在县东南十里石子岗北。”景定建康志四十三云:“谢安墓在城南九里梅岭岗。”南唐书:“梅颐岗 相接处,即谢安墓。”舆地纪胜十七云:“谢安墓在上元县东十里石子冈北。”陈始兴王叔陵传:“晋世王公贵人,多葬梅岭。及叔陵所生母彭氏卒,启求梅岭,乃发故太傅谢安旧墓,弃去安柩,以藏其母。” 嘉锡案:安石墓本在建康,而嘉泰吴兴志乃云墓在长兴者,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九云:“谢安墓在长兴县西南六十里,地名三□冈。今尚有子孙守墓者。陈叔陵发冢以葬其母,裔孙夷吾适为长兴令,徙葬于此。”

〔三〕 程炎震云:“子敬长元琳五岁,故得斥其小字。晋书珣传云‘诣族弟献之’,误矣。”

  16 王子猷、子敬俱病笃,而子敬先亡。献之以泰元十三年卒,年四十五。〔一〕子猷问左右:“何以都不闻消息?此已丧矣!”语时了不悲。便索舆来奔丧,都不哭。子敬素好琴,便径入坐灵床上,取子敬琴弹,弦既不调,掷地云:“子敬!子敬!人琴俱亡。”因恸绝良久,月余亦卒。幽明录曰:“泰元中,有一师从远来,莫知所出。云:‘人命应终,有生乐代者,则死者可生。若逼人求代,亦复不过少时。’人闻此,咸怪其虚诞。王子猷、子敬兄弟,特相和睦。子敬疾属纩,子猷谓之曰:‘吾才不如弟,位亦通塞,请以余年代弟。’师曰:‘夫生代死者,以己年限有余,得以足亡者耳。今贤弟命既应终,君侯算亦当尽,复何所代?’子猷先有背疾,子敬疾笃,恒禁来往。闻亡,便抚心悲惋,都不得一声,背即溃裂。推师之言,信而有实。”〔二〕

【校文】

 “子敬子敬” 景宋本及沈本无下 “子敬”二字。

【笺疏】

〔一〕 程炎震云:“法书要录九载张怀瓘书断曰:“子敬为中书令,太元十一年卒于官,年四十三。族弟□代居之,至十三年而卒,年三十八。 ”案所载□年,与晋书合,知所称子敬之年,亦当不误。此注或传写之讹耳。”

〔二〕 嘉锡案:据世说:子敬亡时,子猷尚能奔丧,且有人琴俱亡之叹。其不哭也,盖强自抑止,以示其旷达,犹原壤之登木,庄生之鼓缶耳!非不能哭也。安得谓之都不得一声乎?当时虽复恸绝,然月余乃卒,若其背疾即时溃裂,恐不能活至月余矣。世说、幽明录均刘义庆所着,而其叙事不同如此,当由杂采诸书,不出一源故也。持矛刺盾,两相乖谬,其为虚诞,不攻自破。盖为天师道者,欲自神其术,造此妄说,以惑庸愚。以子敬兄弟名高,又家世奉道,故讬之以取信耳。孝标取以作注,以为实有此事,不免为其所欺矣。

  17 孝武山陵夕,王孝伯入临,〔一〕告其诸弟曰:“虽榱桷惟新,便自有黍离之哀!”中兴书曰:“烈宗丧,会稽王道子执政,宠幸王国宝,委以机任。王恭入赴山陵,故有此叹。”

【笺疏】

〔一〕 程炎震云:“晋书安纪:‘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葬孝武帝于隆平陵。王恭自京口入赴。’”

  18 羊孚年三十一卒,〔一〕桓玄与羊欣书曰:“贤从情所信寄,暴疾而殒,孚已见。宋书曰: “欣字敬元,太山南城人。少怀静默,秉操无竞。美姿容,善笑言,长于草隶。”羊氏谱曰:“孚即欣从祖。”〔二〕祝予之叹,如何可言!”公羊传曰:“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子路亡,子曰:‘噫!天祝予!’”何休曰:“
祝者,断也。天将亡夫子耳。”

【笺疏】

〔一〕 李慈铭云:“案卷上言语篇注引羊氏谱,称孚卒年四十六。”

    程炎震云:“言语篇‘桓玄问羊孚’条注引羊氏谱,作‘年四十六’。”

〔二〕 李慈铭云:“案孚与欣为从祖兄弟,皆徐州刺史忱之曾孙。孚祖楷,父绥。欣祖权,父不疑。以年论之,孚当为欣之兄。此注从祖下脱一兄字,各本皆误。”

  19 桓玄当篡位,语卞鞠云:卞范已见。“昔羊子道恒禁吾此意。今腹心丧羊孚,爪牙失索元,索氏谱曰:“元字天保,炖煌人。父绪,散骑常侍。元历征虏将军、历阳太守。 ”幽明录曰:“元在历阳,疾病,西界一年少女子姓某,自言为神所降,来与元相闻,许为治护。元性刚直,以为妖惑,收以付狱,戮之于市中。女临死曰:‘
却后十七日,当令索元知其罪。’ 如期,元果亡。”而□□作此诋突,讵允天心?”

分享到:
上一篇:企羡第十六
下一篇:栖逸第十八
相关内容

评论 0 条 / 浏览 820

点击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