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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 第三节 金代官制
作者:陈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金代初期官属的建立,大约是与女真部的产生同时出现

  的。《金史·百官志一》说:“金自景祖始建官属,统诸部以

  专征伐,嶷然自为一国”。这种官属同后来官制有极大的区

  别。这些官属的名称,据《金史·百官志》所载:“其长官,

  皆称曰勃极烈,故太祖以都勃极烈嗣位,太宗以谙版勃极烈居守”。谙版,就是尊大的意思,清代沿用,译为“昂邦”。其次则有国论忽鲁勃极烈、左右国论勃极烈。国论意为尊贵,忽鲁意为总帅。一般的勃极烈则以国论、乙室、忽鲁、移赉、阿买、阿舍、吴迭等名号为等第。

  勃极烈是女真语(亦译作勃堇),即后来满族的贝勒,同为部长之意。《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神麓记》说:“随阔(绥可)……由是邻近,每有不平,皆诣所请,遂号孛堇,臣伏契丹。”《金史·礼志》说:“皇五代祖(昭祖)孛堇。”可见勃堇(勃极烈)职称在景祖前就已出现了,但无官府设置。景祖时,始建官府,这主要与接受辽所授“生女直部族节度使”官有关。所以《金史·世纪》说:“既为节度使,有官属,纪纲渐立矣”。

  勃极烈(部长)和都勃极烈(诸部长)是由选举产生的。洪皓《松漠纪闻》说:始祖函普,“女直以其练事,后遂以首领让之”。《金史·石显传》载:“昭祖以条教约束诸部……众推景祖为诸部长”。女真社会组织的最大共同体为部,部的成员为“部人”,部内的首领为勃极烈或部长。景祖就是部人推选出来的诸部联盟的部长。后来,女真部落联盟首领已逐渐发展为由完颜部中一个家族内所承袭,而且是采取兄终弟及制。《北风扬沙录》:“(女真)臣属契丹二百余年,世袭节度使封号,兄弟相传,周而复始”。兄终弟及,实际上总是以父死子继作为补充形式的,绝对的兄终弟及是不存在的。依照女真制度,军事部落联盟首领,由同父兄弟依次传完后,再重新传给长兄之子,然后再依其兄弟相传下去。女真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故有正室,次室之分。继嗣者只限于正室之子,而次室之子则无继嗣资格,他们只能做某部的勃极烈。随着军事部落联盟首领地位的提高,各部首领职位的逐渐官僚化及其权力的加强,在一些部之间及部内争长的现象也就不断发生了。

  《金史·百官志》说:“又有国论勃极烈,或左右置,所谓国相也。”《三朝北盟会编》作“固论国相”,或“固论国相勃极烈”。“固论”,女真语有“国”的意思,固论应是女真语音译,“国相”为义译。国相地位很高,是军事部落联盟首领的辅佐,次于都勃极烈。肃宗(颇刺淑)在其父(景祖)兄(世祖)时号为国相。《金史·世纪》记载:“国相之称不知始于何时。初,雅达为国相。雅达者,桓■,散达之父也。景祖以币马求之于雅达,而命肃宗为之”。国相的重要职责是“匡辅”,其制大约始于昭祖时期。当时还没有发展成由某个固定家族来世袭,景祖为把这个“尊位掌握在自己家族兄弟手中,始以币马从雅达手中求得。穆宗袭位后,念劾者是长兄不得立,乃命其子撒改为国相,从此国相一职便掌在撒改一族手中。据《金史·撒改传》载,撒改取得国相地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以宗室近属,且长房,继肃宗为国相”;二是撤改为人,“敦厚多智,长于用人,家居纯俭,好稼穑”,“能驯服诸部,讼狱得其情”。撒改为国相时,曾与都勃极烈太祖分治诸部。这种分而为二的治理办法,实际等於二府制。

  由上所述,可知国相是军事联盟首领的宰辅。这种制度到建国以后还保留,并进而与女真勃极烈制结合,构成皇帝以下中央统治机构的职称,即相国勃极烈,这时,它的性质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军事方面,据《金史·兵志》载:

  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之长也;谋克者,百夫之长也。谋克之副曰蒲里衍,士卒之副从曰阿里喜。

  这种军事编制的猛安谋克,初始于古代出猎制度的生产组织,也就是说从氏族的组织形式演化而来。《三朝北盟会编》卷3说:

  其官名则以七曜、二十八宿为号,曰谙版勃极烈大官人、勃极烈官人。其职曰忒母万户、萌眼千方、毛毛可百人长、蒲里偃牌子头。勃极烈者,纠官也,犹中国言总管云。自五户勃极烈推而上之至万户勃极烈,皆自统兵,缓则射猎,急则出战。

  在氏族社会时期,出猎也就是生产,阿骨打常说:“我国中最乐无如打围。其行军布阵,大概出此。”出猎时,壮年、老弱都参加。年壮者正兵,矮小的为阿里喜。《金史》附录《金国语解》说:“阿里喜,围猎也”,其组织按什伍进位编制:伍长(击柝的)、什长(执旗的)、谋克(百夫长)、猛安(千夫长)。猛安谋克最初是单纯的出猎组织,后来为平时射猎,战时作战的组织,最后为常设的军事组织。它再进一步变革,便成为军、政合一的地方组织了。

  公元1115年,女真立国。阿骨打即帝位后,便以新兴奴隶主贵族集团为主组成一个领导核心。这个核心是以阿骨打家族兄弟为主,包括撒改、欢都两大系及其他宗室大臣所组成的。

  阿骨打以其同母弟吴乞买为储嗣,贰于国政;同母弟杲(斜也)任要职,都统内外诸军事,异母弟阇母为将帅。并对以前的官僚机构进行了一些改革:

  (一)把都勃堇、国相、勃堇改为中央统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勃极烈制。这种变革就是把氏族制时的古老贵族议事机构改造为新的统治机构。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领改称为皇帝,确定皇帝为全国最高的统治者。皇位继承没有采取嫡长子继承制,而是兄终弟及。收国元年(公元1115年)七月,正式把国相制与勃堇结合,确定中央统治机构的官职名称。以其弟吴乞买为谙班勃极烈,以国相撒改为国论勃极烈(九月又改为国论忽鲁勃极烈),辞不失为阿买勃极烈,弟斜也(杲)为国论昃勃极烈。九月,又任命阿离合懑为国论乙室勃极烈。天辅六年(公元1122年)正君臣之礼,以昃勃极烈斜也为忽鲁勃极烈,蒲家奴(昱)为昃勃极烈,宗翰为移赉勃极烈。太祖时,除阿舍勃极烈未设外,其他均以改革就绪。

  (二)改猛安谋克为地方行政组织。猛安谋克原是一种军事组织,太祖嗣位为都勃极烈的第二年,“初命诸路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①,“一如郡县置吏之法。”②把领兵的千夫长、百夫长变为受封的地方领地、领户之长,这是对旧民族制的一个重大改革。与此同时,猛安谋克已与地域性组织的村寨结合起来,最后以地缘代替了血缘的氏族组织。

  金太宗以谙班勃极烈即帝位后,以杲(斜也)为谙班勃极烈。杲死后又以熙宗(完颜亶)为谙班勃极烈,宗磐为国论忽鲁勃极烈。新增国论左勃极烈,以宗干为之;国论右勃极烈,以宗翰为之。此外,诸勃极烈有的是沿袭太祖时旧制,有的是新增设,但任者死后往往不再补任。例如阿买勃极烈辞不失死后、蒲家奴死后,他们原来的职位不再选人补任。移赉勃极烈宗翰改任国论右勃极烈后,其原来职务便自然取消,不再另任他人。这种由繁到简的变化,既说明中央统治机构更加制度化;也说明中央的权力更加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金朝进入原辽地区后,特别是占领汉人居住的燕云十六州后,已无法再用“本国制度”进行统治,因而沿袭了南面官僚制度,并建立起三省之制。《金史·百官志》记载了太祖、太宗时政治制度变化的基本情况,反映了多种制度的矛盾和发展的特点。“汉官之制,自平州人不乐为猛安谋克之官,始置长吏以下。天辅七年(公元1123年),以左企弓行枢密院於广宁,尚踵辽南院之旧,天会四年(公元1126年),建尚书省,遂有三省之制”。金朝沿汉官制是从天辅六年(公元1122年)南侵燕云地区开始的,《金史·太祖纪》说,是年十一月,金向燕京进军时,太祖“诏谕燕京官民,王师所至,降者赦其罪,官皆仍旧”。《金史·兵志》载,天会二年(公元1124年),宗望定平州,停止在汉人居住地区实行猛安谋克,“但置长吏,以下皆从汉官之号”。三年(公元1125年),杲与宗干建议改革女真旧制,采取汉官制度。天会四年(公元1126年),仿唐宋制建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六年(公元1128年),韩企先代刘彦宗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知枢密院事,八年(公元1130年)升为尚书左仆射兼侍中。

  《金史·赞》说,金从太祖入燕,“始用辽南北面官僚制度。这种制度至太宗时,经过改革才全面实行。金朝的北面官制主要是指女真“本国制度”,南面官制是指燕云地区的汉官制度,但政治的最高权力仍集中在女真手中。

  金熙宗即帝位后,为了改变多种制度并存的情况,便废除女真勃极烈制,全面采用汉官制,设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在皇帝之下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并领尚书省事。尚书省设尚书令;尚书令只管大事,其位最尊。尚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各1人,平章政事2人,皆从一品,为宰相,辅助天子,平章万机。左右丞各1人,正二品,参知政事2人,从二品,相当于副相,为执政官,佐治省事。侍中、中书令皆在丞相之下,为兼职,即以左丞相兼侍中(门下省),右丞相兼中书令(中书省)。三省之制始置于天会四年,当时称丞相为仆射,熙宗始改仆射为丞相。李心传《朝野杂记》载,宋乾道中(公元1165—1173年),议改仆射为丞相。时虞允文说:“金人详定官制,已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这就是指熙宗时的官制改革。这是对金朝中央机构的一次全面改革。

  天会十五年(公元1137年)十一月,熙宗下诏废齐,在汴京设行台尚书省,以宗弼领行台尚书省事。原齐宰相张孝纯为权行台左丞相,萧保寿奴为右丞相,温敦师中为左丞,张通古为右丞。可见这个机构的主要官员是由原宋人,契丹人,燕人及女真人联合组成的。汴京行台尚书省在地方的统治,基本贯彻以汉人治汉人的施政原则。天眷元年(公元1138年)九月,又改燕京枢密院为行台尚书省。行台尚书省在中央尚书省的统一领导下管理该地区,但仍保持一定地域的特殊性。

  《金史·百官志》说:“至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然大率皆循辽、宋之旧”。换官,就是将原来女真和辽、宋旧官职,依照新定的官制统一换授。先依新官制及换受法,除拜内外官员,再按照功勋等第授予不同的封爵,勋级,食邑。天眷元年十月,又正式制定了封国制度。

  熙宗又在中央设置监察机构——御史台。《金史·百官志》说,设御史大夫,从二品“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御史中丞是副职。侍御史,“掌奏事,判台事”,殿中侍御史,“每遇朝对立於龙墀之下,专劾朝者仪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进呈”。监察御史,“掌纠察内外非违,刷磨诸司察帐,并监祭祀及出使之事”。辽时南面官制中未设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金把台院、殿院、察院合属御史台,基本承袭唐、宋之制。

  六部设置也沿唐,宋旧制,各部有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

  中央军事机构,仍为都元帅府。

  地方沿辽、宋旧制,设路、府、州、县四级。各路设兵马都总管统领军兵,路治所在的府称总管府。兵马都总管兼任总管府的府尹。各州刺史、节度使统领军兵,兼管政事。路、府、州、军的军事、行政实由各路官统一管理,这是保持女真军政一体的特点。县一级官府不专设军兵,县令只管民政。女真族所在各地仍继置猛安谋克,猛安相当于州,谋克相当于县,与地方州、县自成两个系统。

  海陵王完颜亮继熙宗即皇帝位后,进一步改革女真和金朝的政治机构。他所采取的各项改革措施是熙宗时期的继续和发展。其措施如下:

  第一,天德二年(公元1150年)十二月,海陵王下令废除行台尚书省的设置,把一切政令统归于朝廷。

  第二,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除中书门下二省,只保留尚书省。尚书省设尚书令,为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并废除平章政事一职,左右丞相,参知政事仍旧设置。尚书省之下官司设有院、台、府、司、寺、监、局、署、所。这样,尚书省便成为皇帝控制下的唯一最高权力机构。这个改革比较严密,所以终金之世,没有再变动。《金史·百官志》说,海陵王这一改革,使得百官“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可见金代官制是以正隆年间官制为基础的。

  第三,天德三年(公元1151年),废除都元帅府,改革枢密院,由朝廷直接任命枢密使和枢密副使主管军事,但枢密院仍受尚书省节制。据《金史·兵志》说,在改元帅府为枢密院时“罢万户之官”。

  第四,继熙宗天眷三年(公元1140年)“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后,进一步把辽东猛安谋克划归州县管辖。

  世宗即位后,基本上承袭熙宗,海陵时的改制,只是略加修订。大定二年(公元1162年),世宗命吏部侍郎石琚“详定新制度”,“琚自员外郎至尚书,未赏去吏部,且十年。典选久,凡宋、齐换授官格,南北通铨法,能偻指而次第之,当时号为详明”①。世宗时新定的官制,以尚书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为宰相,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平章政事乃熙宗时设,海陵时废置,世宗时再增设二人。宰相的增员是为了便于更多官吏参预政事。

  章宗时,官僚机构更进一步完备。《金史·百官志一》载:

  泰和四年(公元1204年),定考课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凡县令以下,三最以上有四善或三善者为上,升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为中,减两资历;三最以上有一善为下,减一资历。节度判官,防御判官,军判以下,一最而有四善或三善为上,减一资历;一最而有二善为中,升为榜首;一最而有一善为下,陞本等首。

  章宗所规定的考课内容和分等办法,与唐代基本相同。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置递铺,其制规定,该军马路十里一铺,铺设四人,其中铺头1人,铺兵3人,以所辖军、射、粮,军内差充,腰铃日行三百里。凡元帅府,六部文移,以敕递、省递牌子,入铺转送。同年置陕西路宣抚司,节制陕西右监军、右都监兵马从事。八年改称陕西安抚司,并增置山东东西、大名、河北东西、河东南北、辽东、咸平、隆安、上京、肇州、北京等十处安抚司。每司设安抚使1人,从一品,副使1人,正三品。永安四年(公元1199年)设审官院,置知院1人,从三品。掌奏驳、除授失当事。此外,内侍寄禄军、军器监、甲坊署,提举圉牧所,提刑司(后改按察司)等机构,均章宗时设置。官僚机构的增多,势必造成官吏员额的增多。据泰和七年(公元1207年)的统计,在职官员四万七千余人,比世宗时增多三倍。

  总之,金代的官制是缺乏系统性的,往往随事置官。故有旁见侧出之弊。例如宗正寺升为大睦亲府,而於各处置司,既属中央性质,也属地方性质;司农司置大司农,又置卿及少卿,而各地方又有置行司农司的;又如掌近卫的官,有的属於卫尉司,有的属於刑部的各官提举;再如惠民司掌汤药而隶属礼部;武库署属於殿前都点检司,而军器库又隶属军器监。这些都可以看出其制度之混乱。

  地方官制就更加复杂。例如转运使本掌钱谷,提刑使本掌刑狱,而又把提刑使改为按察使,有时兼转运使,有时兼安抚使,有时兼劝农使。这样,就看不出钱谷、刑狱、民政、监察之权有什么明确的界限。又如地方的军政长官,则以诸京留守司留守带本府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为第一级,诸府府尹兼都总管为第二级,诸府府尹不兼总管为第三级。而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刺史州则仍旧设置节度使,观察史,防御使,刺史。这是唐、宋两重制度的混合。再如府州的僚属,诸京有警巡院使,诸府及节度州有录事司录事、防御,刺史州有司候司司候。这些设置是前代所无的。而唐宋府、州的幕职官也依然存在。

  至于金代地方官职性质的区别,我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名称:京府尹牧、留守、知州、县令、详稳、群牧(这两个是用女真语官名)为长官,同知、签院、副使、少尹、通判、丞为佐贰官,判官、推官、掌书记、主簿、县尉为幕职官。兵马司为军职官。警巡、市令、录事、司候、诸参军、知律、勘事、勘判为釐务官。主管仓库院务者为监当官。知事孔目以下行文书者为吏。

  金代的铨选有一些特定的名称,必须特加说明;凡外任循资官谓之常调,选为朝官的谓之随朝,以廉察而升者谓之廉升。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者谓之边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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