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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 第一节 隋代的政治概况
作者:陈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自东汉末(献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至隋文帝开皇九年(公元589年)390年间,中国处于一个分裂的局面。中间只有西晋的短暂统一(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至愍帝建兴四年,公元316年,不满40年)。自建兴四年以后,中国北方还为外族统治了265年(公元316——公元581年)直到公元581年隋朝的建立,才结束了外族在北方的统治;公元589年隋灭陈,中国才归于统一。

  从杨坚建立隋朝,到杨广被绞死,隋朝仅存在37年。这个短命的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统一,在政治、经济、法律、兵制等方面,整顿和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对隋唐以后各王朝,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隋文帝杨坚原是北周封建军事贵族集团的重要成员。《隋书·高祖纪》说他“得政之始,群情不附”,“握强兵,居重镇者,皆周之旧臣”。杨坚为了争取汉族地主和已经封建化的拓跋族军事贵族的拥护,曾下令:“诸改姓者,悉宜复旧”;“已前赐姓,皆复其旧”;正式废除宇文氏强制府兵将领改从鲜卑姓的作法。他称帝后,还专门发布诏书,宣告“前代品爵,悉可依旧”,这对稳定封建统治集团起了很大的作用。杨坚通过一些笼络人心的办法,把大部分北周的军事贵族都拉拢过来为自己服务。

  杨坚还大力提拔一些有才能的人作为自己的辅佐。如高颎、苏威、李德林、贺若弼、韩擒虎等,都是有名的谋臣和武将。杨坚称帝后,任高颎为尚书左仆射,兼纳言;伐陈时,又命他为元帅长史。高颎与苏威共掌朝政,隋朝的许多律令,都由苏威起草。

  北周末年,地方豪族拥有私兵、乡兵的情况增多,为消除这些地方割据因素,杨坚沿袭宇文泰时的办法,把这些豪强升迁为兵府的下级将领。把他们的私兵、乡兵改编为国家的府兵。全国统一后,为加强山东旧齐地区、江南旧陈地区和四川地区的统治,杨坚在并、扬、荆、益四州设四大总管府,分派自己的儿子和亲信领重兵镇守。并且一再下令,禁止民间私造武器、大船。

  北周后期,刑罚苛滥,曾引起“上下愁怨”,“内外离心”。杨坚上台后,十分注意刑律的制定和施行。他在总领北周朝政时,下令“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开皇元年(公元581年)更定新律,规定了五种刑名:死、流、徒、杖、笞。死刑只有斩、绞二等,废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辕裂之法,开皇三年,杨坚看到刑部每年处理的案件多至万件,认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再令苏威等修订刑律,除死刑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五百条。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篇,凡12卷。这就是《开皇律》。

  《开皇律》虽然有许多内容沿袭《北齐律》,但它实质上是汉魏以来封建刑法长期发展的一次总结。自从儒家思想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以后,封建统治阶级甚至把儒家的伦理道德也引入了刑律。汉代有所谓“春秋”决狱。魏晋的法律有所谓“八议”即《周礼》所记载的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若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开皇律》基本继承了魏晋以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条文,规定凡在“八议”之科的皇亲贵戚、勋臣和七品以上官员,都可以享受减免罪行的特权;九品以上官员犯罪,也可以铜赎罪。另一方面,《开皇律》又发展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而创“十恶之条”。所谓“十恶”,即指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犯“十恶”之罪,要受最严厉的处罚,虽遇赦不免。“十恶之条”的主要内容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农民起来反抗。

  总的看来,隋律比较魏晋以来的法律,多少有些减轻,它废除了自殷商以来的许多野蛮刑罚。又在律文以外,规定了一些有利于人民的诉讼程序。如人民有冤枉上告,假如县官不理,允许越级向州官上诉,直到朝廷。开皇二年(公元582年)下诏,全国各地死罪犯人,不准在本地处决,必须送大理寺复审,审毕再送尚书省奏请皇帝裁定。九年(公元589年)以后,又敕令死罪犯人要经过三次奏请才决定行刑。

  隋文帝统治后期,刑罚日益严酷,《隋书·刑法志》说,当时各级官吏竞“以残暴力能干,以守法为懦弱”。同时,隋文帝对待臣下苛察猜忌,使得许多官吏人人自危;加以晋王杨广和太子杨勇争位,宰相杨素,高颎等都卷入这场宫廷斗争中去。

  北周末年,曾征发山东各州大批丁男,岁役四十五日,在东京(洛阳)兴建洛阳宫。杨坚执政后,立即停止了这项浩大的工程。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政府以北齐、北周旧制为基础,制定了户籍、赋役方面的新法令。法令规定: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六十岁为老。有家室的丁男每年服劳役一个月,纳租粟3石,调绢1匹,绵三两(种麻者调布一端,麻3斤)。无妻室的单丁及奴仆缴纳一半租调。有品爵的贵族官吏及所谓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免除课役。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宰相苏威建议减轻赋役,隋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对赋役、户籍法令作了一次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法令把成丁的年岁由十八岁改为二十一岁,使丁男少服三年的徭役或兵役。丁男每年服役日期由一月改为二十日,调绢由一匹(四丈)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公元590年)又补充规定:民年五十;就可免除徭役和租调。

  隋政府在减轻赋役的同时,还在北齐、北周的田令基础上,重新颁布了均田令。开皇二年(公元582年)规定:自诸王以下至都督,都可以按品级请占永业田100顷至40亩。丁男依北齐令,受露田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受露田40亩。园宅地三口给1亩,奴婢五口给1亩。开皇十四年(公元594年),又规定京官、外官按官品给职分田1顷至5顷。各级官府给公廨田若干亩,以供公用。

  隋朝的均田令虽然规定了受田的亩数,但并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中男,丁男和妇女的“受田”额,不可能按照法令规定的亩数“均”给农民。因此,农民无地少地的情况,在整个隋代始终是严重存在。开皇初年,由于民田不足,有人建议“减功臣之地以给民”,引起了景族地主的反对,文帝也只好作罢。

  全国的统一,赋税徭役的减轻,为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随着劳动力的大量增加,封建社会经济也呈现出繁荣的景象。隋政府搜括的粮食和绢花等物堆积如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农业经济的兴盛。《隋书·食货志》说:“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迏于京师,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隋政府的府库已经藏不下各地征调的绢帛,不得不增辟左藏院储存。

  隋代官私手工业的组织规模和技术水平,在不少方面都超过了前代。为封建统治需要服务的官手工业,组织庞大,人数众多,在手工业中占主导地位。隋政府曾把全国各地大批优秀工匠迁居长安、洛阳,并经常征发各地工匠轮番到京城服役。主管官营手工业的最高机构是尚书省的工部;具体管理官府所需各项产品的机关是太府寺(隋炀帝时分置为少府监);负责长安、洛阳皇宫及官廨土木工程的是将作寺(后改将作监)。太府寺(或少府监)下设有左尚、右尚、内尚、司织、司染、掌治、铠甲、弓弩等署。在一些地方州县和矿产地区,也设有管理官府手工业作坊的机构。在这些官营手工业作坊中劳动的主要是官奴婢、刑徒和长期服役的工匠及短期轮番服役的地方工匠。这些成千上万受压迫劳役的能工巧匠们,为隋朝皇室、官吏、军队生产了各种生活用品和军需器械,建造了象大兴(长安)、洛阳这样举世闻名的伟大都城。

  隋代各地手工业也很发达。河北、河南和四川都是丝织品的重要产地。《隋书·地理志》说,蜀郡“人多工巧,绫锦雕缕之巧,殆侔于上国”。魏郡(今河南安阳)“雕刻之工,特云精妙”。江南宣城、吴郡(今江苏苏州),会稽(今浙江绍兴)、余杭一带,妇女多是织布的能手,“夜綄纱而旦成布”

  至炀帝时,由于统治者骄奢挥霍和穷兵黩武,耗费了国家大量的财富,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天下死于役而家伤于财”,耕稼失时,田畴多荒。大业七年(公元611年),山东,河南大水成灾,漂没四十余郡,加以攻打高丽惨败,死者数十万。天灾人祸交加,而官吏却不顾人民死活,还借征收租赋的机会,勾结商人,贱买贵卖,哄抬物价,地主富豪也乘机高利盘剥,大肆兼并土地。劳动人民家破人亡,流离失所,甚至被迫自卖为奴婢。那时情况,据《隋书·杨玄威传》的描写是“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江淮之间,则鞠为茂草”。终于爆发了农民大起义,推翻了隋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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