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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第四节 掌理国政的行政机构
作者:陈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一、专司文职官的任免——吏部

  清朝的吏部,是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沿明制而设置的,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初以“贝勒”(亲王、郡王)1人总理部务,以下设满、蒙、汉承政3人,参政8人,启心郎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七月,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1人,左参政2人,右参政3人,理事官4人,副理事官6人,满、汉启心郎3人,额哲库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均无定员)、理事官为郎中(满4人,汉2人)、副理事官为员外郎(满8人,汉6人)、额哲库为主事(满、汉各9人),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1人,八年命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十年裁满尚书1人。十五年(公元1658年)定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以后各官,大量增加,据《钦定大清会典》(光绪朝)及《历代职官表》卷5的记载,吏部设尚书满、汉各1人,掌部务(其品级初定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都改为二品。康熙六年,又改满员为一品,九年均定为二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正二品),掌佐理铨衡,为尚书的副职,并设在、右丞二缺,左、右参议二缺,以及郎中满9人,蒙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8人,蒙1人,汉6人。主事宗室1人,满4人,蒙1人,汉7人。司务满、汉各1人。缮本笔帖式12人。笔帖式宗室1人,满57人,蒙4人,汉军12人。经承81人。此外又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七品小京官,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总人数为224人。

  吏部总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4所载是“掌文职官吏之政令,以赞上治万民。凡品秩铨叙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布邦职”。但在封建集权制度统治之下,用人之权,均操之于皇帝,吏部只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特别是军机处成立以后,重要职官的任免,都由军机处秉承皇帝的意旨,直接发表。吏部的事务,只限于稽考中级以下官员的资历,根据例察,予以准驳,只是办理任免手续备案而已。

  吏部下设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以及清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单位,分掌本部事务。

  (一)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官之品级与其选补升调之事,以及月选之政令。其职官有郎中7人(满4人,蒙1人,汉2人),员外郎6人(满、汉各3人),主事5人(满2人,汉3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31人。司之下分设有:

  求贤科:承办双月官员注册,进士、举人截取,拣选举人,并恩、拔、副、岁、优贡生就职、就教,考取御史、誉录,考补中书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等事项。

  开设科:承办单月应补官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并各省题补、升调、实授、试俸、添设裁汰官缺。各省督抚奏请兼衔,并管各省候补,官员注册,销册,知照官员过班。并选拔人员分赴各省委用,服满应补人员选补各缺。

  升调科:承办各项议叙,各官添铸更换印信,各官恩诏加级,颁发奏奖捐生执照。

  册库:存储京外各员履历官册,承办大学士以下京堂开列请简各衙门题补各缺,京外各官升转诸事之入册、销册。

  题稿房:承办满洲大学士以下翰詹等官升补,查核考试中书、御史。

  笔帖式科:承办京外各衙门笔帖式及各旗印务笔帖式照咨补放、铨选笔帖式各缺。

  此外,还有缺科、典吏科、凭科、都书科、派办处、投供处、大捐处、单双月议选处、搢绅处、缮折处、收发处等机构。

  (二)考功清吏司:掌文职官之议叙与处分,三岁京察及大计则掌其政令。其职官有郎中4人(满3人,汉1人),员外郎4人(满2人,蒙、汉各1人),主事3人(满1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6人。司之下设有:

  四甲(山东甲、江南甲、北直甲、广东甲):承办各省命盗及各项议叙、议处,汇奏分管各处官员功过册,并一切告病、起复、开复、捐复、副缺、查案、行文、给照等事件。

  京察房:核办京察大计,各官俸次功过及造册引见诸事。

  此外,收发处、派办处、会奏处等,均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以后陆续设置的。

  (三)稽勋清吏司:掌文职官之勋级、名籍、守制、终养等事。其职官设置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3人(宗室、满、汉各1人),主事3人(宗室、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司下设有:

  稽俸厅:掌稽核在京满、汉文职各官廪俸,其官员由本司之官兼任。

  根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稽勋司下还设有贴黄科、都吏科、八旗科及山东、山西、陕西等科。《嘉庆会典》记载还有本房、印房等。

  官员遭父母丧亡,要回家“守制”三年,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期满,才能除服回任。官员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可陈请“终养”,就是退休回家以奉养老人。以上诸事,均归稽勋司承办。此外,还办理官员的出继、入籍、更名、复姓等事项。

  (四)验封清吏司:掌文职官员之封爵、议■、土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本地官)世职及任用吏员等事。其职官设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3人(满2人、汉1人),主事3人(满、蒙、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7人。据《光绪会典事例》所载,验封司分设平房、印房、都吏科、京官科、外官科、土官科、内考科、外考科等单位,分掌本司各项事务。凡官员封爵,皆给诰敕;凡官员因公而死者,皆赠给官衔并荫其子;凡土官皆世袭,给以“号纸”,记土官之职,并载世系及袭职年月;袭职者,换给新号纸。吏员分京吏、外吏。京吏有供事、儒事、经承三职。外吏有书吏、承差、典吏、攒典四职。或为考取,或为募充,经过五年就要更换。以上各吏五年役满,验封司则考其职,凡录取者,一等为从九品,二等为未入流,均注册入于铨选。

  (五)清档房:《光绪会典》卷6为“档房”,《清史稿·职官志一》为“清档房”。设官有清字堂主事2人,掌管吏部档案。

  (六)本房:《清史稿》是“汉本房”。设官有汉字堂主事3人(满2人,汉军1人),缮本笔贴式12人,堂书若干人。其职掌是“缮清字汉字之题本”。即兼办满、汉文之题本。

  (七)司务厅:有司务2人(满、汉各1人),经承3人。掌收发外省衙门的文书。收文登记后,分交各司办理。并管理吏部任用吏员与杂役之事。

  (八)督催所:有郎中、员外郎与主事,均无定员,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此外有额设经承2人协助办事。督催所掌催四司议办之件,督以例限。凡四司应题应奏之件,皆察其办理限期。

  (九)当月处:有满、汉司员各1人,由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轮值。掌监吏部印信并收发在京各衙门文书,分交各司办理。

  此外,吏部于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十月奏设学治馆,设提调和教务长1员,教习6人,庶务长2人,文案2人,检查官6人,书记1人,司事1人,誉录9人。掌管考试截取拣选举人及分发月选人员,规定每月二十四日举行考试,如有不合格者,令其入馆学习六个月,再行试验,合格者给予修业文凭,不合格者仍令学习一年。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请扩充学治馆,添设法政新班,以六个月为一学期,三学期毕业。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便裁撤,学治馆归并学部①。

  二、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户部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唐以后称户部。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户部。最初以贝勒(亲王或郡王)1人总理部务。下设承政4人(满2人,蒙、汉各1人),参政8人,启心郎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定满承政1人,左参政3人,右参政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1人,汉启心郎2人,额哲库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尚书,无定员。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郎中28人(满22人,蒙4人,汉军2人),员外郎50人(满39人,蒙5人,汉军6人),堂主事6人(满4人,汉军2人),司主事14人,满司库9人。汉司务2人,总人数111人(除尚书无定员)。以后,户部官员大量增加,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卷6载,其名额为:满、汉尚书各1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正二品)。堂主事6人(满4人、汉2人)。郎中33人(宗室1人,满17人,蒙1人,汉14人)。员外郎72人(宗室2人,满56人,汉14人)。主事30人(宗室1人,蒙1人,满、汉各14人)。司务2人(满、汉各1人)。缮本笔帖式20人(均满员)。笔帖式121人(宗室1人,满100人,蒙4人,汉军16人)。经承106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外,户部官员总人数达362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户部改名度支部,并将财政处并入。设尚书1员,左、右侍郎各1员,不分满、汉。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财政等事宜。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4个清吏司;并设有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内仓等机构,办理八旗俸饷、捐输等事。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别管理。

  (一)十四个清吏司:其职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7至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笔贴式121人,经承68人,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主要分兼如下:

  1、全国民数谷数,由浙江清吏司兼管;

  2、各地麦禾收成分数,由四川清吏司兼管;

  3、全国漕政(即海、河运粮事务),由云南清吏司兼管;

  4、全国关税,由贵州清吏司兼管;

  5、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由山东清吏司兼管;

  6、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由陕西清吏司兼管;

  7、“耗羡”银两(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之动支,由湖广清吏司兼管;

  8、各省“平余”银两(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12两5钱,留存备用者),由江南清吏司兼管;

  9、各省协饷(协济邻省之经费)之动支,由江西清吏司兼管;10、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由河南清吏司兼管;

  11、江宁、江苏、杭州三处织造之奏销,由江南、浙江二清吏司兼管;

  12、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之出纳,由广西清吏司兼管;

  13、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由广东清吏司兼管。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办其他事务。

  (二)八旗俸饷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设,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并管八旗户籍档册。其职官有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委。

  (三)现审处:乾隆十三年设立,掌审办八旗户口,田房之讼事,须刑讯者,会同刑部审理。

  (四)饭银处:设司员4人(满、汉各2人),由尚书于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更换。清制,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其余留作办公费用。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

  (五)捐纳房:所谓“捐纳”,即用钱谷买官,汉有“纳粟拜爵”之制,历代或有沿之,清中叶之后尤甚。捐纳房即专司其事。其捐官之制,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88载,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无出身的文士)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带。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带。

  这样明订价格,公开的卖官,最初是假借“赈济灾民”为名,因而被列入《会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

  (六)内仓:清初沿明制,设“内官监仓”。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为“内仓”。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2员充监督,二年更换。另设1人,掌仓内之出纳。内仓所储米豆,供驻京蒙古王公、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匠役口粮、文武会试供应粮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七)南北档房: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2人,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档,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北档房有满、汉领办各2人,满、汉总办各6人,汉字堂主事满2人,汉军2人,笔帖式20人,掌缮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北档房并不管档案,实际是文书部门,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

  (八)司务厅:设司务2人(满、汉各1人),经承2人,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呈部堂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

  (九)督催所: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派。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

  (十)当月处:设司员2人(满、汉各1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掌收登、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

  (十一)监印处:设司员4人(满、汉各2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按月更换。两人掌监印堂,两人监盐、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都是业务单位。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都是办理文书、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

  此外,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宝泉局等机构,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

  三、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及有关机关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礼部,由贝勒1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参政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卷9规定,礼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堂主事满3人,汉军1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1人。各司局郎中满6人,蒙1人,汉4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9人,蒙1人,汉3人。主事宗室1人,满3人,蒙1人,汉4人。大使汉1人。笔帖式宗室1人,满34人,蒙2人,汉军4人。堂子尉8人。堂书10人,儒士20人,经承49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礼部总人数为145人。

  礼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国家祀典、庆典、军礼、丧礼、接待外宾,管理学校和主持科举等事。其内部组织机构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4个清吏司,具体分工是:

  (一)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务。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为典制清吏司。其职官有郎中3人(满2人,汉1人),员外郎4人(满3人,汉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5人。司下分设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学校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二)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其职官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5人(满3人,蒙、汉各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司下分设祭祀科,僧道科、时宪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三)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其职官有郎中3人(满、蒙、汉各1人),员外郎2人(宗室1人,满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司下分设赏赐科、四译科、芽茶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四)精膳清吏司:掌“燕飨廪饩牲牢”事务。其职官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满2人,主事3人(满、蒙、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7人。司下设勘合科,俸粮科(各设经承1人),下程科,厨役科(各设经承2人)及火房(设经承1人)分办本司事务。每岁元旦与皇帝、皇太后寿诞所设的“大宴”大婚礼之“赐宴”及公主下嫁以及其他庆典之设宴,均备其陈设,序百官之班次,分别定其礼节。宴前先呈宴图及礼节,经御批后,行文各衙门,供备应用物品。

  此外,还设有铸印局、会同四译馆、清档房、汉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书籍库、板片库、南库、养廉处、地租处等机构,分掌本部的行政事务。

  礼部所属机构还有:

  乐部:设于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管理祭祀、朝会、燕飨的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事务的机关。设有管理大臣,也称“典乐大臣”,由礼部满人尚书1人兼任,后改各部侍郎或内务府大臣兼任,无定员。

  陵寝礼部衙门:清代皇帝皇后的陵墓,分为盛京陵(兴京或盛京城郊)、东陵(河北省遵化地方)、西陵(河北省易县地方)三处。东、西两陵由礼部、工部、内务府设官管理,盛京陵则由盛京礼部、工部、内务府管理。

  盛京礼部:自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在北京设六部之后,盛京置官镇守,处理盛京政务。十五年(公元1658年)以后,始陆续设礼、户、工、刑、兵各部。礼部最先设置,掌盛京朝祭之仪。其设官有侍郎、堂主事、郎中、员外郎、读祝官、赞礼官、笔帖式等42人,均为满人①。

  太常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置,属礼部,掌管坛庙祭祀礼仪的机关。其职官有卿、少卿等。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定由礼部满人尚书兼领。

  光禄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关于典礼预备筵席及供应官员“廪饩(l!nx@音凛戏)”的机关。其一应事宜,由礼部具题,劄寺遵行。自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以后,特简满族大臣1人总现寺事。职官有卿、少卿、典簿、署正、署丞、笔帖式、司库、库使等,总数70人②。

  鸿胪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朝会与国家宴会赞导礼仪的机关。一应事宜,均由礼部掌行,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以后,以礼部满人尚书兼管鸿胪寺事。设官有卿、少卿、鸣赞、学习鸣赞、序班、学习序班、主簿、笔帖式、经承,总数48人③。

  国子监: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国学政令的机关,一应事宜,由礼部掌行。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改归本监,一应事宜,由本监掌行。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以下设官有祭酒、司业、监丞、博士、典簿、典籍、助教、学正、学录、教习、笔帖式、经承、额外汉教习。以后又增设算学、特设满管理大臣1人,汉助教1人,汉教习2人,总数148人④。(《光绪会典》卷七六)。

  国子监内部机构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六堂、南学、八旗官学、算学等单位。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绳愆厅:监丞满、汉各1人,经承1人,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67所载是“掌颁肄业之规制,而稽其勤惰,有过则书之,考职汇送于吏部,书教习之勤过,凡释奠、释菜,则办其执事。”

  博士厅:设博士满、汉各1人,经承1人。《光绪会典》卷67载其职掌是“掌教经义,立肄业生之课程而考其业,凡圣制御制之颁发者,皆缮于册而敬储。”

  典簿厅:典簿满、汉各1人,经承2人,掌章奏文移之事,并掌国子监印。

  典籍厅:设汉典籍1人,掌保管书籍版片及“表章经学之宝”与乾隆御笔籍册。

  六堂:为贡生、监生学习之所。六堂名称是率性堂、修道堂、诚心堂、正义堂、崇志堂、广业堂。六堂各有助教1人,前四堂并各有汉学正1人,后二堂各有汉学录1人,共12人,分教入学之贡生、监生。在堂肄业学生,有内班、外班之分。内班每堂25名,六堂共150名,都在国子监居住,外班每堂20名,六堂共120名,在外居住,每月赴监上课。内、外班均按其出身之不同,分别规定结业年限。

  南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91载,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奏准,将毗连国子监街南官房一所,赏给本监,令助教等官及肄业生等居住,是为南学”。又《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在学肄业者为南学,在外肄业赴学考试者为“北学”。是因新建学舍毗连国子监街南,故名为“南学”。“北学”或指国子监。

  八旗学官:为八旗旗民子弟而设。初时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复每旗一所。每所各设助教满洲2人,蒙古1人,教习满洲1人,蒙古2人,汉4人。掌分教学生。

  算学: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在畅春园设算学馆,选八旗世家子弟,学习算法。选择精于数学的大臣,并命皇子、亲王管理。另在钦天监附近,专立算学一所,由钦天监管理。额定学生36人,除考取一部分汉籍学生外,大部分为八旗学生。次年改隶国子监管辖。

  此外还有档子房、钱粮处等行政机构。

  国子监到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因另设学部而裁撤,其时学堂事务由学部管理,文庙祀典,另设国子丞1人掌管。

  四、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兵部及有关机关

  

  兵部

  

  清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兵部,后成为管理全国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兵的机关。初设时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参政8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1人,在参政2人,右参政3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1人,汉启心郎2人,额哲库2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后以大学士兼理部务,皆特简,无定员。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的记载,兵部额设尚书满、汉各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堂主事满4人,汉军1人。郎中宗室1人,满11人,蒙古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9人,蒙1人,汉3人。主事满4人,蒙1人,汉5人。司务满、汉各1人,缮本笔帖式15人,均满员。笔帖式满62人,蒙8人,汉军8人。堂书8人,经承65人。总数为221人。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均无定员。

  据《光绪会典》卷43记载,兵部“掌中外武职官之政令”,“凡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咸归督理。清代的兵权,由皇帝独揽,凡用兵大事均由皇帝亲裁,有议政五大臣及军机大臣参议谋略,钦命统兵大臣直接指挥。所以说,“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①。

  兵部内部机构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4个清吏司。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一)武选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3人,蒙、汉各1人),员外郎6人(满4人,汉2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满、蒙、汉共78人,由堂官分派4司办事),经承21人。本司掌考武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之事,考查各地之险要,分别建置营汛;管理少数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袭封赠等事。

  (二)职方清吏司:设郎中7人(满5人,汉2人),员外郎4人(满2人,蒙、汉各1人),主事4人(满、蒙各1人,汉2人)及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掌武职官的叙功,核过、赏罚、抚恤及军旅之简阅、考验等事,并管关禁与海禁。

  (三)车驾清吏司:设郎中3人(宗室1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4人(宗室1人,满、蒙、汉各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掌全国的马政及驿传等事务。

  (四)武库清吏司:设郎中3人(满2人,汉1人),员外郎2人(满、蒙各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5人。掌全国的兵籍、军器及武科考举之事。

  此外,尚有会同馆、捷报处、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行政机构。

  兵部本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但自雍正设军机处之后,凡用兵大事,由军机处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挥,所以《历代职官表》卷12说:“兵部之职,不过稽核额籍老察升员而已。”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王朝为了维持摇摇欲堕的统治,宣布预备立宪,并改革官制。把兵部改名陆军部。改陆军部后,按全国统一厘定官制。陆军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宣统二年(公元1901年)裁尚书、侍郎、丞、参各员,改设正、副大臣,参事官、检察官等。

  

  太仆寺

  

  太仆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初无专署,附设在兵部武库司,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才另建衙署办事。太仆寺初设卿2人(满、汉各1人),少卿2人(满、汉各1人),总掌马政,每三年则由满卿或少卿1人赴左右两翼马厂阅看,并向皇帝报告总数,然后由兵部核对。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诏令太仆寺衙门派大臣1员管理,至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乃停。设员有:满、汉卿各1人(从三品),少卿满、汉各1人。员外郎满、蒙各二人。主事满、蒙各二人。满主簿1人,笔帖式16人,经承、厅书、司书9人,总数38人。凡遇皇帝出巡,太仆寺卿和少卿都要“随扈”(随从帝侧)管理车驾、马驼诸事。

  太仆寺内部机构有左右两司与主簿厅。

  左右两司,设有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司书等官,掌考核左右两翼马厂(太仆寺所属边外内蒙地方,按地区分左右翼,有左右翼马厂)马的总数,并根据马匹的数量和优劣而定其功过。

  主簿厅,设主簿、笔帖式、经承、厅书等官,掌本寺章奏、文移及档案事务。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太仆寺,所掌事务并入原兵部改组的陆军部。

  

  前锋营

  

  前锋营是皇帝宫廷的警卫机构。初设于天聪八年(公元1634年),当时叫巴牙喇前哨兵,满语叫噶布什贤超哈。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定噶布什贤超哈满洲、蒙古八旗,分左右两翼,每翼各设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1人。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把“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定汉称为“前锋统领”。

  前锋营官兵都是从满洲、蒙古八旗中挑选出来,其职务是:一、守卫紫禁城。紫禁城内,由镶黄、正黄、正白三旗轮流值班,由景运门值班之统领督率,紫禁城外围,由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轮流值班;二、扈从。凡皇帝外出,负责行在宿卫扈从。派前锋参领侍卫4人,前锋校140人,距御营前后一、二里外,列帐十具以守卫;三、皇帝阅兵,充列前队。《光绪会典》卷87说:“大阅则为首队,介护军以列陈。鹿角(官府衙门外布置的障碍物)开则前进,返则分前锋之半殿焉。”

  前锋兵制,以一半人习鸟枪,称为“鸟枪前锋”。基本前锋设队长,鸟枪前锋设什长,都在前锋兵内选任。每旗队长6人,什长6人。

  前锋营的章奏、文移事务,另选一部分人员管理。

  此外,与兵部有关的机构还有护军营,专司守卫宫禁;圆明园护军营,凡皇帝驻园来往,自城至园沿途,本营派护军保卫;步军营,统率八旗步兵和京城绿营的马步兵。

  五、司法监察机构

  

  刑部

  

  刑部初设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以贝勒1人总理部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无定员。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以后,以亲王、郡王及大学士管理部务,皆特简,无常员。以下各官,历年多有增减。据《清史稿·职官志一》及《光绪会典事例》卷147所载,刑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1人,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堂主事满5人,汉军1人,满、汉司务2人,缮本笔帖式40人。所属直隶、奉天等17个清吏司及督捕司、提牢厅、赃罚库等处,共有郎中38人,员外郎46人,主事38人,司狱6人,司库1人,库使2人,笔帖式124人,经承98人,总数407人,在六部中是职官最多的一个部。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无定员。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觉罗氏犯罪,则由刑部、宗人府会同办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觉罗氏案由刑部主稿。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

  直隶清吏司: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奉天清吏司: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江苏清吏司: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安徽清吏司: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江西清吏司: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

  福建清吏司:收办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浙江清吏司: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湖广清吏司: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河南清吏司: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

  山东清吏司: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

  山西清吏司: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

  陕西清吏司: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并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

  四川清吏司: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广东清吏司: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广西清吏司: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云南清吏司: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

  贵州清吏司: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以上各司均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经承等官。每官均有满、汉员额。

  此外,在刑部里还设有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之案;减等处,遇有恩诏,汇核各省及现审案件的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以送户部,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罪处,掌赎罪事务,凡罪犯赎罪者,呈案由请旨奉准后,将赎罪银数送户部。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改革后,法部不再掌审判工作,而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刑名案件审判后,送大理院复判,都察院也不再参加会审案件,三法司制度从此废除。

  

  大理寺

  

  清初仿明制,置三法司,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主管官是卿、少卿。顺治元年设满、汉卿各1人(满二品,汉三品),少卿满1人(三品)、汉2人(四品)。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改满卿为三品,满少卿为四品。康熙六年(公元1659年)又改满卿为二品。九年,满、汉卿俱定为三品,满、汉少卿均定为四品。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①。

  大理寺分左、右两寺,各设寺丞3人(满、汉、汉军各1人),评事1人(汉员)、经承4人。

  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吏、户、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

  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

  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两寺官员各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名为“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若无疑义,则报请皇帝裁决。各省督抚上报的大案宗卷,随本送“揭帖”一份至大理寺。左、右两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看所拟罪名与引用律例是否符合,预拟意见呈堂官,俟刑部定稿送寺,与所拟意见相合,即画稿会题。凡“热审”时,左、右寺会同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审决,将刑部审办之案,审拟呈堂,笞罪(以竹板责打)宽免、枷杖减等,人犯暂交该旗或各地方官保释,待立秋后再送刑部执行。

  大理寺除左、右寺外,尚有档房和司务厅两个单位。

  大理寺官员初为16人。乾隆间员额增至21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模仿当时资本主义国家,搞“三权分立”,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并配置总检察厅,总理大理院民、刑案件之检察事务。

  

  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①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②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其中印房1人,吏房3人,户房3人,礼房2人,兵房3人,刑房4人,工房3人,火房2人,本房2人,架阁库1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经历厅:原名司务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司务1人,改称经历后,定经历满、汉各1人(正六品)。承办科道差事、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30所载,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议准吏、户、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

  都事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都事2人,汉都事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满、汉都事各1人(正六品),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

  此外还有值月处、督催所等机构。

  都察院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

  十五道:是按省区划分的机构,计有京畿、河南、江南(包括江苏、安徽)、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道。十五道的职官各有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一般的监察御史,各道的人数不同,十五道共有掌印监察御史30人,一般监察御史26人,总数56人,满、汉各28人(满御史内有宗室4人,蒙古2人,汉御史内兼用汉军),笔帖式32人,经承49人。十五道总数为137人①。

  十五道监察御史初有“坐道”、“协道”之分。“坐道”为空衔,并不办本道之事;“协道”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务。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始固定各道职掌:除负责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并令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各道所稽察之衙门,《光绪会典》卷69所载如下:

  京畿道: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会办京察、大计、军政等事。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奉旨参治院事。

  河南道: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衙门及五城察院等。

  江南道:稽察户部宣课司、宝泉局、三库、左右两翼税务衙门及十京十三仓。

  浙江道:稽察礼部、都察院。

  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及所属坐粮厅、大通桥与通州两仓。

  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

  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监督宝源局发放兵饷,覆勘工部承办在京之工程。

  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

  江西道:稽察光禄寺。

  福建道:稽察太常寺。

  四川道:稽察銮仪卫。

  广东道:稽察大理寺。

  广西道:稽察太仆寺。

  云南道:稽察理藩院、钦天监。

  贵州道:稽察鸿胪寺。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增设辽沈、甘肃、新疆3道,改江南道为江苏、安徽2道,改湖广道为湖南、湖北2道,共计为20道。

  六科

  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始隶都察院。六科的职官各有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笔帖式80人,经承63人。六科总数为167人。掌印给事中,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定为五品,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升为正四品。给事中,初为七品,雍正七年升为正五品。

  六科的具体职掌是:

  掌科抄:各科每日派给事中1人赴内阁接收题本,按题本内容,抄给各有关衙门分别承办。另摘录两份,一份叫史书,供史官记注用;另一份叫录书,存储于科署,以备编纂用。

  掌封驳:《光绪会典事例》卷1014载,顺治初年规定:“凡部院督抚本章,已经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许该科奏还执奏。如内阁票签批本错误,及部院督抚本内事理未协,并听驳正”。“封还”和“驳正”是六科的主要职掌,但六科官员出于对皇帝及权臣的畏惧,为保住自己的官爵,这一职掌事实上是很少执行的。

  此外,六科还分稽各项庶政,并分别注销各有关衙门文卷(即考核各项案件是否限期办妥)。各种稽核分工是:吏科稽核人事,注销吏部、顺天府文卷;户科稽核财赋,注销户部文卷;礼科稽核典礼事务,注销礼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等衙门文卷;兵科稽核军政,注销兵部、銮仪卫、太仆寺等衙门文卷;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工科稽核工程,注销工部文卷。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奏准,都察院本身由刑科稽察。

  六科又负责颁发官员敕书,凡内阁给官员之敕书,均交由六科发给,任满再送科缴还内阁。文武官赴任文凭,分由吏、兵两科注写期限。考察文武官员的“京察”,大计册、各项奏销册、文武生童学册,也均由六科分别察核。秋审,朝审案件,各道题签后,由刑科复奏,经御批,而密封交刑部施行。朝审处决人犯,由刑科监视行刑。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裁撤六科名称,设给事中20人。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的机构。清代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察院”,或称“五城”。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负责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兵马司指挥1人(正六品),副指挥2人(正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②。其具体职掌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东坊;北城分灵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挥、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其余词讼案件,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还“掌赈恤之政令”。五城共设有6个栖流所,10个粥厂,10个粜米厂,1个普济堂,1个育婴堂等,作为赈恤流民的机构。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于五城地方设厂15处,由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给满、汉军民人等发帑金,并令太医院医官施药。二十一年改为东、西、南、北四厂。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赈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设五城铺司巡检各1人,管理街巷栅栏的启闭。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铺司巡检,由五城察院及步军统领酌派兵役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

  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设公所,于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组织乡约(即地方官选择的耆老),宣讲皇帝诰诫官民的诏令(顺治颁布的“六谕民”、康熙颁布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的“圣谕广训”十六条),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风化”。实际上是要人民做驯服的工具。

  六、掌工程事务的机构——工部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立工部。初设时以贝勒阿巴泰管部务,以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1人。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自顺治至光绪初年,工部各官名额屡有增减。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0所载,其尚书满、汉各1人(均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均正二品)。郎中满18人,蒙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19人,蒙1人,汉4人。堂主事满3人,汉军1人。主事宗室1人,满11人,蒙1人,汉8人。司库4人,司匠2人,库使31人(以上三职均为满员)。笔帖式宗室1人,满85人,蒙2人,汉军10人。缮本笔帖式10人(满员)。经承78人。总数共317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

  工部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58所载是:

  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以赞上奠万民。凡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寝供亿之典,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饬邦事。

  可见工部是主管全国的土木、水利、机械器物制造工程等事务。凡较大的工程如工价超过50两,料价超过200两的,要奏报皇帝御批。工料银在一千两以上者,要请皇帝另简大臣督修。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分“定款”、“筹款”、“借款”、“摊款”四种。定款是指定动用的某种款项;筹款是动拨其他款项交商生息筹备应用的款项;借款是酌借某种款项,竣工后分期归还;摊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垫经费,竣工后摊征归还。

  工部内部机构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办理部务的四个清吏司;另一部分是处理本部机关行政事务的机构。

  四个清吏司的职官职掌如下:

  (一)营缮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4人,蒙、汉各1人),员外郎5人(满4人,汉1人),主事5人(满2人,蒙1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营缮司下分设都吏、营造、柜、砖木、杂、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本司具体负责估修、核销都城、宫苑、坛庙、衙署、府第、仓库、营房、京城八旗衙署,顺天贡院、刑部监狱等工程隶属机构有琉璃窑、皇木厂、木仓等。

  (二)虞衡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宗室1人,满3人,蒙、汉各1人)、主事4人(满3人、汉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4人。司下设都吏、军器、窑冶、柜、杂五科和军器案房、军器算房、窑冶案房、窑冶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虞衡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核销各地军费、军需、军火开支,主管全国度量衡制及熔炼铸钱,采办铜、铅、硝磺等事。该司在名义上还主管山泽采捕(主要是东珠采集),但此事实际上是由内务府主管。隶属虞衡司的机构有:司库(负责收发毡、革、驼、椿、橛等)、军需库(负责收发旗纛、帐房)、硝磺库(负责收发硝磺)、铅子库(负责收发大小枪炮、铅子)、炮子库(负责收储废铁炮子)、官车处(负责管理官车以备工程运送料物)、措薪厂(负责收发苇席、竿、绳)。

  (三)都水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5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6人(满4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9人。司下设都吏、河防、桥道、织造、柜、杂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务。都水司掌稽核、估销河道、海塘、江防、沟渠、水利、桥梁、道路工程经费;各省修造战船、渡船及其他各种船只并核销河防官兵俸饷;修制祭器、乐器;征收船、货税及一部分木税。隶属机构有皇差销算处(负责核销皇帝出巡时各地所用维修桥梁、道路等费用);冰窑(负责收发藏冰);彩绸库(负责收发制帛、诰轴、彩绸、驾衣、宝砂、棕丝、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5人(宗室1人,满、汉各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8人。司下设都吏、准支、柜、杂、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办本司事务。屯田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经费、支领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额及钱粮等事;管理各地开采煤窑及供应官用薪炭。

  工部内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清档房:负责收藏档案、并主管工部满洲官员之升补差委之事。

  汉档房:负责缮写满、汉题本及黄册事务。

  黄档房:负责考核岁支款项与工需物料,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及由内务府取用库储料物,随时记载,到冬至之月,会同内务府奏请钦派大臣查奏。

  司务厅:负责签收外省各衙门文书,呈工部堂官阅后,编号登记,分发各司办理。此外,还负责工部各司处吏员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办之事,逐月将办过的文件送都察院工科、陕西道注销。

  当月处:负责管理工部印信,并接收在京各衙门文书、分发各司办理。

  饭银处:负责收支工部司员饭食银两。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在“筹备立宪”,改革官制时,将工部并入商部而改为农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决定:由农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沟渠、船政、矿物、陶冶、度量权衡等事务;由民政部接管各项土木工程事务;由陆军部接管军器、战船、军需等事务;由内务府、礼部分别接管有关内、外典礼及制办各种器物的事务;由度支接管全部工关税收事务①。至此,工部便撤销了。

  七、掌理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关——理藩院

  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蒙古衙门”。崇德三年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光绪会典事例》卷20记载,康熙曾追述当年设理藩院的用意说:“太宗文皇帝时,蒙古部落尽来归附,设立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可见皇太极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主要还是管理蒙族事务。随着清王朝统治范围的扩大,理藩院成为统管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同时还兼办部分与外国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务。

  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十八年,清世祖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理藩院侍郎。并规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职官有:尚书1人(满员,从一品),左、右侍郎各1人(满员,从二品),额外蒙古侍郎1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1人、满3人、蒙8人,均正五品),员外郎36人(宗室1人,满10人、蒙25人,从五品),堂主事6人(满2人、蒙3人,汉1人),校正汉文官汉2人,司务2人(满、蒙各1人),各司主事10人(满2人,蒙8人),银库司官、司库、司使5人(均为满员),笔帖式95人(满34人,蒙55人,汉6人)。共设官172人。此外还额设吏役147人。

  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

  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年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

  理藩院六个清吏司的官员配置和职掌如下:

  (一)旗籍清吏司:设郎中3人(满1人、蒙2人)、员外郎4人(宗室1人,满1人,蒙2人),主事满1人,笔帖式15人(满5人,蒙10人),经承2人,帖写书吏2人。掌管“内扎萨克”(即内蒙古所属,包括24个部落,49个旗)划定疆界、封爵、会盟、驿递、军旅等事,以及归化城土默特部和达呼尔三旗任免引见事。

  (二)王会清吏司:设郎中3人(满1人、蒙2人)、员外郎5人(满2人,蒙3人),主事蒙3人,笔帖式11人(满3人,蒙8人),经承2人,帖写书吏1人。掌颁发内扎萨克王公等的俸禄,办理朝贡、赏赐等事宜。

  (三)典属清吏司:设郎中2人(满、蒙各1人),员外郎8人(满2人,蒙6人),主事2人(满、蒙各1人)。笔帖式10人(满4人,蒙6人),经承1人,帖写书吏2人。分掌“外扎萨克”(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西套蒙古和新疆金山、天山之间各部,都属外扎萨克)划定边界、封爵会盟、军旅、驿递。管理蒙藏各地喇嘛之事以及察哈尔等处各族牧民,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及俄商来恰克图贸易等事。

  (四)柔远清吏司:设郎中宗室1人,员外郎7人(满2人,蒙5人),主事蒙1人,笔帖式11人(满2人,蒙9人)、经承1人。分掌外扎萨克及喇嘛俸禄、朝贡之事。

  (五)徕远清吏司:设郎中蒙1人,员外郎5人(满1人,蒙4人),主事蒙2人,笔帖式8人(满3人,蒙5人)、经承2人。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0载,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诏谕:“理藩院五司内派出一司,专司回部事务,其酌拟司名,及应设官员数目,承办事宜,详悉定议具奏。”其后遵旨议定,并旗籍、柔远为一司,增设徕远司。分掌回部扎萨克及四川土司之政令,并掌回城卡伦外各部落的朝贡、给衔等事务。

  (六)理刑清吏司:设郎中蒙2人,员外郎6人(满2人、蒙4人),主事蒙1人,笔帖式7人(满2人,蒙5人),经承1人。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

  此外,理藩院尚有附属的内馆、外馆、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t8音特)学等单位。

  理藩院掌管的部分外交事务,到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以后,划归总理衙门管理。到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八、分掌论纂文史的机关——翰林院及有关机构

  翰林院

  

  清初置文馆于盛京,命儒臣翻译满汉书籍,并记注本朝得失。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文馆改为内三院,其中包括后来设置的内阁与翰林院的职掌。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沿明制置翰林院,为正三品衙门。二年又并入内三院,改称“内翰林国史院”,“内翰林秘书院”、“内翰林弘文院”,升为从二品衙门。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改内三院为内阁,又另设翰林院,设满、汉掌院学士各1人,都兼礼部侍郎头衔。十八年(公元1661年),裁内阁、翰林院,又设内三院。至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再改内三院为内阁,翰林院又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①。其长官仍为掌院学士,满、汉各1人,仍兼礼部侍郎头衔。康熙年间,因纂修各种文史书籍,需要大量文学之士,所以翰林院的编制人员很多,据《皇朝词林典故》卷22《纂修史书》条所载,编修、检讨等几至二百人,庶吉士也有五、六十人。雍正以后,翰林院人员大为削减,多调充其他官职,或京内科道、吏部,或京外道、府、州、县。以后凡在翰林院任职满六年之编修、检讨,由院保送,以知府任用,成为定例。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升掌院学士为从二品,从大学士、尚书中特选兼任。雍正曾说:“国家建官分职,于翰林之选,尤为慎重,必人品端方,学问纯粹,始为无忝厥职,所以培馆阁之才,储公辅之器。”②这说明翰林院为国家储才的机关。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定掌院学士不再兼礼部侍郎官衔。自此以后,翰林院就成为更重要的国家机关了。

  翰林院官员名额,据《光绪会典》卷70的记载,有掌院学士满、汉各1人,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都是满2人,汉3人,修撰、编修、检讨均无定额。以下尚有待诏满、汉各2人,笔帖式满40人,汉军4人,典薄满、汉各1人,孔目满、汉各1人,五经博士27人,堂供事4人,供事14人,总员额为119人。这些官员的任用资格是:掌院学士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简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等官,由各衙门应升之郎中等官文义优通者选任。修撰以“三鼎甲”(殿试前三名)中状元补授,编修以榜眼、探花补授。检讨则以“三甲”进士散馆补授。翰林院官员授职后,每隔几年再进行考试,称为“大考”。考后按成绩分为四等,一等特加重用,二等升阶;三、四等分别予以处分。

  翰林院的职掌是:

  (一)充经筵日讲:每年秋天举行经筵典礼,先由翰林院开列直讲官满、汉各8人(满讲官由大学士以下,副都御史以上充任;汉讲官以翰林出身之大学士、尚书、侍郎、内阁学士、詹事、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充任),奏请皇帝钦派四人值讲。

  (二)掌进士“朝考”之事:清代科举制度,每科于“殿试传胪”后,礼部以新进士名册送翰林院,由掌院学士奏请“御试”于保和殿。

  (三)论撰文史:其所撰有祝文、册宝文(册立、册封后妃)、册诰文(册封王公)、碑文、谕祭文等。此外,纂修实录、圣训、本纪、玉牒及其他书史,或由翰林院承办,或由翰林院派编修、检讨参与纂修。而对书史的编辑校勘,则是翰林院官的主要职务。

  (四)稽查史书、录书:六科根据红本辑录的史书(送内阁),录书(存科),为防止“玩忽潦草”,每年派翰林官两人专司稽查。

  (五)稽查官学功课:宗人府的宗学、觉罗学,内务府的咸安宫官学及八旗的官学,都派翰林官稽查教习功课。

  (六)稽查理藩院档案:理藩院的档案关系重大,须随时整理,例由翰林院派翰林官稽查,以重其事。

  (七)入值侍班: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谕,翰林各官,原系文学侍从之臣,分班值宿,以备顾问,并在景云门内建造值房,翰林官分班入值。康熙三十二年(公元1693年)定翰林官在尚书房侍值。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又定于圆明园值班。

  (八)扈从: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定皇帝巡幸京城内外及王府等处,翰林院例应派员随从。

  (九)每遇直省文武乡试、会试、殿试时充主考官、读卷官;顺天乡试,掌院学士充正、副主考、侍读、侍讲以下担任考官。各省乡试,学士以下、编修、检讨以上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会试,掌院学士充任正副考官,侍读、侍讲学士以下充同考官。武科会试,侍读、侍讲学士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

  (十)考选、教习庶吉士:开列教习庶吉士职名,从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中选择学问优异者担任小教习。

  翰林院内部组织有典簿厅与待诏厅。

  典簿厅掌奏章、文移及吏员、差役的管理事务,并保管图书。额设典簿满、汉各1人,孔目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满40人,汉军4人,分在两厅办事)。

  待诏厅:掌缮写、校勘之事,额设满、汉待诏各2人,笔帖式若干人。满待诏掌校时,翻译章奏、文史;汉待诏掌校对,缮写所撰之史。

  

  庶常馆

  

  清初设庶常馆,隶内弘文院,为新进士深造之所,也是沿明制而设的。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定制,每年殿试后,选德才兼优之士为庶吉士,再入馆学习,名为馆选。因庶吉士又称庶常吉士,故其学馆称为庶常馆。庶常馆设满、汉教习2人,由吏部开列翰林院掌院学士、内阁学士,题请皇帝“钦派”。或于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小教习若干人,由侍读学士以下各官内选用。分别训练庶吉士满、汉文课程。提调2人,供事1人。提调由掌院学士在编修、检讨内派充,掌庶常馆的行政事务。

  庶吉士在馆学习三年,学习清文、翻译及汉文之经史、词、诗等。期满,由庶常馆教习奏请皇帝“御试”,分发任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在馆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给廪饩银四两五钱,到户部领取。器用什物,到工部支取。

  

  起居注馆

  

  起居注馆,是记录皇帝言行,编纂起居注的机构。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谕:“朕惟自古帝王,勤学图治,必举经筵日讲,以资启沃”①。选满、汉臣8人,以原官衔充日讲官,每日为皇帝讲解经书,并规定每年二、八月春秋二季举行“经筵”之后,按日举行日讲。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遴选儒臣,簪笔左右,记皇帝一言一动,“书之册简,以垂永久”。八年又选择满、汉词臣数人“备顾问记起居”。九年始设起居注馆,满汉记注官均以日讲官兼。日讲起居注官满10人、汉12人,除翰林院掌院学士、詹事府詹事照例兼充外,余由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詹事府少詹事以下简充,掌记注之事。

  记注体例,是将谕旨、题奏、官员引见、除授等依次记载。编纂记注每月分为2册,每年计24册,先成草本,由总办记注官逐条查核增改,送掌院学士阅定,记明年月及记注官名,册中用翰林院印盖齐缝,然后封存铁柜。

  

  詹事府

  

  清沿明制,于顺治元年(1644年)设詹事府,为辅导东宫太子之机构,同年十一月裁撤,其事务并入内三院。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复置,设詹事、少詹事,以内三院官兼任。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废立皇太子后停止。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谕:“詹事府东宫僚佐,储贰未建,其官原可不设,第以翰林叙进之阶,姑留以备词臣迁转地耳”①。自此以后,詹事府官员专备翰林院迁转之资。

  詹事府设詹事满、汉各1人(正三品)、少詹事满、汉各1人(正四品),左、右庶子满、汉各1人(正五品),洗马满、汉各1人(从五品)、左、右中允满、汉各1人(正六品),左、右赞善满、汉各1人(从六品),主簿满、汉各1人(从七品)、笔帖式6人。

  詹事府的职掌是:凡皇帝坐朝或秋审、朝审以及九卿、翰、科、道会议之事,詹事、少詹事均得“侍班”或参加集议。凡纂修实录、圣训,詹事府詹事、少詹事例得充任副总裁官及纂修官。纂修其他书史,少詹事皆得充任纂修官。此外,有些职掌是与翰林院互兼的。清初规定,凡东宫千秋节(东宫诞辰)及元旦、冬至行礼庆祝、表笺文式,由詹事府坊局官撰拟颁发。

  詹事府内部机构分左右春坊、司经局及主簿厅,其职官及分掌如下:

  左右春坊:设左、右庶子满、汉各1人,左右中允满、汉各1人,左右赞善满、汉各1人,掌记注、纂修之事。其汉员,分别兼翰林院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衔。

  司经局:设洗马满、汉各1人,掌经籍、典制、图书刊刻的收藏。其汉员兼翰林院修撰衔。初设汉正字2人,掌缮写讲章及装潢之事。

  主簿厅:设主簿满、汉各1人,掌文移;笔帖式满6人,掌翻译。

  詹事府的机构掌章奏、文移事务,另设满、汉主簿2人管理。

  从詹事府的具体执掌看,已无本府的专职,实际上变成了翰林院的辅佐机构。所以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改革官制,实行“新政”,便以詹事府名实不符,首先被裁撤,其事务归入翰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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