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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第二节 满洲入关前的政权机构
作者:陈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努尔哈赤统治时期,满洲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正处于以农业为主,以畜牧业为副的时期。其社会生产关系,则处于奴隶占有制。在这个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上,随着统治范围的不断扩大,努尔哈赤逐步建立起一套与此相适应的统治机器。

  努尔哈赤举兵之初,虽几经征战,但仍没有一套统一的兵政。据《八旗通志》载:“初出兵校猎,不论人数多寡,各随族长屯寨行,每人取矢一,每十人设一牛录额真领之。”(牛录即大箭的意思,额真即主)。八旗制度的基本组织“牛录”,是从氏族社会中自然形成的。至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努尔哈赤把“牛录额真”明定为官名,并以各种不同旗色分辨所属,设黄、白、红、蓝四旗,旗皆纯色,每旗三百人为一牛录,以牛录额真领之。万历四十二年(公元1614年),始定八旗制度,“以初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为八旗,每旗三百人设一牛录额真,五牛录设甲喇额真一,五甲喇设固山额真一,每固山设左右梅勒额真各一,以辖满洲、蒙古、汉军之众。当时满洲、蒙古共有308个牛录,其中蒙古76个牛录,汉军16个牛录。初设时八旗所属各牛录兼包括有满、蒙、汉民,满洲牛录中也编有蒙古人。从天聪九年(公元1635年)到崇德七年(公元1642年),分别建立起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

  八旗各有旗主,下设官属统治该旗内所属民众。初创之时,努尔哈赤将他的子侄封为各旗旗主。旗主也称王,当时有“四大王”、“四小王”之称。万历四十一年(公元1613年),设理政听讼大臣,参加国家管理及处理民事诉讼诸事。满族社会在努尔哈赤的统治下,建立起统一的政治组织。随后,又于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建元称汗,建立起奴隶制国家金汗国,称为“覆育列国英明皇帝”,以是年为天命元年。

  努尔哈赤建元称汗以后,曾明确表示要建立以八固山王共治国政的体制,这是一种以八旗旗主联合共治的政体,但这种似“联盟”形式的统治体制,并不能适应当时满洲社会的经济基础。

  皇太极上台后,首先着手改造八旗制度,他确定每旗各设总管大臣一人,名为总管旗务之八大臣,与诸贝勒共同参议国政,总理一切事务。出猎行师时,各领本旗兵行,凡事均听其稽查;又在每旗设佐管大臣二人,佐理国政,负责察理本旗事务,审断词讼,而不出征驻防;每旗还设调遣大臣二人,出兵驻防,以时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这些措施,使各旗内的事务管理有了分工,也使权力分散。崇德六年(公元1641年),每旗又增设三名参议国政的人员,而且开始以贝子任议政之事。这一措施削弱了诸王贝勒参政的权力和特权,而且皇权也相对的扩大和集中了。同时,皇太极还着重打击了当时握有实权,能与他相抗衡的三大贝勒。

  皇太极对国家机器改革的另一方面,是建立和健全一套脱离固有的八旗制度的国家行政机构。他特别重视吸收汉族文化和封建统治经验。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仿照明制设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每部设一贝勒作为长官,其下设有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兼用满、蒙、汉族官员。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三月,设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宏文院,分掌记注起居,编立史册,纂修实录,撰拟国书敕书,处理奏疏,进讲侍讲及颁行制度等。各院设大学士、学士等官。内三院的品级虽低于六部(六部一品,内三院二品),但因近在内廷,权势已超出六部。

  皇太极经过了先后十年的改革,于天聪九年(公元1635年)宣布改元,正式称帝,改国号为大清。皇太极称帝后,进一步进行了官制的改革。崇德元年五月设立了都察院,作为谏诤君主、奏劾诸王贝勒大臣、纠察六部的监察机构,其官制与六部相同。崇德二年(公元1637年)二月,又更定都察院官制,各衙门只设满洲承政1人,下酌设参政、理事等官;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把原设置的办理蒙古事务的蒙古衙门改为理藩院,官制也与六部同。至此,六部、两院统称为八衙门。崇德八年(公元1643年),皇太极进一步削弱了诸王贝勒的权力,下谕废止了诸王贝勒管理院事。同时确立了一系列统一的制度,制定了诸王贝勒的等级名号、封爵等差及仪仗等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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